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河南、山东、四川、山西、江西等省办理过多起案件。法律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熟知各地征拆政策,在办案时能够快速果断找到征收方违法点,细致耐心地与客户沟通案情,准确掌握客户心理预期,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并在与征收方协商过程中占据主动权。
关于集体土地征收选定评估公司的规定,主要遵循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尽管该条例主要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但其中的评估机构选定原则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同样具有参考价值。以下是关于评估公司选定的详细规定:
1)评估机构选定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被征收人参与: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这体现了征收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3. 资质要求:选定的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2)评估机构选定的具体方式1. 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可以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这体现了被征收人的自主权和选择权。
2. 多数决定:当被征收人无法协商一致时,可以通过投票等方式,按照多数人的意见选定评估机构。
3. 随机选定:在特定情况下,如被征收人数量众多或意见分歧较大时,可以通过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以确保选定过程的公平性和随机性。
4. 相关部门指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被征收人无法自行选定或选定过程中存在争议时,可以由相关部门(如房屋征收部门)指定评估机构。
3)评估机构选定的程序要求1. 公告与通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公告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时间、地点等信息,并通知被征收人参与。
2. 监督与公证: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应当接受监督,并可以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以确保选定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结果公示: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选定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集体土地征收选定评估公司的规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和选择权。在具体方式上,可以通过协商选定、多数决定、随机选定或相关部门指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同时,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应当符合程序要求,接受监督和公示。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但其中的评估机构选定原则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同样适用。在实际操作中,应参照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评估方法全面解析
在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时,评估方法的选择与实施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保障。以下是对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评估方法的详细解析:
一、评估方法概述
常用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或收益还原法)、成本法(或成本逼近法)等。这些方法各有特点,适用于不同情况的房屋评估。
二、具体评估方法
1. 市场比较法:此方法通过对比类似房屋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如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来确定其市场价值。市场比较法适用于市场活跃、类似房屋交易频繁的地区。
2. 收益法:对于有稳定收益或潜在收益的房屋(如出租房、商铺等),可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此方法通过预测房屋未来可能产生的收益,并将其折现至评估时点,从而得出房屋的价值。
3. 成本法:成本法根据房屋的重置成本(即重新建造相同或类似房屋所需的成本)结合成新率(房屋的新旧程度)等因素来估算房屋的价值。此方法适用于市场不活跃、类似房屋交易稀少或无法找到合适比较案例的地区。
三、评估流程与注意事项
1. 选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由被征收人通过协商、投票、摇号等方式选定,确保评估的公正性。
2. 实地查勘:评估人员需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记录详细信息,并拍摄影像资料。
3. 制定评估方案:根据查勘结果和收集的资料,制定合理的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方法和技术路线。
4. 评估计算与报告撰写:依据选定的方法和数据进行计算,得出评估价值,并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需详细列明评估依据、方法、过程和结果,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盖章。
最高院行政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救济途径问题的答复,主要围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及实践操作展开。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且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同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 除了《土地管理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规也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操作进行了细化,确保了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
2)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救济途径1. 行政复议
- 被征地农民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将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等关键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2. 行政诉讼
- 如对行政复议结果仍不服,或者未选择行政复议而直接选择诉讼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全面审查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补偿标准的合理性以及程序是否正当等。
3. 协商与调解
-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地农民还可以与征收部门进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方案。如协商不成,也可以请求第三方进行调解,以达成和解协议。
3)实践操作中的注意事项1. 补偿协议的签订
- 补偿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关键条款。协议签订前,被征地农民应仔细阅读协议内容,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评估机构的选定
- 评估机构应由被征地农民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确保补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 法律救济的及时行使
- 被征地农民在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行使法律救济权利,避免超过法定时效而丧失维权机会。同时,在维权过程中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
关于国土资源53号令拆迁补偿规定,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并没有直接命名为“国土资源53号令”的法规专门规定拆迁补偿。不过,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以下是对这些规定中涉及拆迁补偿内容的详细阐述: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1. 补偿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主要包括三部分:(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 补偿原则
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 评估机构的选择与评估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2)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土地征收与补偿1. 补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 补偿方式
对于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3. 补偿标准的确定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拆迁补偿的具体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补偿内容、补偿原则、评估机构的选择与评估程序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土地的征收与补偿等。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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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评估方法,最高院行政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救济途径问题的答复
内容审核:徐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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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强拆主体时,可提供现场照片、报警记录等初步证据,由法院推定实施主体;江苏高院(2016)苏行终387号确立该规则,起诉期为6个月。
可公开核验的层级案号包括(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2016)苏行终387号、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均可在裁判文书与名录中逐项核对。
不能请。司发通〔2021〕87号第(四)项禁止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包赢”“不赢不收费”已被多地列为违规推广表征。
拆迁属行政诉讼,禁止风险代理;律师费由律所统一收取入账并出具票据,收费标准须每年向律协备案并公示,转个人账户或以办案费名义另收均属违规。
厂房拆迁比住宅多出五项核算:土地权属、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与新置、用工安置;590号令第23条把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办法授权省级制定。
核验一位律师的执业成色,看三样能查证的东西:执业年限与专业领域、荣誉的授予机构与时间、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名录的具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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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确认对面是不是真律师:索要执业证号并看是否为17位数字、上司法部平台核对姓名与执业机构、查年度考核结果与有无行政处罚记录。
判断律师团队实力看四项:执业律师人数与团队数、督导律师执业年限、有无专业委员会与模拟法庭等质量把控机制、承办律师执业证号能否逐人核验。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可在全国各级法院与复议机关代理案件;跨省办案真正的变量是当地补偿口径、60日复议期与6个月起诉期,以及在本省的办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