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为特定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而集体土地经营管理的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1条的规定,涉及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四类主体。
实践中,在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案件中,与被征收人接触最密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很多被征收人不知道他们的职能和区别,从而导致自身补偿利益受损的情况。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为大家介绍一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详细情况。
一、主要职能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组织,其职责主要是组织本集体成员参加生产活动,利用本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等从事营利性活动。
(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可以看出,村委会与其下设的村民小组,并不是一级行政机构,但是承担了农村基层社会政治与管理的职能。
《民法典》规定了与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类型并列的特别法人制度,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纳入特别法人之列。此举填补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在主体定位上的真空,也为农民集体所有权实现构建了更加清晰的法律基础。
二、人员构成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由所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所有村民构成,包括已出嫁但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户口迁出原村且已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丧偶女”等。
(二)村民委员会一般由所在行政村的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为本村村民。
三、两者之间区别
根据法律规定与笔者的办案经验看,村一级范围内,既存在村民委员会组织,也存在集体经济组织,二者一个是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另一个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并没有行政关系上的隶属关系,并行不悖。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能,分别赋予了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二者都有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保值增值的职能,存在职能交叉。
虽然《民法典》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在履行职能方面的顺位关系,但在法律规定都赋予二者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能的背景下,并没有冲突解决机制。
事实上,我国各地虽然都成立了集体经济组织,但其功能被虚化弱化,村委会代替集体经济组织“一个班子,两套牌子”的情形十分普遍。即便如此,虽然法律层面规定和实践中二者均存在职能混同和人员混同的情形,但集体经济组织属性和村民委员会的行政职能属性依然是清晰的,不能混为一谈,也仍然需要国家从法律和实践层面逐步厘清和理顺二者的关系。
在明律师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农村集体土地遇到征收时,遇到补偿不合理,特别是在遇到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征收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已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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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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