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征地拆迁类行政案件、普通民商事案件。擅长处理多人房屋拆迁补偿案件,能够娴熟地利用法律。
征地拆迁中勘测数据公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表明勘测数据的公示是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一个法定环节。
公示的法律效力:
公示的勘测数据是征地拆迁补偿的重要依据,对于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公示的勘测数据可以帮助被征收人了解自己的权益,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被征收人对公示的勘测数据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这体现了公示数据的法律效力,并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申诉权利。
公示的约束力和作用:
公示的勘测数据对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都具有约束力。征收部门需依据公示数据进行补偿计算,而被征收人也有权依据这些数据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公示还有助于监督征收部门的工作,确保其依法依规进行征收活动,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综上所述,征地拆迁中勘测数据公示具有法律效力,它是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旨在保障征收过程的公正性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制订征收补偿方案后,是要进行公告的,如果不公告是违法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公开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2、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3、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拆迁评估方法有:
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和基准地价修正法。
其中,后三者经拆迁双方选择后可以适用。
一、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最具说服力并易于当事人接受的方法,因为这种评估方法最能直接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但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同类房屋的交易实例可供比照。
贵阳市规定,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所选定的参照物实例,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相同或相近,参照实例的成交时间不超过估价时点12个月,选取的参照实例须在3个以上,参照实例的综合修正系数不超过30%.但是由于市场比较法需要交易实例作比照物,实践中公用设施、公益事业房屋以及农房等交易实例较少,对这些房屋拆迁估价拆迁双方可申请使用其它估价方法。
二、成本法。
成本法是通过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三、收益法。
收益法是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进行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四、假设开发法。
假设开发法是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等,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五、基准地价修正法。
基准地价修正法是在政府确定公布了基准地价的地区,由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客观价格。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对拆迁评估房的要求: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
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七条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
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第八条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第十条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第十一条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以上关于房屋拆迁评估有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这边友情提示一下: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地产市场价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法律分析:
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关无权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
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区片地价,否则属于补偿违法;
征地要在征地范围内对征地文号、补偿标准等予以公告,保证被征地户的知情确认听证权,否则属于程序违法;
补偿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当地制定,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补偿;
如果征地违法的话,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制订征收补偿方案后,是要进行公告的,如果不公告是违法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公开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2、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3、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法律分析:
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关无权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
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区片地价,否则属于补偿违法;
征地要在征地范围内对征地文号、补偿标准等予以公告,保证被征地户的知情确认听证权,否则属于程序违法;
补偿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当地制定,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补偿;
如果征地违法的话,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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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公示效力,关于征地拆迁信息公开,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内容审核:李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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