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评估有风险吗吗,房屋征收评估存在哪些风险?被征收人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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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功底扎实,擅长办理政企纠纷、企业拆迁、关停腾退、自然资源及规划纠纷,对行政诉讼拥有一定的执业经验。执业之初即开始接触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办案过程中更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擅长以诉讼与非诉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与个人客户提供专业的行政法律服务,把“以个案推进法制进步”作为执业理念。

房屋拆迁评估有风险吗吗,房屋征收评估存在哪些风险?被征收人如何应对?

一、房屋征收评估存在哪些风险?被征收人如何应对?

房屋征收评估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评估结果不准确、评估流程不规范、权益保障不充分等。为应对这些风险,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保评估准确性

选择有资质和经验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屋评估,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评估过程中,积极配合评估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以便评估人员能够全面了解房屋情况。

二、监督评估流程

了解并监督评估流程,确保评估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如发现评估流程存在问题或不合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寻求解决方案。

三、维护自身权益

在征收过程中,了解自己的权益并积极维护,如要求合理的补偿和安置等。

如对征收决定或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被征收人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保留好相关证据和文件,如房屋产权证、征收通知书、评估报告等,以备后续维权之需。

在与征收方协商时,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情绪化的言行影响谈判结果。

综上所述,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应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上述回答提供了一些一般性的建议,但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被征收人最好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意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房屋征收评估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法律主观:

首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只有在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因此,如果房屋征收部门直接指定某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您的房屋进行评估的话,属于程序违法,您可以提出异议。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不可以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其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评估独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再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正确适用评估方法。

主要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及假设开发法等,因此需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决定采用哪一种或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最后,对评估报告或评估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可知,如果您如果对评估报告有疑问,可以要求作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携带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该机构应同样需要当书面告知您。

如果您对该复核结果有异议,一定要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如果您对补偿仍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如果您对补偿决定还是不服的话,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笔者总结的一些关于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程序的知识点。

实践中,就房屋价格评估结果产生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被拆迁人可能仅仅知道自己房屋的价格评估结果显失公平,但是又说不出个所以然来,所以,笔者告诉大家,当您遇见这种情况时,不要慌,法律赋予我们很多的救济途径,在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的指导下,终会使您的权益免受不正当的侵害。

三、房屋征收评估存在哪些风险被征收人如何应对

房屋征收评估存在哪些风险被征收人如何应对

一:

评估机构仅进行了房屋外围测量估测,而并未入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调查勘丈时,被征收人未在场,房屋评估机构仅是进行了外围测量估测,室内室外装饰及附属物并未作登记,评估机构依据外围估测的数据作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参考,由此作出的评估结果显然不合理。

这也就是一些被征收人在根本没见过估价师上门的情况下直接收到评估报告的原因所在。

根据《办法》规定,除非被征收人拒绝实地查勘,否则这种情况的出现就是不合法的。

二:

《房屋估价分户评估报告》无评估方法、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合法签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

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分户评估报告》,如果无评估方法描述、无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则不符合上述法规规定,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明显违法。

实践中,签字这个环节是被征收人需要着重进行审查的,冒名顶替代签、伪造签字的情形并不鲜见。

而评估方法的选择则会直接影响到评估结果的多寡,这一点被征收人一定要予以特别留心。

三:

评估机构直接采用抽号的方式选定,剥夺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4条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征收方未组织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定进行协商,或通过多数被征收人决定选定的程序,而直接采用抽签、摇号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其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这里需要补充的一点是,选定评估机构的时间590号令并无直接规定。

若各地方有具体的评估办法,则依据地方性规定操作;若无更进一步的规定,则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可以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进行。

实践中,各地一般都有相对详细的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在维权中被征收人还要注意关注自己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

四:

被征收房屋有两层,评估机构却只对第一层房屋进行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据此,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应当是对房屋全部面积所进行的估价,在征收方没有提供充分依据证明涉案房屋的第二层系违法建筑的情况下,评估机构不得仅对第一层进行评估而完全忽视二层、三层的存在。

