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头条拆迁规划公示,【易律师案例释法九十九】拆迁办的策略之法律陷阱计#易腾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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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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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结合,用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南京头条拆迁规划公示,【易律师案例释法九十九】拆迁办的策略之法律陷阱计#易腾飞律师

一、【易律师案例释法九十九】拆迁办的策略之法律陷阱计#易腾飞律师

【易律师案例释法九十九】拆迁办的策略之法律陷阱计#易腾飞律师

二、在明律师给你谈谈,拆迁中的圈套

法律分析: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拆迁协议潜在的法律陷阱

1、口头承诺陷阱

实践中,拆迁方为了达到尽快签约,实施动工的目的,在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谈判时,往往会开出各种极具诱惑,天花乱坠的口头承诺,而被拆迁人由于经验尚浅,往往信以为真,以为拆迁方的口头承诺会得以实现,按照拆迁方的要求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而当协议签署完毕后,拆迁方就对此决口不提,甚至矢口否认,而这时拆迁户才明白上当受骗,但也为时晚矣,所以对于拆迁方答应的补偿必须体现在书面文字上,口头承诺绝不可信。

2、回迁陷阱

拆迁补偿有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之分,产权置换即保证了被拆迁人有回迁和就地安置的权利,一般在面临旧城区改造时,被拆迁人房屋所在地段会因旧城改造而升值,故很多被拆迁人面临拆迁时,往往选择原地回迁而非货币补偿。

3、空白协议陷阱

空白协议说好听是协议,说不好听就是一张白纸,其实签订空白协议的被拆迁人不是不懂里面的利害关系而傻傻的签了字,而是在签订空白协议之前,受到了拆迁方的蒙蔽与诱骗,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口头承诺上,而被拆迁人以为拆迁方的口头承诺最终都会实现在空白协议上。

但是协议被拿走后,拆迁方的嘴脸就会暴露的一览无余,他们会在上面随意填写补偿,与之前口头承诺的拆迁补偿相差甚远,而最终被拆迁人拿到拆迁方填写完的协议后,方才恍然大悟,而这时即使去法院起诉也因为没有证据很难胜诉。

4、不留底陷阱

拆迁协议属于拆迁双方,协商谈判最终共同签署的结果,作为合同的种类之一,双方在签署完毕之后,应各持一份以证明其在拆迁协议中享有的权利义务。

实践中,拆迁方会以协议要经过审批的幌子为由,骗走拆迁户签字或按手印的协议,且迟迟不返还到拆迁户手里,而一旦两份协议都被拆迁方拿走,拆迁方往往会擅自修改协议,这样就使被拆迁人的核心利益时刻处在风险之中,而且即使补偿不合理,被拆迁人也因为没有补偿协议作为证据,导致维权很难,因此拆迁户在签署完补偿协议后,必须相互交换留底,即自己必须保存一份已签订的拆迁协议。

5、应该与谁签的陷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拆迁补偿协议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即必须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实践中,有的地方拆迁户会与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这些没有签订主体资格的单位签订协议,这些都是导致协议无效严重违法的情形。

故一定要睁大眼睛分辨清楚。

一、拆迁协议丢了怎么办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

所以,拆迁安置协议丢了一般不会有影响。

因为拆迁补偿协议的形成,不是专门针对你一个人所为,而是针对特定的人群共同所为。

如果拆迁补偿款还没有到位或者补偿协议中的补偿内容还没有实现,最好向拆迁补偿部门说明情况,进行挂失、补签,以求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拆迁安置协议丢了,是可以补办的。

拆迁补偿协议书一般都有两份,拆迁人哪里有存档,可以到拆迁人处复印一份,请拆人加盖其公章同样具有合法效力。

这里的拆迁人不是指个人,而是负责拆迁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那个单位。

同时去拆迁部门补办拆迁安置协议的时候,还需要提供以下的资料:

(1)补发申请证明书;

(2)登报声明、具结书;

(3)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明;

(4)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签拆迁协议不给拆迁户合法吗

拆迁户是拆迁协议的签订方,所以必须持有一份拆迁协议,不给拆迁户拆迁协议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建议向有关部门投诉,及时维权。

四、「成功案例」专业房屋拆迁补偿案例

专业房屋拆迁补偿法律分析:

在北京、山东、江苏、浙江等地房屋拆迁补偿中,专业从事房屋拆迁的律师会发现很多营业房租赁户拆迁补偿的问题,这些拆迁补偿租赁户如何补偿,企业公司租赁的土地征收时如何补偿,补偿哪些项目,如果进行法律维权,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标准。

