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从事行政诉讼业务。办理过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集体土地、养殖厂、企业、违建认定强拆补偿、集体诉讼等方面的征拆案件。注重办案质量,办案经验丰富。
集体土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已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且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已经依法登记,那么土地所有权人便有权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土地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在此过程中,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及使用期限等。重要的是,此类土地的出让或出租必须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集体土地用作商业用地还须遵守其他相关规定。例如,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所有土地利用活动均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该规划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并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以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集体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经过依法登记和取得相应审批后,是可以作为商业用地进行开发利用的。
已报转的建设用地若不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其供地方式需结合土地性质、规划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确定。以下为具体分析:
1)土地性质与规划用途的确认1. 核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确认该地块是否已被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范畴。若已纳入,则具备转为建设用地的法律基础;若未纳入,则需依法调整规划或重新报批。
2. 审查城乡规划要求: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等。若地块位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即使不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也可依据规划进行供地;若不在规划范围内,则需先完成规划编制或调整。
2)供地方式的法律适用1. 划拨供地:若地块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等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公益性项目,可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2. 出让供地:对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若地块符合出让条件,可依法办理出让手续。
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若地块为集体所有且已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范围,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者协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后供地。
3)特殊情形的处理1. 生态保护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若地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或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则严格禁止开发建设,需调整规划或另行选址。
2.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对于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的“已报转但未供地”地块,可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等文件,通过补办手续、完善规划等方式推动供地。
水域滩涂的界定主要依据其地理位置、形成机制及生态功能,而土地属性则涉及权属与用途管制两方面。
一、水域滩涂的界定
1. 定义:水域滩涂是河流、湖泊、海洋等水体与陆地交界区域,受水流冲刷、泥沙沉积作用形成的淤积地带,包括沿海滩涂和内陆滩涂。
2. 分类: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 - 2017),滩涂具体分为沿海滩涂和内陆滩涂,是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下属分类土地。
3. 生态功能:滩涂是生物多样性的热点区域,为水鸟、鱼类提供栖息地,同时具有水文调节、水质净化等生态功能。
二、水域滩涂的土地属性
1. 权属界定:
- 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地方条例,大部分滩涂属于国家所有,特别是位于河流、湖泊、海洋等水域范围内的滩涂。
- 集体所有:在特定情况下,如农民集体长期使用的滩涂,可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用途管制:
- 生态保护: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滩涂禁止开发,以保护其生态功能。
- 合理利用:未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滩涂,允许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利用,如农业种植、水产养殖等。但需注意,利用方式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3. 特殊保护制度:纳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滩涂受《湿地保护法》约束,禁止擅自填埋、围垦等行为,以维护湿地的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将村林地出租给企业作为石材开采是否违法,需结合土地权属、出租合法性、开采许可、生态保护与规划要求及租赁合同内容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只有在满足所有合法条件时,该行为才合法。
一、土地权属及出租合法性
1. 集体土地:
- 若村林地属于集体土地,其出租需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是确保集体利益不受侵害的重要程序。
- 同时,出租行为还需符合相关农村土地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用途管制、租赁期限限制等。
2. 国有土地:
- 若村林地已转为国有土地,出租行为则需遵循国有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 这通常涉及通过合法的出让、租赁等程序,并获得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政府部门的批准,以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开采石头的许可条件
1. 采矿许可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是允许开采特定矿产资源的法定凭证。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属于非法采矿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开采等。
2. 其他相关证照:
- 除采矿许可证外,开采活动还可能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相关证照。
- 这些证照的办理旨在确保开采活动的安全性和环保性,防止因开采活动引发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问题。
三、生态保护与规划要求
1. 生态保护红线:
- 若村林地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则严禁进行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采活动。
- 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任何破坏生态的开发行为都是违法的,将受到法律的严格惩处。
2. 规划符合性:
- 开采石头的活动必须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 若规划中不允许进行开采作业,则开采行为违法,将面临责令停止开采、恢复原状、罚款等法律后果。
四、租赁合同内容
1. 明确权利义务:
- 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土地用途、开采方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约定。
- 合同中应明确允许开采石头,并确保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合法有效性:
- 租赁合同本身需具备合法有效性,包括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等。
- 合同应签订书面形式,并明确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以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清而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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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已经报转的建设用地 但是不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 如何供地,水域滩涂的界定及土地属性
内容审核: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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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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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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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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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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