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令,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

咨询
尹浩腾律师

尹浩腾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尹浩腾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领域,涉及类型广泛,主要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群体性拆迁、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腾退、厂房、企业拆迁、养殖场搬迁、厂房企业的提升改造等方面。

房屋拆迁令,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

一、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

法律客观:

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费的标准作如下规定:一、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搬家补贴费标准为每户600元。使用临时过渡房、需\u003E次搬家的,应当发给两次搬家补贴费。二、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需要采取过渡措施临时安置的,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费:1、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其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临时过渡期限超过《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32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费。2、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房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费。但临时过渡期限超过《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费。3、临时过渡费的计发期限为:属迁建安置的,从被拆迁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至完成该户宅基地审批后9个月止;属调产安置的,从被拆迁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至分配安置房后4个月止。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公布时被拆迁人仍在临时过渡的,自公布之日起其临时过渡费和第二次搬家补贴费的标准按本规定执行。

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首先是房屋价值补偿

标准是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其次是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

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

还有房屋装修补偿费用,这也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房屋拆迁安置费

计算标准一般是: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首先是房屋价值补偿

标准是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其次是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

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

还有房屋装修补偿费用,这也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房屋拆迁安置费

计算标准一般是: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武汉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为了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五条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精神,经2004年2月12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在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拆除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的房屋,确系本村村民长期自住、其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规定的控制标准以内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一)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其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别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的95%计算。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征地拆迁时拆迁补偿款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别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的85%计算。

2、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但已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宅基地补偿款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90%计算;

已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房屋补偿款按照房屋重置价的90%计算。

二、拆除1998年12月31日前建成、已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已取得合法批准文件但其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规定的个人建房控制标准的,超出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房屋占地面积补偿标准

1、房屋占地面积超出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宅基地补偿款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75%计算;

2、房屋占地面积超出部分在20(不含20平方米)至40平方米之间(含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宅基地补偿款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0%计算;

3、房屋占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再给予宅基地区位补款偿。

(二)房屋建筑面积补偿标准

1、中环线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中环线以外的房屋建筑面积在360平方米以内,房屋建筑面积补偿价按房屋重置价计算。

2、中环线以内(含中环线)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中环线以外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60平方米,超出部分的房屋补偿价按房屋重置价50%计算。

三、按本处理意见实施补偿的住户,按照1武汉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户1处宅基地进行认定。

四、房屋建设时间由被拆迁人举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被拆迁人不能举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测绘资料、房屋土地调查资料以及能证明房屋存在时间的有关纳税、缴纳管理费、办理营业执照等原始凭据资料确定。

五、因征地农转非或征地过程中另批宅基地安置形成的非本村村民的历史遗留房屋拆迁按照本意见执行。

六、征地过程中,拆迁城市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于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和购买的房屋时,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按照本意见第二条第

(二)项执行,其房屋占用的土地按《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

七、1999年1月1日以后农村村民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建设的房屋及其占用的宅基地、城市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和购买的房屋,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

五、2023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首先是房屋价值补偿

标准是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其次是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

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

还有房屋装修补偿费用,这也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房屋拆迁安置费

计算标准一般是: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机制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拆迁令是什么

2、房屋拆迁文件

3、房屋拆迁以哪个文件日期为准

4、拆迁房屋规定

5、拆迁 房屋

6、拆迁房屋的政策

7、拆迁房法律规定

8、拆迁条款

9、关于拆迁房屋赔偿方案

10、关于拆迁的房屋补偿标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拆迁令,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令,2023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内容审核:尹浩腾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房屋拆迁令,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房屋拆迁补偿款按大病补偿可以吗,有大病的拆迁有补偿吗

25年12月24日
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25年12月24日
房屋拆迁按照什么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法律规定

25年12月24日
户口拆迁有哪些补偿钱,乡下土地房屋拆迁一个户口补偿多少钱

25年12月24日
居民房屋拆迁政策文件,民法典关于农村宅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25年12月24日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怎样写动迁202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关系

25年12月24日
共有产权拆迁赔偿政策,公房拆迁应该怎么赔偿

25年12月24日
老人执意拆迁款怎么赔偿,家里的房子是老人的名字已去世现拆迁怎么办

25年12月24日
一楼房屋拆迁补偿面的计算,一楼拆迁补偿标准

25年12月24日
房屋拆迁赔偿如何分配,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款在家庭成员中如何分配

25年12月24日
武汉拆迁集体土地,辛冲镇寨山村拆迁房最新政策,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

25年12月24日
武汉市集体土地补偿条例,辛冲镇寨山村拆迁房最新政策

25年12月24日
武汉老房子拆迁补偿,武汉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

25年12月24日
武汉市老房子拆迁,住建部2000年以前老住宅区拆迁政策解读

25年12月24日
武汉公房腾退补偿多少,公房腾退有补偿吗

25年12月24日
蔡甸区蔡甸街征地拆迁补偿办法,武汉市蔡甸区拆迁补偿标准

25年12月24日
黄伟律师:武汉市拆迁户,汉北玺园被列入拆迁户算多少钱了

25年12月24日
武汉拆迁违建补偿,武车社区拆迁最新政策

25年12月24日
青山准拆迁房,青山船厂村拆迁怎么停了

25年12月24日
武汉市企业拆迁安置,如何识破并规避法律陷阱——基于最新法规的实务指南,

25年12月24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