房屋拆迁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法院以租赁户没有利害关系,无法索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款为理由驳回起诉。

但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是利害关系人,不是不动产所有权人,周雪林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代理的案件最终裁定,房屋和厂房租赁人也是利害关系人,也有权提起诉讼,也有权要求装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补偿等补偿项目,该案件确认了租赁房屋者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也有权要求补偿,在全国的房屋租赁户维权方面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案例。

如果遇到类似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周雪林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最髙法行申131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章丘市冠泉商务宾 馆。

住所地: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荷花路81号。

负责人:

赵某芸,该宾馆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

冯先生,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 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阳光新路汇统花园玉泉苑1号楼2单元604 室,系赵某芸之夫。

委托代理人:

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 政府。

住所地: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府前街龙泉大厦。

法定代表人:

边祥为,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

范仲新,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张浩,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工 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某某种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工业二路赭山工业园章丘市农业科 研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化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张昊天,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秀粉,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尔申请人章丘市某某商务宾馆(以下简称某泉宾馆)因诉被 申请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章丘区政府)确认 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终 1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 进行了审査,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9年10月31日, 某泉宾馆当时的经营者冯先生与某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某种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某某种业公司位于章丘市明 水荷花路81号办公楼的西侧大部分房屋包括1楼四间、2 — 4楼 各9冋、5楼整层以及部分停车位从事酒店经营,租期为15年。

该房产有合法产权证,所涉土地为国有性质。

承租期间,某泉宾馆 为经营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和提升,增设了部分家电 及附属设施并一直正常经营。

另查明,2015年9月30日,中共章 丘区委、章丘区政府联合发文,成立章丘市旧城(村)改造指挥部。

因济青路两侧整治提升项目和章丘区城北综合体建设的推进需 要,2016年12月7日,章丘市旧城(村)改造指挥部与某某种业公司签 订《征收补偿协议》,“就位于章丘市济青路北侧(原荷花路81号) 现属于商业、工业用途所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附属物 补偿事项”达成协议,约定“2017年1月27日前,某某种业公司将征收 范围内涉及的所有房屋全部腾空并全部拆除完毕……拆除后的土 地由国土部门按相关程序收储。

\"协议约定了被征收单位补偿(含 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所有附属物)总额为人民币45685594. 51元。

涉案房屋于2017年3月被拆除,该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又查明, 2017年2月22日冯先生出具《承诺书》,载明:

''章丘市种业有限 公司:

今收到宾馆搬迁补助费(含装修补助费)巻拾万元整。

现承 诺收到补助费五日内即2017年2月26日前搬迁完毕。

若不按时 搬迁,愿意赔偿因此给该公司带来的损失。

''次日,冯先生与种业公 司交接30万元收条一张,事由栏标注为“搬迁补偿费其后,冠

泉宾馆对章丘市旧城(村)改造指挥部与某某种业公司于2016年]2月 7日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书》不服,提出其在承租期间投入大量 资金和吁进行了装修、改造和提升,增设大量空调等家电及附属 设施,而章丘区政府实施征收但未予告知,没有对其承租房屋内装 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登记、依法评估,其没有得到相应的搬 迁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经济补偿款项,该《征收补偿协议 书》程序违法,损害其经济利益,应确认无效等一系列主张,故诉请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章丘市旧城(村)改造指挥部与某某种业公司签 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书》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 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 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征收过程中具有原告 资格的应当是征收行为的相对人或者与征收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而言,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 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但是如果用于经营 的房屋被征收,承租人在行政补偿中提出的室内装修价值、机器设 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与补偿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此时承 租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承租人完成的室内装饰装修和改扩 建项目的价值、经营用设备等的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应当 依法补偿给承租人。

本案中,某泉宾馆在承租某某种业公司的房屋后, 为实现经营目的进行了装饰装修及改造,增设了必要的家电及附 属设施等。

涉案房屋被征收时,租赁期限尚未届满。

2016年12 月7日,章丘市旧城(村)改造指挥部与某某种业公司签订《征收补偿协 议书》时,就涉案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事项,没有将该房屋承租人 即某泉宾馆列为补偿协议相对人,未能顾及对涉案房屋已实际装 修改造并经营的承租人之相关利益,属于遗漏征收补偿对象,程序 不当。

且该协议对相关项目补偿的价格证据不足,章丘区政府亦

未提供涉案房屋系依法征收的证据,故涉案《征收补偿协议书》应 予以撤销。

因涉案房屋在章丘区政府行政区域内,为保障相关权 利人的合法权利不受影响,应由章丘区政府依法在合理的期限内 对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重新作出处理。

