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年法律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及各类民商事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朱某、刘某系朋友关系,于2021年3月4日签订《合伙协议》。约定朱某出资12万元参与刘某开办的NC店合伙经营,朱某占股20%。协议签订后,朱某向刘某转账12万元,并到店参与经营管理。 2021年7月,刘某未告诉朱某,私自将其所占合伙总额的30%转让给NC店工人杨某,由三人合伙经营NC店,朱某反对无果。加之,朱某由于长期上班、加班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家庭生活也受到重大影响。朱某向刘某提出离职(不上班)要求,刘某同意朱某在2021年7月底可离职,但以朱某私自退伙为由只同意退还50%合伙出资6万元。因要求刘某退还剩余合伙出资款6万元无果,朱某遂委托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程飞鹏、陶秀丽律师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伙协议》、退还合伙出资款6万元等。诉讼中,刘某提起反诉,主张因朱某履行合伙协议违约,刘某行使约定解除权,朱某应按约支付违约金1万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朱某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朱某提出这个月(2021年7月)做完辞职,刘某于2021年7月31日向朱某银行转账6万元。结合朱某认可自2021年8月未再与刘某分红等,可以认定双方就合伙事务终止及收益、亏损等协商结算后一致同意刘某支付朱某6万元,于2021年7月31日解除合伙协议。故对朱某主张解除《合伙协议书》请求,依法确认于2021年7月31日解除。 对于朱某主张退还出资款6万元等问题,因合伙出资属于合伙财产,双方自愿协商2021年7月31日终止合伙协议,由刘某支付6万元,结合朱某认可自2021年8月起未再与刘某分红等,可以推定双方对2021年7月31日合伙协议解除前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已协商决定,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且刘某也按约支付了6万元,故双方已于2021年7月31日协商解除合伙协议,至此合伙事务已终止并结算,故朱某主张刘某退还出资款6万元缺乏事实根据,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刘某的反诉请求,因双方协商解除时,刘某已明确表示放弃1万元违约金,且双方系协商解除合伙协议,现主张朱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与事实不符,故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朱某与刘某2021年3月4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书》于2021年7月31日解除;驳回朱某的本诉请求;驳回刘某的反诉请求。
【二审判决】
朱某对一审判决不服,继续委托程飞鹏、陶秀丽律师代理上诉,要求改判支持朱某的一审诉求。
刘某见朱某上诉,也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朱某提出解除合同后,已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了合伙人刘某,并告知其因身体和家庭原因不能继续合伙,该请求也符合常理常情,既不能认定朱某随意请求分割股权或擅自转让所持份额,也不能认定朱某拒不履行店铺日常经营管理的合同义务,故不应认定朱某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朱某并未同意刘某只退6万元出资款意见,故不能认定朱某、刘某就退还投资款的金额达成合意。因解除合伙后刘某仍继续经营原合伙项目,故宜由刘某全额退还朱某合伙投资款。刘某已退还6万元,仍需向朱某退还6万元。朱某在履行本案《合伙协议书》并无违约行为,故不应向刘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为此,二审法院改判刘某退还朱某剩余合伙出资款6万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反诉费用。
{"ctype":2,"value":"3ac79f3df8dcd100a88552ba608b4710b9122f0b","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3ac79f3df8dcd100a88552ba608b4710b9122f0b?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申请再审】
刘某对二审判决不服,向重庆高院提出再审。重庆高院认为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情形。裁定驳回了刘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提示】
从事民事活动一定要谨慎,并订好书面契约,作为争议解决的依据。法院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公正作出正确判决。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民事活动、参与民事诉讼。否则,其诉求将得不到法院支持,且裁判文书通过网络公开,人格评价也或将受到影响,得不偿失!
(文中姓名均采用化名)
法律分析:
合伙人退伙的条件如下:
1、协议退伙;
2、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法律分析:
合伙人不可以随便退伙。
合伙人退伙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关于退伙的约定。
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法律分析:
合伙人退出处理如下:
1、合伙人退伙的时候要根据合伙企业财产状况分出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有过错的,在分出财产的时候应该扣除应当赔偿的金额;
3、合伙企业有债务的,退伙人在退伙的时候应该承担共同清算债务的责任,然后再分出理应的财产。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法律分析:
合伙人退伙的条件如下:
1、协议退伙;
2、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如果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这些情况之一的,合伙人可以依法退伙。
一、合伙企业入伙条件是什么
合伙企业入伙条件如下:
新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告知新合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还有退伙清算协议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债务;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人退伙,在按照退伙时的生产经营和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结算后,应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对其财产进行处理和退还:
第一,退伙时,经结算,企业的现实财产少于原始出资的,按现实财产折算的份额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持平的,将原始出资财产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有盈利的,要连同退伙人原始出资和应分得的收益一起返还退伙人,即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三、合伙企业内部转让出资
一般合伙股份的转让,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但要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转让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后,转让人视为退伙,受让人视为入伙。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将导致该合伙人退伙或者新合伙人入伙,会影响合伙企业的稳定。
而合伙企业的设立是以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的色彩。
合伙人的相对稳定是合伙企业经营业务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
特别是在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都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都要对其他合伙人的行为负责,对合伙人人选更加重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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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金沙拆迁文件公告公示,合伙人通知退伙的条件
内容审核:赵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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