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农村拆迁补偿政策,白山市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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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明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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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合同纠纷

深耕行政诉讼领域,专注于征地拆迁方面,代理相关案件达100余件,涵盖了行政案件类型的大部分,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等,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白山农村拆迁补偿政策,白山市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文件

一、白山市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文件

法律主观: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 征地补偿标准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 安置补助费 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白山市2023年拆迁项目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的补偿,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但核发证照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临时建筑的批准期限,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所核定的使用期限为准。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住户一次性搬迁补助费300元;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按户每月100元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搬迁的,减发50%补助费。

实行强制拆迁的不发搬迁补助费;强制迁出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对在公告规定搬迁截止日期5日前(不含5日)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对按期实行货币安置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其他时间搬迁的住户不发给任何奖励。

第二十六条拆迁后的新建项目为8层以下房屋的,被拆迁住户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安置时需要过冬的,每户补助400元。

拆迁人未能按拆迁安置协议规定时间组织被拆迁人回迁超期6个月以内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助费标准增加1倍,超过6个月以上的增加2倍发放,直至回迁为止。

第二十七条对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砖木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150元/平方米(二)土瓦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100元/平方米(三)砖砼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250元/平方米(四)砖砼不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120元/平方米(五)砖木仓房按建筑面积计算100元/平方米(六)砖围墙(高1.5米以上)20元/延长米(七)菜窖按建筑面积计算50元/平方米(八)营业性用电(须持有用电许可执照)按每千瓦550元,供用电线路的迁移及其所发生的费用等补偿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对拆迁农村农民的地上物按下列标准实施补偿,并在补偿后由其自行拆除:

(一)塑料大棚按建筑面积计算6元/平方米(二)砖砼温室按建筑面积计算12元/平方米(三)各类蔬菜5元/平方米(四)各类果树:

胸径2公分以下(不含2公分)每株10元胸径2─5公分(不含5公分)每株30元胸径5公分以上每株50元(五)其他各类树木:

胸径5公分以下(不含5公分)每株10元胸径5─10公分(不含10公分)每株20元胸径10─20公分(不含20公分)每株30元胸径20─30公分(不含30公分)每株40元胸径30公分以上每株50元(六)手压式水井每口100元。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承担被拆迁人的电话、有线电视迁移费用。

第二十九条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按照下列规定对从事经营者实施补助:

(一)拆迁国有、集体房屋回迁安置的工资补助,拆迁人应按照拆迁范围内的在册职工人数,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60%逐月发给,直至回迁安置为止。

对在拆迁范围内停产停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全额发给离退休金。

其中,未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由拆迁人支付给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其应当上缴给社会保险部门的保险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经营利润补助,以税务部门征收该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税计算利润总额的20%,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产设备、附属设施、原辅材料等由被拆迁人自行搬迁、拆除,搬迁等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遇有特殊情况,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定。

(三)私营、个体经营利润补助,以上一年度上缴所得税总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

(四)拆迁个体工商户和非住宅房屋产权属私有的,由拆迁人依据建设周期按被拆迁人的从业人数给予补助。

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按房屋建筑面积每10平方米补助1人,超过5平方米不足10平方米的按1人计算。

(五)对租赁经营的承租人的生活补助费,按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其补助期限为3个月。

对需要回迁安置的房屋出租人,按合同规定租金标准的50%发给,其补助期限依据建设周期计算。

第三十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的,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拆迁范围的非法建筑物、临时摊点或拆迁调查后改建、扩建、装饰的设施,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应当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二条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及公用设施建设拆迁时,对临时建筑物和违法建筑物由城建监察部门负责组织无偿拆除。

第三十三条拆除有合法证照的私有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原拆迁范围内回迁安置的,偿还面积应与原建筑面积相等。

需增加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的住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成本价(建设成本价格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与物价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准);增加面积超过15平方米以上部分执行商品房价格。

合户、分户回迁安置的住户,只享受一次15平方米的成本价格。

拆迁人收取被拆迁人的扩大面积平方米造价,不得高于其销售价格。

(二)不要产权需要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

(三)不要产权也不需要安置的,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与物价部门组织测定的市场价格结合成新对原房屋作价收买。