据此,一审法院于2018年 12月4日作出(2018)鲁01行初764号行政判决:

撤销章丘市旧 城(村)改造指挥部与某某种业公司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

由章丘区 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就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事项重新作 出行政行为。

章丘区政府和某某种业公司不服,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

二审法院另查明:

某泉宾馆当时的经营者冯先生与某某种业公司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免责条件约定“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 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合同自动终止,使甲、乙 双方造成损失的,本着物权法规定,产权楼房补偿归甲方,装修补 偿归乙方。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 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二审法院认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 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 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根据 上述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

本 案中,政府征收对象系第三人某某种业公司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附属 物,并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三人某某种业公司系补偿对象,而某泉宾馆 作为承租人并非法律规定的补偿对象。

至于某泉宾馆对房屋的改 建、装修损失,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

某泉宾馆与种业公 司已就房屋拆除后合同终止以及拆迁补偿问题作出过约定,后双 方经协商,某某种业公司向某泉宾馆支付30万元,冯先生亦出具《承诺书》载明“章丘市种业有限公司:

今收到宾馆搬迁补助费(含装修坳费)巻拾万元整。

现承诺收到补助费五日内即2017年2月26 日前搬壬完毕。

若不按时搬迁,愿意赔偿因此给该公司带来的损失。

”因某泉宾馆并非征收补偿对象,与案涉《征收补偿协议》不存 在利害关系,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 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章丘区政府、某某种业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 立,予以支持。

据此,二审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鲁 行终112号行政裁定:

撤销一审行政判决,驳回某泉宾馆的起诉。

某泉宾馆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二审行政裁 定,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为:

1.再审申请人对涉案房屋享有装修、改造等添附性财产权益, 同时还存在停产停业等经营性损失,故再审申请人明显与涉案征 收补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对类案的原告主体资 格问题已经有明确裁判意见,且一审法院也认定再审申请人具有 原告资格,二审裁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精神明显相悖。

3.二 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将在客观上造成再审申请人的重大财产性 损失无法获得补偿及无法寻求救济的后果。

4.涉案《承诺书》只是 再审申请人与某某种业公司之间就《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由某某种业公司 对再审申请人相关的合同损失给予补偿的约定,依法不能视为章 丘区政府对再审申请人支付的征收补偿。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立案审查阶段的核心争议系再审申请人 某泉宾馆是否具有原审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主要涉及对该宾馆与 涉案《征收补偿协议》之间有无法定“利害关系\"问题的理解与认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 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换言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 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就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依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 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 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通常而言,补 偿的对象是被征收人,即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与征收补偿行为 不具有利害关系,因而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

但如果承 租人在租赁的房屋上有难以分割的添附,且以其所承租房屋依法 进行经营活动,那么在该房屋被征收时,对于承租人提出的室内装 修、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依法应予考虑,此时承租人与 征收补偿行为之间应视为具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中,某泉宾馆在承租某某种业公司的房屋后,为实现经营目的进行 了装饰装修及改造,增设了必要的家电及附属设施等。

涉案房屋 被征收时,租赁期限尚未届满。

因此,承租人虽然不是被征收人, 但对于其完成的室内装饰装修和改扩建项目的价值、经营用设备 等的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依法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一审法 院正是循此逻辑作出专门分析后认可了某泉宾馆对于涉案《征收 补偿协议》的诉权和原告主体资格,在这一点上于法有据,并无不 当。

二审法院在评析征收活动时未能考虑承租人的相关利益,有 关某泉宾馆与某某种业公司已就房屋拆除后合同终止以及拆迁补偿问 题曾作出过约定、《承诺书》载明事项以及某泉宾馆并非征收补偿 对象之推定,缺乏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足以完全否定行政机 关在组织征收活动中对于作为实际经营者依法应获得的行政补偿 权益,确有不当。

且经一审法院核实,涉案《征收补偿协议书》对相 关项目补偿的价格证据不足,章丘区政府亦未提供涉案房屋系依 法征收的证据,故涉案《征收补偿协议书》在实体上亦存争议。

二 审法院以某泉宾馆与涉案《征收补偿协议》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 备原告资格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泉宾馆的起诉,存在 普用法律不当情形,有必要予以纠正,对案件实体争议作出进_步

审查。

综上,某泉宾馆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晓滨

审判员 于泓

审判员 杨科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林涛

五、动迁诈骗典型案例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六、房屋拆迁律师

1、不谈法律谈政策拆迁就是一场博弈,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使出浑身解数,你争我夺。