实践中存在的大量“部分违建,全部不予补偿”的现象显然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引起广大被征收人的高度重视。

一旦自己的评估报告出现这一漏洞,被征收人要及时收集第二层建筑系合法建筑或依法应当予以适当补偿的证据,并在针对评估报告的复核、专家鉴定中明确提出这点。

五:

预评估结果直接作为评估结果生效

在一些棚户区改造、旧城改建类项目中,往往采取预征收、

四、被征收房屋由谁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其资质资格经有关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房屋征收评估。

未经核准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根据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三级暂定。

所有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但资质等级越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所能从事的估价业务范围越大。

除了三级暂定资质外,其他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房屋征收评估涉及征收当事人的切身权益,应当尽量选用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资质等级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征收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公布这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拆迁标准

依据《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中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照本办法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有特殊困难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二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和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分类优先实施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及搬迁的顺序,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保障性住房有关手续。

五、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权委托评估机构

法律主观:

首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只有在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因此,如果房屋征收部门直接指定某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您的房屋进行评估的话,属于程序违法,您可以提出异议。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不可以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其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评估独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再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正确适用评估方法。

主要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及假设开发法等,因此需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决定采用哪一种或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最后,对评估报告或评估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可知,如果您如果对评估报告有疑问,可以要求作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携带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该机构应同样需要当书面告知您。

如果您对该复核结果有异议,一定要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如果您对补偿仍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如果您对补偿决定还是不服的话,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笔者总结的一些关于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程序的知识点。

实践中,就房屋价格评估结果产生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被拆迁人可能仅仅知道自己房屋的价格评估结果显失公平,但是又说不出个所以然来,所以,笔者告诉大家,当您遇见这种情况时,不要慌,法律赋予我们很多的救济途径,在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的指导下,终会使您的权益免受不正当的侵害。

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有哪些

(一)注意估价时点。

根据相关股价指导意见的规定,农村房屋拆迁评估为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估价方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即以估价时点附近类似房地产价格与估价对象(被拆迁房屋)进行对比修正。

(二)估价报告的有效期。

应为征地公告的期限。

评估报告具有时效性,一般与征地公告同时失效,但最长不超过征地期限。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应在报告中说明。

估价报告超过1年的,应重新进行估价。

(三)确定估价机构。

从事征地估价的机构应当具有经拆迁、征地主管机关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

相关估价指导规定,估价机构的选择采取被征地人投票或征地当事人抽签的方式,按照这一设计,估价机构的遴选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公告估价项目和评估机构资质要求;

2、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报名;

3、评估机构竞选;

4、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人抽签确定评估机构;

5、公示入选评估机构。

(四)委托评估机构的条件。

根据相关意见的规定,估价机构由征地主体委托并支付拆迁评估费用。

被征地人应注意房屋拆迁估价的委托时机,应为征地公告后委托评估机构进行。

其一,没有征地公告,就没有权利和资格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以征地安置补偿为目的的专项评估。

其二,估价的时点为征地公告之日,如在征地公告之前委托估价,必然使估价时点提前,造成估价结论不准确,从而影响了被征地人的利益。

(五)评估方式、流程。

按照评估规范的规定,评估分为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

征地拆迁规模较小的,可以直接进行分户评估,根据分类评估结果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要求分户评估。

分户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被征地及被拆迁地上物和安置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成新、朝向、楼层、装修、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按户进行的评估。

(六)公示、送达程序。

被征地人应核实估价机构公布的初步估价结果和送达分户估价报告的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相关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估价机构应将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征地主体应向被征地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并告知被征地人,若对估价报告有疑义或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询问,申请复核,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评估。

对委托人因原估价结果,复核结果有异议或另行委托的估价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征地当事人在收到估价报告,复估结论或重估报告后的1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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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评估有风险吗吗,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权委托评估机构

内容审核:吴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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