(四)拆迁人不能组织原拆迁范围回迁的,可按照本地段商品房基础层价格的95%实行货币安置。

(五)回迁安置的住宅楼房基础楼层定为1层和7层;其楼层差价的标准,按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六)拆除单位自管、直管产房屋的,其补偿标准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原拆迁范围内回迁安置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结算结构差价,扩大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二)不要产权采取自行安置的,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与物价部门组织测定的本地段原非住宅房屋的市场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三)拆迁人不能组织原拆迁范围内回迁的,可按照本拆迁范围内,上一年度临近非住宅商品房屋每平方米销售平均价格予以货币安置。

其标准:

原房屋为砖砼结构的最高不突破55%,砖木结构的最高不突破50%。

第三十五条因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和其他公益事业等建设需要拆除房屋的,其安置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六条对于不临城市规划命名街或路的非住宅房屋,在拆迁时实行自行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的,其补偿标准应当低于临街或路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25%。

第三十七条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将公有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在拆迁时对从业人员的经济补助,按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未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在拆迁时对从业人员不予实施经济补助。

第三十八条回迁安置住宅房屋的住户,原面积大于回迁面积部分,拆迁人应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执行。

回迁安置非住宅房屋的住户,原面积大于回迁面积部分,拆迁人应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三、吉林白山征地拆迁补偿多少钱,标准明细2023

一、吉林白山征地拆迁补偿多少钱,标准明细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1、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1、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2、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4、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5、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2、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3、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如何适用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搬迁义务:

(1)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已经足额存储、被征收人可以自主支取的;

(2)实行现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可实际办理房屋交付的;

(3)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产权调换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约定交付房屋,且已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

三、停产停业的期限如何确定?

(1)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2)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吉林白山征地拆迁赔偿多少钱,标准明细2023

一、吉林白山征地拆迁赔偿多少钱,标准明细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1、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1、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2、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4、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5、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2、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3、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实施司法强制搬迁?

具备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司法强制搬迁:

(1)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义务的,征收人提起民事诉讼,被征收人在生效裁判规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被征收人不服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生效裁判规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或者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其在生效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区别?

第一是性质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行政行为,原城市房屋拆迁是民事行为。

第二是法律依据不同,征收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第三是主体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原城镇房屋拆迁是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

第四是程序不同,征收是由征收部门向政府提出申请,拆迁是拆迁单位申请“拆迁许可”。

第五是强制执行程序不同,原城市房屋拆迁具有行政“强制拆迁”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五、最新白山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的补偿,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但核发证照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临时建筑的批准期限,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所核定的使用期限为准。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住户一次性搬迁补助费300元;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按户每月100元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搬迁的,减发50%补助费。

实行强制拆迁的不发搬迁补助费;强制迁出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对在公告规定搬迁截止日期5日前(不含5日)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对按期实行货币安置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其他时间搬迁的住户不发给任何奖励。

第二十六条拆迁后的新建项目为8层以下房屋的,被拆迁住户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安置时需要过冬的,每户补助400元。

拆迁人未能按拆迁安置协议规定时间组织被拆迁人回迁超期6个月以内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助费标准增加1倍,超过6个月以上的增加2倍发放,直至回迁为止。

第二十七条对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砖木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150元/平方米(二)土瓦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100元/平方米(三)砖砼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250元/平方米(四)砖砼不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120元/平方米(五)砖木仓房按建筑面积计算100元/平方米(六)砖围墙(高1.5米以上)20元/延长米(七)菜窖按建筑面积计算50元/平方米(八)营业性用电(须持有用电许可执照)按每千瓦550元,供用电线路的迁移及其所发生的费用等补偿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对拆迁农村农民的地上物按下列标准实施补偿,并在补偿后由其自行拆除:

(一)塑料大棚按建筑面积计算6元/平方米(二)砖砼温室按建筑面积计算12元/平方米(三)各类蔬菜5元/平方米(四)各类果树:

胸径2公分以下(不含2公分)每株10元胸径2─5公分(不含5公分)每株30元胸径5公分以上每株50元(五)其他各类树木:

胸径5公分以下(不含5公分)每株10元胸径5─10公分(不含10公分)每株20元胸径10─20公分(不含20公分)每株30元胸径20─30公分(不含30公分)每株40元胸径30公分以上每株50元(六)手压式水井每口100元。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承担被拆迁人的电话、有线电视迁移费用。

