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房屋拆迁补偿中心,大同市拆迁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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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浩律师

殷浩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国有土地拆迁 集体土地拆迁

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大同市房屋拆迁补偿中心,大同市拆迁规划

一、大同市拆迁规划

法律分析:大同市人民政府最新拆迁补偿方案:一、征收原则。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二、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产部分、未返还经租产、单位产、宗教产等的,原则上由被征收房屋使用权人按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原房屋,购买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房屋使用权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一)货币补偿。(二)住宅产权调换。(三)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点及结算价格(四)偏房及其它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价格补偿执行。三、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一)搬迁费用。(二)临时安置费用。四、搬迁时间奖励、提前搬迁奖励和集体搬迁奖励。(一)搬迁时间奖励。(二)提前搬迁奖励。(三)集体搬迁奖励。

法律依据:《大同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19年大同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第九条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结合成新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随机抽取。

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评估结果公布后不再进行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市政府制定的产权调换优惠办法,在规定的安置区依照搬迁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二、大同市高铁二次拆迁范围

法律分析:

1.恒源路西侧棚户区改造地块四至范围为:

东邻恒源路;

南邻规划路;

西邻医院用地;

北邻现状住宅建筑。

2.云州街北侧棚户区改造地块四至范围为:

东邻规划路;

南邻云州街;

西邻规划路;

北邻规划路。

3.魏都大道西侧棚户区改造地块四至范围为:

东邻魏都大道;

南邻昌荣街;

西邻延昌路;

北邻规划路。

4.太和路西侧棚户区改造地块四至范围为:

东邻太和路;

南邻规划路;

西邻永安路;

北邻规划路。

5.文盛街北侧棚户区改造地块四至范围为:

东邻规划小学用地;

南邻文盛街;

西、北邻御东总干渠。

6.文兴路西侧棚户区改造地块四至范围为:

东邻文兴路;

南邻规划路;

西邻规划路;

北邻云山街。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大同市2023年拆迁

法律客观:

拆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一)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1、按在《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安置,确定如下标准:

(1)对被拆迁人的安置标准原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原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不另行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700元/平方米结算。

被拆迁人仍要求增加建筑面积安置的,增加到60平方米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00元/平方米结算。

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原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在原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作为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标准。

原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不另行结算差价;增加的15平方米按700元/平方米结算;增加15平方米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仍不足60平方米的,增加到60平方米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00元/平方米结算。

安置的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2)对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安置标准原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原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不另行结算差价,产权为公有。

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700元/平方米结算;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仍要求增加建筑面积安置的,增加到60平方米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00元/平方米结算。

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所有,安置的房屋性质为同屋异产。

原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在原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作为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标准。

原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不另行结算差价,产权为公有。

增加的15平方米按700元/平方米结算;增加15平方米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仍不足60平方米的,增加到60平方米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00元/平方米结算。

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所有,安置的房屋性质为同屋异产。

(3)对被拆迁房屋居住人的安置标准1、对其居住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净值补偿,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按700元/平方米结算;被拆迁房屋居住人仍要求增加套型建筑面积安置的,增加到60平方米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00元/平方米结算,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产权归被拆迁房屋居住人所有。

2、按上述安置标准,被拆迁户仍要求增加建筑面积的,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同期商品房销售价结算。

3、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领取货币补偿款,自主选择购置住房。

不领取货币补偿款自主选择购置住房的,由拆迁人按其货币补偿金额,在《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指定的安置住宅区所对应户型中,按搬迁时间先后、公开排序、依次购置。

4、不按《大同市出售公有平房实施细则》购为己有的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由拆迁人在《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指定的安置住宅区所对应户型中,按楼层、朝向差价、搬迁时间先后、公开排序,依次安置。

5、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仅有一处住宅房屋,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套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性质为:

安置用房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原产权性质不变,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产权为国有产,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由拆迁人在《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指定的安置住宅区安置。

6、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房屋居住人,仅有一处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提供套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对其居住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净值补偿,补偿金额用于按700元/平方米购置所安置用房相应建筑面积,购置的建筑面积产权归被拆迁房屋居住人所有,其余房屋建筑面积产权为国有产,被拆迁房屋居住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由拆迁人在《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指定的安置住宅区安置,安置的房屋性质为同屋异产。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执行。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型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货币补偿也可按以下方式补偿,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先按拆迁安置标准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结清款项后,领取货币补偿款。

货币补偿款为: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建筑面积乘以货币补偿指导价。

货币补偿指导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各安置区位的安置住宅(建筑物为七层以下)最高限价确定(2007年确定为1800元/平方米),并于每年年初公布。

第九条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安置住宅,楼层、朝向差价,按整栋(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协议签订的套型建筑面积相差正负3%以内视为设计合理,只结算相应差价。

由于拆迁人原因,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协议签订的套型建筑面积3%部分,按700元/平方米结算,产权归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所有。

第十一条对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依附原房屋搭建的具备生活居住条件的偏房,对其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净值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净值补偿价,以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为降低古城区内人口密度,拆迁古城墙内的住宅房屋,对选择货币补偿或在《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安置住宅区购置住房的被拆迁户,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安置标准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

第十四条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对第一个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拆迁户奖励3000元/户;对第二个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拆迁户奖励2000元/户;对第三个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拆迁户奖励1000元/户。

第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标准为:

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支付搬迁补助费3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增加搬迁补助费10元。

搬迁补助费按两次支付。

第十六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自行过渡的,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7元。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过渡期为24个月。

第十七条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按《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执行。

四、大同市城北规划

法律分析:

建设特色化魄力抄城市,一轴双城,分开发展;

古今兼顾,新旧两利;

传承文脉,创造特色。

(一)古城内复原古建筑,寺庙,亭台楼阁。

(二)拓宽、拓展道路,规划城市布局以及发展重点、发展中心。

(三)建设现代化城市配套设施,如:

展览馆,剧院、体育场、国展中心。

(四)修建绕城高速、7县联通高速,招商引资,注重古城文化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大同市2021年拆迁规划

法律分析:

1.恒源路西侧棚户区改造地块四至范围为:

东邻恒源路;

南邻规划路;

西邻医院用地;

北邻现状住宅建筑。

2.云州街北侧棚户区改造地块四至范围为:

东邻规划路;

南邻云州街;

西邻规划路;

北邻规划路。

3.魏都大道西侧棚户区改造地块四至范围为:

东邻魏都大道;

南邻昌荣街;

西邻延昌路;

北邻规划路。

4.太和路西侧棚户区改造地块四至范围为:

东邻太和路;

南邻规划路;

西邻永安路;

北邻规划路。

5.文盛街北侧棚户区改造地块四至范围为:

东邻规划小学用地;

南邻文盛街;

西、北邻御东总干渠。

6.文兴路西侧棚户区改造地块四至范围为:

东邻文兴路;

南邻规划路;

西邻规划路;

北邻云山街。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大同未来5年拆迁房计划

法律分析:

新建集宁经大同至原平铁路是国家铁路规划“八纵八横”呼南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省、市重点工程。

由大同市铁路用地征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牵头,项目范围内的地上建、构筑物和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分别由沿线区人民政府实施;

沿线三电、路渠和重大迁改由大同铁路建设投资公司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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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大同市房屋拆迁补偿中心,大同市2021年拆迁规划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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