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攻行政复议诉讼,主要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提供涉及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调解、不动产确权、土地征收及拆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服务;为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提供涉行政证据收集、处理等法律服务;为企业上市,融资、日常管理中涉及行政管理领域提供政策法律支持。
租客承租了政府的廉租房,但是在租期届满且不再具备承租廉租房的条件后,仍拒不搬出房屋,一直占为使用,廉租房的运营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在限期内返还房屋,并承担未付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ctype":2,"value":"359b033b5bb5c9eaee0b7c7ec739b6003bf3b3b7","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359b033b5bb5c9eaee0b7c7ec739b6003bf3b3b7?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原告某公司向法院诉称:被告与某中心签订了《上海市廉租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为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月租金2,336元,自付400元。后某中心将这批廉租房的产权划拨至区公租房某公司,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过渡期协议》,租赁期限为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租金共计9,888元。租赁到期后,被告经催告未搬离并且仍未支付自从2021年9月1日起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现要求被告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并承担房屋的占有使用费。
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搬出房屋,也无力按市场价支付租金。涉案房屋目前由其与儿子及其弟与其弟的女儿共四人居住。涉案房屋租期届满后,其向政府部门申请续租,但政府部门答复称,因其父亲过世后,房屋已超过廉租房标准面积,其不再符合规定的要求,若续租则应当按照市场价支付租金,但其付不起房租,故租金未付房租。其希望继续租赁房屋,租金可以协商。法院审理后认定:上述二份合约,系合约双方充分协商后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上海市、区有关廉租房配租的政策规定,且于法不悖,应属有效。
{"ctype":2,"value":"c8ea15ce36d3d53948c5705e2887e950342ab0b7","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c8ea15ce36d3d53948c5705e2887e950342ab0b7?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根据《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过渡期协议》约定,过渡期至2021年7月31日届满,被告应当于过渡期满后自行退出涉案廉租房,然被告至今仍占有使用涉案廉租房而拒绝退出,其占有使用房屋显然已无合法依据和正当理由,现原告要求被告退出涉案廉租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迁出案涉房屋,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问题1:本案中的两份协议是否为有效协议?
律师指出:《上海市廉租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作为一份租赁协议,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等,为双方当事人真实的、共同达成的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的协议。《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过渡期协议》实际上是一份补充租赁协议的性质,延续了租赁期限,并约定了租金等,也是合法有效的协议。
{"ctype":2,"value":"14ce36d3d539b600c536702afb50352ac75cb7b7","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14ce36d3d539b600c536702afb50352ac75cb7b7?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问题2:被告在租赁期满后拒不返还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律师解释道:《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由于被告承租的是廉租房,需要具备承租廉租房的条件, 如今租赁期限早已经届满,且被告也不再具备廉租房的承租条件,因此被告拒不返还房屋的行为属于重大违约。
问题3:本案中,被告为何要承担房屋的占有使用费?
律师回答道:由于本案中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且原告并不同意续签租赁合同,被告占有房屋的行为没有合同和法律的依据,其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也一直没有支付款项,因此要承担这段时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而占有使用费在实践中通常是参照租金的标准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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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辰荣律师擅长办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辩护案件以及商事仲裁案件,在各类婚姻家庭案件、遗产继承案件、刑事辩护案件、房产纠纷案件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
本文由沪律网撰写:http:www.02164.netfangchanjiufen
上海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维权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
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在今年上半年上海疫情期间,租客承租了另一名租客的一间房,按照每日200元的标准,但是一直到今年5月底,这名承租的租客一直拖欠着将近一个半月的租金,并且要求另一名租客将租金减半。
另一名租客最终通过起诉的方式,按照每日100元的标准确认了租客所欠的租金。
租客转租房屋后,次承租人拖欠房租被诉
原告谢某向法院提出诉请:
1、判令被告方某支付原告租金6,6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法律服务费500元。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4,400元(按照每天100元计算,自2022年4月7日计算至2022年5月21日)。
经法院查明,原告谢某与与案外人微舍公司签订《分散式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微舍公司租赁松江区XX商务中心XX号房间,微舍公司为原告提供公寓住房租赁管理相关服务,合同期限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房租2800元,押金2500元。
2022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承租一间房屋,租金为每日200元。
后被告2022年4月8日至5月21日的租金未支付,原告给予被告租金减免为每日150元,在法院审理中,原告又自愿按照被告微信中提出的减半要求将租金减至每日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承租的系日租房,因疫情原因被告不得不持续租住至解封才能搬离,现原告按照100元每日计算租金,已考虑到疫情封控等因素,也系被告曾某的减免要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44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法律服务费500元,并无合同依据,且并非原告涉讼的必要费用,法院难以支持。
故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4400元。
租客转租房屋后,次承租人拖欠房租被诉
问题1:
原告谢某是否有权转租房屋?
律师表示到:
《民法典》第716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原告谢某作为承租人,在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房屋转租。
若其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就擅自转租的,出租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租客转租房屋后,次承租人拖欠房租被诉
问题2:
疫情是否属于房屋租金减免的情形之一?
律师指出:
今年上半年上海疫情非常严峻,确实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之一,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房屋的出租人应当适当地降低租金标准,但是具体降低到什么程度,则应当根据个案来认定。
本案最终按照每日100元的租金标准,是原告自愿降低的,法院予以支持。
问题3:
本案被告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释到:
《民法典》第703条规定: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间虽然没有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其构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被告应当按日支付原告房屋租金,被告一直不支付,构成违约。
不过,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原告亦没有主张,因此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没有体现。
上海房屋租赁纠纷怎么维权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
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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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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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分析:
承租人可以选择不再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若是在租赁期间,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房东恶意涨房租,违反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有权要求房东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东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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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四柳拆迁什么时腾出房屋,上海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维权
内容审核:冯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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