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征地拆迁、土地纠纷、建筑房产法律事务研究。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强化主体功能,优化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强化主体功能,就是要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依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明确发展方向,完善开发和保护政策,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形成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尽快建立长江经济带空间规划体系,推进“多规合一”。城市化地区,要优化空间结构,留足生态空间,确保水土气资源不超载,防止城市病发生。粮食主产区,要严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保障农产品绿色健康与供给。生态功能区,要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升生态资源质量、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要持续降低人口压力,减少当地居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经济依赖。 严控污染物排放,改善长江经济带环境质量。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安全面临巨大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污染物排放过大。要实施最严格的污染防控制度,推广“河长制”“湖长制”,建立跨区域、跨流域的联防联控体系,显著降低污染物排放基数,全面遏制、根本扭转部分流域、河段、湖泊水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重点实施化工污染、船舶污染以及尾矿库治理工程,增加流域截面水质监测点,实现全流域、全天候实时监控,扩大流域污染物监控范围,确保沿线工业污染源排放全面达标。推进沿线城镇特别是中上游地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农村生态环境大整治,补齐小城镇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短板”。构建市场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壮大清洁生产技术,建立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推动现有产能改造提升、有序转移,提升防范长江经济带环境风险能力。 法律依据: 《长江保护法》在第三条规定了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江保护两大基本原则。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的基本原则——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两大原则为正确处理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思路:即不搞大开发不是不发展,而是要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富有创新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于长江流域已建成、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应当制定并实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进行资金补偿、资源补偿和生态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已经建成的,或者在禁止开发保护区内新建的城镇、村庄等已形成的居民点,如果不符合生态保护和修复要求,则应当制定并实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补偿:
1. 资金补偿:
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修复,提高水污染防治能力等。
2. 资源补偿:
将超过环境容纳能力的产业以及劣质的耕地等资源调整为发展生态农业、旅游业等资源。
3. 生态补偿:
对于消耗自然生态系统功能,扰乱生态平衡等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生态补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的具体细则、标准等应当由各地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并逐步完善。
什么是长江经济带?与长江保护有何关系?长江经济带是指以长江为主干线,涵盖沿江三大区域(长江中上游、长江中游、长江口和长江三角洲)的一带。
与长江保护有关系是因为,长江经济带正是在长江保护的背景下提出的,旨在促进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同时要求对长江生态环境进行全面保护。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是中国政府在长江保护和长江经济带建设中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各地政府应当认真制定并实施相关机制,加强对长江生态环境进行全面保护,落实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已经建成的,或者在禁止开发保护区内新建的城镇、村庄等已形成的居民点,不符合生态保护和修复要求的,应当制定并实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重点任务包括如下:
1、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2、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3、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法律分析:
第一,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要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充分发挥自然系统的自我调节和自我修复能力,通过封禁保护、自然修复的办法,让生态休养生息。
要重点实施“两屏三带”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上的青藏高原、黄土高原、云贵高原、秦巴山区、祁连山脉、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南岭山地地区、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内蒙古高原、河西走廊、塔里木河流域、滇黔桂喀斯特地区等生态修复工程。
第二,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
要调整优化空间结构,增加生态空间,减少工业空间、农产品生产空间、农村建设空间,通过空间规划的编制,全面划定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类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将开发空间的控制落地上图。
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
将国家重要生态系统纳入国家公园范围,建设三江源、祁连山等一批国家公园。
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从严供给城市建设用地,科学确定城镇开发强度,推动城镇化向集约式转变。
第三,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要扎实推进荒山荒地造林,宜林则林、宜湿则湿,充分利用城市周边的工矿废弃地、闲置土地、荒山荒坡、污染土地以及其他不适宜耕作的土地开展绿化造林。
发挥国有林区林场在绿化国土中的带动作用。
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治理,推进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
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建设绿道绿廊,使城市森林、绿地、水系、河湖、耕地形成完整的生态网络。
第四,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扩大退耕还林还草。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大退牧还草力度,保护治理草原生态系统。
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和功能,加强森林保护。
第五,严格保护耕地,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在重金属污染区、地下水漏斗区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扩大轮作休耕试点。
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全面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于长江流域已建成、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应当制定并实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进行资金补偿、资源补偿和生态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已经建成的,或者在禁止开发保护区内新建的城镇、村庄等已形成的居民点,如果不符合生态保护和修复要求,则应当制定并实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补偿:
1. 资金补偿:
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修复,提高水污染防治能力等。
2. 资源补偿:
将超过环境容纳能力的产业以及劣质的耕地等资源调整为发展生态农业、旅游业等资源。
3. 生态补偿:
对于消耗自然生态系统功能,扰乱生态平衡等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生态补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的具体细则、标准等应当由各地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并逐步完善。
什么是长江经济带?与长江保护有何关系?长江经济带是指以长江为主干线,涵盖沿江三大区域(长江中上游、长江中游、长江口和长江三角洲)的一带。
与长江保护有关系是因为,长江经济带正是在长江保护的背景下提出的,旨在促进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同时要求对长江生态环境进行全面保护。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是中国政府在长江保护和长江经济带建设中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各地政府应当认真制定并实施相关机制,加强对长江生态环境进行全面保护,落实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已经建成的,或者在禁止开发保护区内新建的城镇、村庄等已形成的居民点,不符合生态保护和修复要求的,应当制定并实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法律分析:
第一,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要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充分发挥自然系统的自我调节和自我修复能力,通过封禁保护、自然修复的办法,让生态休养生息。
要重点实施“两屏三带”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上的青藏高原、黄土高原、云贵高原、秦巴山区、祁连山脉、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南岭山地地区、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内蒙古高原、河西走廊、塔里木河流域、滇黔桂喀斯特地区等生态修复工程。
第二,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
要调整优化空间结构,增加生态空间,减少工业空间、农产品生产空间、农村建设空间,通过空间规划的编制,全面划定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类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将开发空间的控制落地上图。
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
将国家重要生态系统纳入国家公园范围,建设三江源、祁连山等一批国家公园。
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从严供给城市建设用地,科学确定城镇开发强度,推动城镇化向集约式转变。
第三,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要扎实推进荒山荒地造林,宜林则林、宜湿则湿,充分利用城市周边的工矿废弃地、闲置土地、荒山荒坡、污染土地以及其他不适宜耕作的土地开展绿化造林。
发挥国有林区林场在绿化国土中的带动作用。
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治理,推进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
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建设绿道绿廊,使城市森林、绿地、水系、河湖、耕地形成完整的生态网络。
第四,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扩大退耕还林还草。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大退牧还草力度,保护治理草原生态系统。
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和功能,加强森林保护。
第五,严格保护耕地,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在重金属污染区、地下水漏斗区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扩大轮作休耕试点。
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全面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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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云贵农村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已建,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
内容审核:杨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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