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征地拆迁、土地纠纷、建筑房产法律事务研究。
某村旧村改造,村民郑甲根据《拆迁安置分配方案》应分得房屋两套,在分配前郑甲去世,郑乙主张其为郑甲养女。
提交已生效的郑甲诉郑乙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载明:由郑乙对郑甲承担相关赡养义务,郑甲全部财产由郑乙享有。郑乙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补偿协议分配两套房屋。
{"ctype":2,"value":"0eb30f2442a7d933b64b88f1bf4bd11372f00154","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0eb30f2442a7d933b64b88f1bf4bd11372f00154?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认定郑甲与郑乙存在收养关系,是认定郑乙是否具有继承权的基础。原《收养法》第十五条(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法实施后,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能否证明郑甲与郑乙之间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进而享有继承权?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须举证证明。郑乙提供的民事调解书,是否属于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裁判”文书?
对此,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民事调解书和裁判书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文书,均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并具备强制执行力。但民事调解书与裁判文书在性质和功能上有所不同。
{"ctype":2,"value":"0e2442a7d933c895ae9df4f9c31373f083020054","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0e2442a7d933c895ae9df4f9c31373f083020054?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裁判文书是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而民事调解书则主要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而达成的合意,其对事实的认定偏重于双方当事人的自认,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调解所确认的事实和法律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另外,调解书的形成过程往往局限于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缺乏另案相关当事人的庭审参与。
因此,民事调解书并不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对另案的事实认定并不具有当然的既判力,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另案事实的依据。
{"ctype":2,"value":"43a7d933c895d1432d9588a161f082025baf0754","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43a7d933c895d1432d9588a161f082025baf0754?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因此,郑乙提供的民事调解书不能证明其与郑甲之间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
郑乙起诉要求村委会履行协议分配房屋,证据不足。对于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人员数量、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遗产如何分配等,需由继承纠纷予以解决。因此,郑乙可于证据充分后,另案解决。
相关法规: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解释》
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原《收养法》第十五条)
{"ctype":2,"value":"d833c895d143ad4b50cd2a4290025aafa50f0654","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d833c895d143ad4b50cd2a4290025aafa50f0654?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法律分析:
是有继承权的。
但是姐姐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无法分得财产的。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一、农村老人去世后,其拆迁安置房子女该如何分配
农村老人去世后,拆迁安置房是属于遗产,没有订立遗嘱的,由法定继承人按实际情况分配,一般是平均分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主观:
(一)房屋承租人是否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必需当事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虽然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第27条规定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这就给被拆迁人单独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领取应当属于承租人所有的补偿款项提供了机会。
为简化拆迁法律关系、实现快速拆迁的目的,拆迁人往往在被拆迁人未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未与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就房屋拆迁补偿与搬迁补偿、停业损失等在承租人未参与的情况下或者根据承租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而承租人也往往被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蒙蔽。
(二)承租人未参与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为了简化拆迁法律关系、实现快速拆迁的目的,拆迁人即便在知道被拆迁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情况下也仅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而将承租人的补偿安置事宜推给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之间解决。
而被拆迁人则在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或者搬迁补助以及停业损失之后认为承租人应得的补偿应自行向拆迁人主张而拒绝支付或者少支付给承租人。
承租人要想正确维护自身权益,认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便显得至关重要了。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是有继承权的。
但是姐姐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无法分得财产的。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平等的。
在拆迁安置补偿中,一方的主体为政府,一方的主体为公民。
所以拆迁安置补偿案件为行政诉讼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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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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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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