此时,作为普通百姓的被拆迁人往往会生出很多无力感,觉得自己“无依无靠”。

其实,对于拆迁程序、补偿方式等问题,国家法律、法规早有规定,只要拆迁人依法办事,大多数被拆迁人都能得到不错的补偿。

但是,对利益的追求永无止境,拆迁方不会满足于合法的土地收益,压榨弱势一方的被拆迁人就成了最佳选择。

如何给这种“压榨”披上“合法”的外衣呢?制定红头文件!几乎所有的拆迁方都是拿各种政策说事儿,从他们口中说出的各类文件就是金科玉律,权威性远在国家法律、法规之上。

被拆迁人稍有质疑:

谁制定的?合法吗?合理吗?拆迁方马上指责你不支持政府工作,跟政府对着干!一顶顶高帽子压得你无言以对,只能默默接受,至此你就钻到拆迁人的圈套里了!

2、不谈补偿谈奖励拆迁人为了让被拆迁人尽快搬迁,大多会使用“搬迁奖励”做诱饵。

拆迁奖励是指拆迁人确定一个期限,如果被拆迁人在期限内搬迁,会得到“不菲”的奖励。

最初,搬迁奖励并不多,只是提前签约、尽早搬家的鼓励,后来却慢慢的变了味道,金额越来越高,期限越来越短。

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不谈补偿是不是合理,张口闭口都是期限一过奖励就没。

很多被拆迁人内心焦灼,担心得不到奖励,在不清楚补偿是否合法、合理的情况下糊里糊涂的签了协议。

其实,羊毛一定出在羊身上,高昂的奖励都是从被拆迁人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压榨”出来的,目的就是变相“胁迫”被拆迁人签协议。

3、不谈协议谈钥匙在案件咨询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被拆迁人拒绝出示正规的协议文本,只是由工作人员随意的写几项如房屋面积、单价、装修损失等内容,随意性极大。

如果被拆迁人同意补偿价格,就先签协议,日后可以拿到钥匙;

如果不同意就威胁别想拿到钥匙。

在一些偏远地区,很多年轻人外出务工,大多老人都说不清楚补偿的具体内容,被忽悠着就签了协议。

其实,拆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等。

上述所有内容都事关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必须要仔细推敲、研究、琢磨。

一门心思拿钥匙,最终只能住在面积小、位置差的房子里,是不是有些本末倒置呢!

4、不谈原因谈违建如果被拆迁人抵住了诱惑和压力,坚持要获得合理补偿,拆迁人就只能想“旁门左道”了。

先查房子有没有证?有没有新建、扩建?但凡有点瑕疵,就下个违法建筑认定,责令你限期拆除。

其实,由于历史原因,甚至是行政机关自身的原因,很多建房人都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概念。

认定“违建”不过是一个逼迫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手段而已。

但是,如果真的走到了这个阶段,被拆迁人就要小心了,应当及时针对不同的法律文书(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或诉讼,否则一旦过了时效,任谁也无能为力了!对于每一个中国人来说,房子都是一辈子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它不仅仅代表着物质生活水平,有时也是一个家庭的精神支柱。

面对拆迁,不说获得额外收益,最起码也要争取一个合理的补偿。

在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后,被拆迁人就要为自己的目标付出行动,除了自己搜索法律、法规,研究市场房价外,还要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

如果自己不明白,还不问明白人,那我们只能说您自求多福吧!

5、律师教你做一个合法的“钉子户”拖生病住院,离家出走,找不到人,都可以。

在拆迁的每一个环节上尽可能拉长时间,给他反反复复.时间就是胜利。

撤面对官府和暴力机关,单个被拆迁户是弱小的无力的,注意:

要文斗不要武斗。

和他们去拼是一定吃亏的。

拿好所有的房产文件,拒绝在任何文件上签字,拒绝任何所谓“安排”。

收集好一切证据,不能签任何字。

抓你的拆迁对手们一定有大量的弱点,抓住它们不放。

尤其是他们大量违反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拆迁原则。

比如说:

给某些有背景的被拆迁户巨额补偿费用,你可以要求同等待遇呀!问找律师咨询是解决拆迁案件的必要方式。

拆迁问题涉及诸多行政机关及法律程序,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拆迁户单打独斗是不可取的,必须需求律师的帮助才能事半功倍。

谈告诉他们,你们支持拆迁,但反对违法拆迁,一定要把违法问题理顺才可以进行。

记住,永远不先谈补偿问题,只谈他们的违法问题,一定要逼他们主动和你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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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南京头条拆迁规划公示,动迁诈骗典型案例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刘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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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头条拆迁规划公示,【易律师案例释法九十九】拆迁办的策略之法律陷阱计#易腾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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