南京拆迁公示,定了!南京这些地方征地拆迁!部分补偿方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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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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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征地拆迁类行政案件、普通民商事案件。擅长处理多人房屋拆迁补偿案件,能够娴熟地利用法律。

南京拆迁公示,定了!南京这些地方征地拆迁!部分补偿方案公布!

一、定了!南京这些地方征地拆迁!部分补偿方案公布!

征地的文章发了很多

可是就是没有自己家

哦?为什么呢?

原来我在南京没有房啊

白日梦真的不好做

还是老老实实打工吧

最近又来征地消息了

这次征地公告有点多哦~

栖霞区

栖霞山红枫片区市政工程及便民河路项目

一、征收目的

依据《关于调整栖霞山红枫片区市政工程及便民河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栖住建字〔2020 〕144号),拟征收地块拟用于栖霞山红枫片区市政工程及便民河路项目(邮轮大道)(翠霞路至乐江路段)(变更)项目建设,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二、征收范围

拟征收地块位于栖霞街道摄山村三南组农民集体、栖霞区栖霞街道摄山村三东组农民集体,项目四至范围为如下:\n\n\n\n 征地通知隔三差五的发

如何最快获取最新通知?

识别下方二维码\n\n\n\n\n\n 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一、征收目的和范围

拟征地块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拟征收地块位于燕子矶街道柳塘村小岗下一组、小岗下二组、村集体。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燕子矶街道柳塘村集体土地0.064公顷,其中农用地0.0038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0602公顷。

拟征收燕子矶街道柳塘村农民集体土地0.0047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0047公顷;柳塘村小岗下二组农民集体0.0307公顷,其中农用地0.0033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0274公顷;柳塘村小岗下一组农民集体0.0286公顷,其中农用地0.0005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0281公顷。

三、补偿安置情况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南京市江南六区一级区片,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宁政发〔2020 ] 140号文件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宁规划资源规〔2020 〕 13号文件执行。

本次拟征收地块不涉及房屋。

(一)区片综合地价补偿\n\n\n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补偿

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征收目的和范围

拟征地块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拟征收地块位于迈皋桥街道兴卫村兴卫三组。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迈皋桥街道兴卫村兴卫三组土地0.2587公顷,其中农用地0.2587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补偿安置情况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南京市江南六区一级区片,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宁政发〔2020 〕 140号文件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宁规划资源规〔2020 〕 13号文件执行。

本次拟征收地块不涉及房屋。

(一)区片综合地价补偿\n\n\n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补偿

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一、征收目的和范围

拟征地块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拟征收地块位于栖霞街道东阳社区东花八组、东花九组、东东花十组,四至范围为东阳污水处理厂西侧,润博路南侧。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栖霞街道土地12.1058公顷,其中农用地12.1058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栖霞街道东阳社区东花八组农民集体土地1.5862公顷,其中农用地1.5862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东花九组农民集体土地3.7610公顷,其中农用地3.7610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东花十组农民集体土地6.2658公顷,其中农用地6.2658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东阳社区东花八组、东花九组、东花十组共有农民集体土地0.4928公顷,其中农用地0.4928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补偿安置情况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南京市江南六区三级区片,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宁政发〔2020 〕 140号文件执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宁规划资源规〔2020 〕 13号文件执行。

本次拟征收地块不涉及房屋。

(一)区片综合地价补偿\n\n\n\n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补偿

江宁区

麒麟科创园13号地块(医院用地)项目

一、征收目的

依据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规划意见函文件,本地块拟建设麒麟科创园13号地块(医院用地)项目,该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征收的情形。

二、征收范围

拟征(转)用地地块位于麒麟街道泉水社区,拟征(转)土地4.7019公顷,其中农用地2.4233公顷,建设用地2.2786公顷。

南京定塘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

一、征收目的

依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苏发改能源发〔2022〕121号),本地块拟建设南京定塘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该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征收的情形。

二、征收范围

拟征(转)用地地块位于禄口街道山塘社区、秣陵街道凤凰村,拟征(转)土地0.3698公顷,均为农用地。

江宁街道新铜社区

01

一、征收目的和范围

依据南京市江宁区行政审批局文件(江宁审批投字〔2022〕19号),该拟征地块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征收的情形。

拟征收地块位于江宁街道新铜社区。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你村(社区)土地0.2693公顷,其中农用地0.2684公顷(含耕地0.2563公顷),建设用地0.0009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补偿标准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江宁区二级区片,区片价补偿标准按照《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江宁政规发〔2020〕2号)文件执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江宁政规发〔2020〕2号)文件执行。

若涉及房屋征收另行公告。

(一) 区片价补偿(公顷、万元公顷、万元)\n\n\n (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补偿(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三)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情况\n\n\n02

一、征收目的和范围

依据南京市江宁区行政审批局文件(江宁审批投字〔2022〕19号),该拟征地块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征收的情形。

拟征收地块位于江宁街道新铜社区。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你村(社区)土地0.5401公顷,其中农用地0.506公顷(含耕地0.3781公顷),建设用地0.0341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补偿标准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江宁区二级区片,区片价补偿标准按照《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江宁政规发〔2020〕2号)文件执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江宁政规发〔2020〕2号)文件执行。

若涉及房屋征收另行公告。

(一) 区片价补偿(公顷、万元公顷、万元)\n\n\n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补偿(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情况

征地、修建地铁高铁

建设学校医院、老旧小区改造等

都是南京建设规划的一部分.

二、南京市企业征地拆迁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南京拆迁补偿方案

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区间制度。

基准价格区间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

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供应的基准价格,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在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内确定,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确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的,须经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具体拆迁项目实施前,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及时向被拆迁人公告供应该项目的拆迁安置房的基准价格。

法律依据: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

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四、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法律分析:

1、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2、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3、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4、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5、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6、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7、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

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

8、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一、征地补偿款都包含哪些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

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

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用土地给被征用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法律依据: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五、南京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南京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年

律师分析: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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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南京拆迁公示,南京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拆迁补偿

内容审核:李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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