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信息公开,拆迁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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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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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主要从事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先后任职于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司法务部门,有一定的法律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检察系统、公司法律风险规避等具体实务。

农村拆迁信息公开,拆迁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哪些?

一、拆迁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哪些?

拆迁信息公开的内容1、法律法规、政策规定2、拆迁补偿方案3、操作流程4、拆迁房源信息5、分户评估(现状调查)信息(六)补偿安置信息(七)工企单位评估和补偿安置的信息(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一、拆迁信息公开的范围

在拆迁补偿方案方面,市、县级人民政府除了将拆迁补偿方案公布外,还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在拆迁决定方面,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在房屋的调查结果方面,房屋拆迁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设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向被拆迁人公布;在拆迁补偿情况方面,房屋拆迁部门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向被拆迁人公布。

二、拆迁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补偿与安置政策、房屋拆迁决定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等。

(二)拆迁补偿方案

包括拆迁项目的范围、概况、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签约(搬迁)期限,以及补助、奖励办法及标准等内容。

(三)操作流程

包括拆迁工作的流程,申请产权调换房、征拆安置房的程序,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等内容。

(四)拆迁房源信息

包括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源的地址、数量、选房规则、结算办法等内容,其中提供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公布供应基准价格。

(五)分户评估(现状调查)信息

包括拆迁范围内房屋分户评估的信息,拆迁范围内经过调查测算的房屋现状情况及面积等信息。

(六)补偿安置信息

包括被拆迁人所签协议的房屋补偿总额及装修、搬迁补助或搬家、临时安置或自行过渡、设备拆移、提前搬家奖励、围墙地坪道路等附着物分项补偿金额;所申购产权调换房和拆迁安置房的面积、套数、地址;拆迁范围内经联合确认认定的分户情况。

被拆迁人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也应同时公开。

(七)工企单位评估和补偿安置的信息

包括房屋评估与补偿金额、设施搬迁费用的评估与补偿金额、停业损失的评估与补偿金额、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评估与补偿金额等内容。

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以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租赁协议)也应同时公开。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包括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

实施评估的项目应当同时公开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

关于拆迁信息公开的内容,我为您总结在此。当您在进行房屋拆迁时,您可以通过拆迁信息公开的范围以及具体的内容来了解您所知道的信息是否对等,判断您的权益是否受损。所以我提醒,当您在进行房屋拆迁时,就要注意当地政府是否完整的公开信息内容。

二、房屋拆迁信息公开的内容

法律分析:

拆迁公告,又名拆迁公示,指的是市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区县市的某个待拆迁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 划需要被拆迁。

其中包括:

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

拆迁公告是由 国家城建土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拆迁公告哪里查

法律分析:

拆迁公告会在当地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

拆迁公告,又名拆迁公示,指的是市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区县市的某个待拆迁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划需要被拆迁。

其中包括:

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

拆迁公告是由国家城建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拆迁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哪些

一、拆迁信息公开的范围

在拆迁补偿方案方面,市、县级人民政府除了将拆迁补偿方案公布外,还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在拆迁决定方面,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

在房屋的调查结果方面,房屋拆迁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设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向被拆迁人公布;

在拆迁补偿情况方面,房屋拆迁部门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向被拆迁人公布。

二、拆迁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补偿与安置政策、房屋拆迁决定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等。

(二)拆迁补偿方案

包括拆迁项目的范围、概况、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签约(搬迁)期限,以及补助、奖励办法及标准等内容。

(三)操作流程

包括拆迁工作的流程,申请产权调换房、征拆安置房的程序,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等内容。

(四)拆迁房源信息

包括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源的地址、数量、选房规则、结算办法等内容,其中提供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公布供应基准价格。

(五)分户评估(现状调查)信息

包括拆迁范围内房屋分户评估的信息,拆迁范围内经过调查测算的房屋现状情况及面积等信息。

(六)补偿安置信息

包括被拆迁人所签协议的房屋补偿总额及装修、搬迁补助或搬家、临时安置或自行过渡、设备拆移、提前搬家奖励、围墙地坪道路等附着物分项补偿金额;

所申购产权调换房和拆迁安置房的面积、套数、地址;

拆迁范围内经联合确认认定的分户情况。

被拆迁人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也应同时公开。

(七)工企单位评估和补偿安置的信息

包括房屋评估与补偿金额、设施搬迁费用的评估与补偿金额、停业损失的评估与补偿金额、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评估与补偿金额等内容。

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以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租赁协议)也应同时公开。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包括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

实施评估的项目应当同时公开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

五、拆迁公告是什么

法律分析:

拆迁公告,又名拆迁公示,指的是市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区县市的某个待拆迁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 划需要被拆迁。

其中包括:

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

拆迁公告是由 国家城建土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拆迁都有拆迁公告吗

该条例要求政府对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重点公开,并积极公开主动发布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政府信息,但提供政府信息禁止有偿服务。

行政机关应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

行政机关还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

法律分析

根据条例规定,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必须重点公开。

行政机关应积极公开主动发布的政府信息,包括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使公众能够知晓这些信息。

第一方面,公民可主动申请获取信息。

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

基于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方面,提供政府信息禁有偿服务。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条例还明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对于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方面,公开信息应便于公众知晓。

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方面,信息不准确有权要求更正。

根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根据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五方面,信息公开须保守国家秘密条例规定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条例强调,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方面,公开工作将定期考核评议。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条例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方面,信息更新不及时追究刑责。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条例还明确,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以及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这4类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下列信息应重点公开。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由上可知,房屋拆迁信息公开,可以在保护国家机密的条件下可以由人民群众主动申请并且是免费的,不得有有偿服务。

其中有重点的公开对象,不公开的话,会涉及犯法,这样的话,人民的权益就更进一步的得到了保证,并且定期会有人审核是否信息真正的透明化。

如果想进一步的了解相关内容。

拓展延伸

拆迁程序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个人或企业的房屋进行征收或征用时所需要遵循的程序。

拆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拆迁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前,政府需要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明确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方式、拆迁补偿标准等。

2. 进行拆迁前期准备:拆迁前需要进行拆迁前期准备,包括对拆迁范围内进行摸底调查、与拆迁对象协商、评估拆迁价值等。

3. 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前需要发布拆迁公告,告知拆迁范围内的人员注意拆迁事项,并在拆迁范围内张贴。

4. 进行拆迁协商:拆迁人与拆迁对象就拆迁补偿达成协议并进行协商。

5. 签订拆迁协议:拆迁人与拆迁对象就拆迁补偿达成协议后,需要签订拆迁协议。

6. 拆迁补偿款支付:拆迁人按照拆迁协议的约定,向拆迁对象支付拆迁补偿款。

7. 拆迁清理:拆迁完成后,需要进行拆迁清理,清理拆迁范围内的物品、构筑物等,并恢复拆迁前的状态。

拆迁程序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擅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同时,拆迁程序也应当充分保障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结语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必须重点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需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若不能当场答复,则应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同时,政府也应积极公开主动发布的政府信息,包括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使公众能够知晓这些信息。

政府还应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应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此外,政府还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如果政府信息不准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更正。

政府还应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并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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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信息公开,拆迁公告是什么

内容审核:于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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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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