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博韬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十五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千件。
前言:
上一期我们聊到在公房动迁案件中,如果存在书面的家庭协议,协议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家庭协议有效,法院法院一般会参考该约定的内容。但是如果公房同住人并未在家庭协议上签字,该家庭协议是否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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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房屋为公房,承租人为崔某洲,独用租赁部位为XX层XX室14.90平方米、五层搭建(北)12.50平方米、五层搭建(南)11.90平方米。崔某朱、崔某娇、崔某洲系兄弟姐妹关系;崔某朱与李某菁系夫妻关系,崔某奕系两人之女;崔某洲与刘某兰系夫妻关系,崔某系两人之女,袁某系崔某之子。
2020年10月19日,涉案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当时户籍在册人员有八人,即崔某洲(1948年报出生)、刘某兰(1976年迁入)、崔某(1977年)、袁某(2007年报出生)、崔某朱(1979年从江苏省沙洲县迁入)、李某菁(1987年迁入)、崔某奕(1987年迁入)、崔某娇(2005年迁入)。
《家庭协议》:
2018年10月17日的《租赁户XX室住户崔某洲与XX室住户崔某朱二户住户达成家庭住房矛盾协议》:“房内协议:1.崔某洲XX室朝北房间沿墙切割60公分给崔某朱XX室,安装隔音板之后墙面与XX室朝西窗户持平。2.崔某洲负责将XX室墙面拆除并将建筑垃圾移至一楼。3.砌墙(轻钢龙骨)的所有费用由崔某朱负责。公用面积部分:1.公用走道部分按照居中位置进行分割,龙骨费用由崔某洲承担,二家所使用板材费用各自承担。2.关于煤气,崔某洲同意将XX室煤气另拉根煤气管道给崔某朱一家厨房使用,并安装煤气表以计算煤气费用。3.两家各自电表、水表、煤气表以及其他设施自行移至自家区域,移表费用自行承担。达成协议后两方和睦相处,互相尊重,互不干涉”。落款处有崔某朱和崔某洲签名,另有四个见证人的签名。
法院观点:
本案中,崔某洲一方在涉案房屋内长期居住,且征收时也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作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可参与涉案房屋征收利益的分配。崔某娇于1983年增配过公房,属他处有房,不符合涉案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不能分得涉案房屋的征收利益。崔某朱于2002年增配公房,增配系为解决崔某朱一方住房困难,故崔某朱一方均已享受到了福利,属他处有房,且崔某奕自认2004年3月之后未居住涉案房屋。但是2018年10月17日的《协议》明确了崔某朱和崔某洲两家对涉案房屋的分割以及公用部位的分割,应视为崔某洲家庭将涉案房屋部分居住使用权让渡给崔某朱一方。基于该《协议》,崔某朱一方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利益,可以分得涉案房屋的征收利益。刘某兰 、崔某、袁某虽称其未在《协议》上签字,对《协议》不知情,但崔某洲分别作为三人的丈夫、父亲、外祖父,同时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具有家事代理权,《协议》应为有效,对于刘某兰、崔某、袁某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拓展:
家事代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今天的内容,您记住了吗?我们下期再见。
朱建华律师团队专注于房屋动迁领域,欢迎与您的交流!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
私下签署的协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那么私下签署的协议就是无效的。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法律分析:
只有一个人签订的居间合同是无效的。
居间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才会生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解析:
只有一个人签订的居间合同是无效的。
居间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才会生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
私下签署的协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那么私下签署的协议就是无效的。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一、签订居间合同什么情况有效1、签订居间合同,具备下列的条件有效:
(1)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具有真实性;
(3)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签订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签订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有:
1、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
2、支付报酬的条件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
4、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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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西安拆迁姐姐有没有,私下签居住权协议有效吗
内容审核:刘博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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