第二十九条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按照下列规定对从事经营者实施补助:

(一)拆迁国有、集体房屋回迁安置的工资补助,拆迁人应按照拆迁范围内的在册职工人数,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60%逐月发给,直至回迁安置为止。

对在拆迁范围内停产停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全额发给离退休金。

其中,未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由拆迁人支付给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其应当上缴给社会保险部门的保险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经营利润补助,以税务部门征收该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税计算利润总额的20%,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产设备、附属设施、原辅材料等由被拆迁人自行搬迁、拆除,搬迁等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遇有特殊情况,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定。

(三)私营、个体经营利润补助,以上一年度上缴所得税总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

(四)拆迁个体工商户和非住宅房屋产权属私有的,由拆迁人依据建设周期按被拆迁人的从业人数给予补助。

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按房屋建筑面积每10平方米补助1人,超过5平方米不足10平方米的按1人计算。

(五)对租赁经营的承租人的生活补助费,按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其补助期限为3个月。

对需要回迁安置的房屋出租人,按合同规定租金标准的50%发给,其补助期限依据建设周期计算。

第三十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的,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拆迁范围的非法建筑物、临时摊点或拆迁调查后改建、扩建、装饰的设施,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应当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二条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及公用设施建设拆迁时,对临时建筑物和违法建筑物由城建监察部门负责组织无偿拆除。

第三十三条拆除有合法证照的私有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原拆迁范围内回迁安置的,偿还面积应与原建筑面积相等。

需增加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的住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成本价(建设成本价格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与物价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准);增加面积超过15平方米以上部分执行商品房价格。

合户、分户回迁安置的住户,只享受一次15平方米的成本价格。

拆迁人收取被拆迁人的扩大面积平方米造价,不得高于其销售价格。

(二)不要产权需要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

(三)不要产权也不需要安置的,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与物价部门组织测定的市场价格结合成新对原房屋作价收买。

(四)拆迁人不能组织原拆迁范围回迁的,可按照本地段商品房基础层价格的95%实行货币安置。

(五)回迁安置的住宅楼房基础楼层定为1层和7层;其楼层差价的标准,按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六)拆除单位自管、直管产房屋的,其补偿标准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原拆迁范围内回迁安置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结算结构差价,扩大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二)不要产权采取自行安置的,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与物价部门组织测定的本地段原非住宅房屋的市场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三)拆迁人不能组织原拆迁范围内回迁的,可按照本拆迁范围内,上一年度临近非住宅商品房屋每平方米销售平均价格予以货币安置。

其标准:

原房屋为砖砼结构的最高不突破55%,砖木结构的最高不突破50%。

第三十五条因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和其他公益事业等建设需要拆除房屋的,其安置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六条对于不临城市规划命名街或路的非住宅房屋,在拆迁时实行自行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的,其补偿标准应当低于临街或路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25%。

第三十七条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将公有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在拆迁时对从业人员的经济补助,按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未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在拆迁时对从业人员不予实施经济补助。

第三十八条回迁安置住宅房屋的住户,原面积大于回迁面积部分,拆迁人应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执行。

回迁安置非住宅房屋的住户,原面积大于回迁面积部分,拆迁人应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六、白银市省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

法律主观:

最新白山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的补偿,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但核发证照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临时建筑的批准期限,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所核定的使用期限为准。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住户一次性搬迁补助费300元;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按户每月100元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搬迁的,减发50%补助费。

实行强制拆迁的不发搬迁补助费;强制迁出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对在公告规定搬迁截止日期5日前(不含5日)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对按期实行货币安置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其他时间搬迁的住户不发给任何奖励。

第二十六条拆迁后的新建项目为8层以下房屋的,被拆迁住户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安置时需要过冬的,每户补助400元。

拆迁人未能按拆迁安置协议规定时间组织被拆迁人回迁超期6个月以内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助费标准增加1倍,超过6个月以上的增加2倍发放,直至回迁为止。

第二十七条对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砖木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150元/平方米(二)土瓦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100元/平方米(三)砖砼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250元/平方米(四)砖砼不住人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120元/平方米(五)砖木仓房按建筑面积计算100元/平方米(六)砖围墙(高1.5米以上)20元/延长米(七)菜窖按建筑面积计算50元/平方米(八)营业性用电(须持有用电许可执照)按每千瓦550元,供用电线路的迁移及其所发生的费用等补偿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对拆迁农村农民的地上物按下列标准实施补偿,并在补偿后由其自行拆除:

(一)塑料大棚按建筑面积计算6元/平方米(二)砖砼温室按建筑面积计算12元/平方米(三)各类蔬菜5元/平方米(四)各类果树:

胸径2公分以下(不含2公分)每株10元胸径2─5公分(不含5公分)每株30元胸径5公分以上每株50元(五)其他各类树木:

胸径5公分以下(不含5公分)每株10元胸径5─10公分(不含10公分)每株20元胸径10─20公分(不含20公分)每株30元胸径20─30公分(不含30公分)每株40元胸径30公分以上每株50元(六)手压式水井每口100元。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承担被拆迁人的电话、有线电视迁移费用。

第二十九条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按照下列规定对从事经营者实施补助:

(一)拆迁国有、集体房屋回迁安置的工资补助,拆迁人应按照拆迁范围内的在册职工人数,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60%逐月发给,直至回迁安置为止。

对在拆迁范围内停产停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全额发给离退休金。

其中,未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由拆迁人支付给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其应当上缴给社会保险部门的保险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经营利润补助,以税务部门征收该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税计算利润总额的20%,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产设备、附属设施、原辅材料等由被拆迁人自行搬迁、拆除,搬迁等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遇有特殊情况,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定。

(三)私营、个体经营利润补助,以上一年度上缴所得税总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

(四)拆迁个体工商户和非住宅房屋产权属私有的,由拆迁人依据建设周期按被拆迁人的从业人数给予补助。

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按房屋建筑面积每10平方米补助1人,超过5平方米不足10平方米的按1人计算。

(五)对租赁经营的承租人的生活补助费,按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其补助期限为3个月。

对需要回迁安置的房屋出租人,按合同规定租金标准的50%发给,其补助期限依据建设周期计算。

第三十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的,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拆迁范围的非法建筑物、临时摊点或拆迁调查后改建、扩建、装饰的设施,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应当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二条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及公用设施建设拆迁时,对临时建筑物和违法建筑物由城建监察部门负责组织无偿拆除。

第三十三条拆除有合法证照的私有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原拆迁范围内回迁安置的,偿还面积应与原建筑面积相等。

需增加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的住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成本价(建设成本价格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与物价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准);增加面积超过15平方米以上部分执行商品房价格。

合户、分户回迁安置的住户,只享受一次15平方米的成本价格。

拆迁人收取被拆迁人的扩大面积平方米造价,不得高于其销售价格。

(二)不要产权需要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

(三)不要产权也不需要安置的,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与物价部门组织测定的市场价格结合成新对原房屋作价收买。

(四)拆迁人不能组织原拆迁范围回迁的,可按照本地段商品房基础层价格的95%实行货币安置。

(五)回迁安置的住宅楼房基础楼层定为1层和7层;其楼层差价的标准,按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六)拆除单位自管、直管产房屋的,其补偿标准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原拆迁范围内回迁安置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结算结构差价,扩大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二)不要产权采取自行安置的,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与物价部门组织测定的本地段原非住宅房屋的市场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三)拆迁人不能组织原拆迁范围内回迁的,可按照本拆迁范围内,上一年度临近非住宅商品房屋每平方米销售平均价格予以货币安置。

其标准:

原房屋为砖砼结构的最高不突破55%,砖木结构的最高不突破50%。

第三十五条因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和其他公益事业等建设需要拆除房屋的,其安置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六条对于不临城市规划命名街或路的非住宅房屋,在拆迁时实行自行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的,其补偿标准应当低于临街或路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25%。

第三十七条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将公有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在拆迁时对从业人员的经济补助,按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未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在拆迁时对从业人员不予实施经济补助。

第三十八条回迁安置住宅房屋的住户,原面积大于回迁面积部分,拆迁人应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执行。

回迁安置非住宅房屋的住户,原面积大于回迁面积部分,拆迁人应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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