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农村个人不动产宅基地并非永久性的。宅基地的使用权通常分为两种情况: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有固定年限,一般不超过70年;而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则没有明确的年限,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身体健康而取得的土地所有权。
1. 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这种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使用年限不超过70年。这意味着在70年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可能需要重新申请或者续期。
2. 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其使用权并没有明确的年限规定。这是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而使用权则属于家庭。只要家庭存在,宅基地的使用权就可以被视为永久的。这并不意味着宅基地可以随意转让或用于非农业建设。根据相关法律,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在集体土地上)、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
虽然农村个人不动产宅基地在集体土地上可以被视为具有永久使用性,但仍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随意转让或改变其用途。同时,对于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其使用权是有期限的,需要在使用期满后进行续期或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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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撂荒属违法行为,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处理。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永久基本农田撂荒违反的规定
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若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原发包单位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2.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同样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对于已办理审批手续但一年内未使用且可耕种的土地,应恢复耕种或组织耕种;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交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处理部门及职责
1.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土地使用和保护情况,对发现的永久基本农田撂荒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对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参与调查永久基本农田撂荒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评估损害程度,提出修复和治理建议。对于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可责令恢复种植条件并处以罚款。
建设用地不一定需要征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它可以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筑空间,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建设用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如果是国有土地,可以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不一定需要通过征地。如果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涉及集体土地的使用,那么就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
1)国有建设用地对于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单位通常可以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而无需进行征地。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等。
2)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果建设用地需要占用农用地,那么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种情况下,虽然不需要直接征收土地,但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农用地的合理转用。
3)集体土地的征收如果建设用地需要占用集体土地,且不符合划拨等无偿使用方式的条件,那么就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征收土地需要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用地是否需要征地,取决于具体的用地需求和土地性质。在涉及农用地转用或集体土地征收的情况下,需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或进行征收。
中央关于农村土地的政策涉及多个方面,以下是六种关键政策:
1.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永久基本农田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确保农田的永续利用。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3. 土地节约使用与保护政策: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保护耕地资源。
4. 防止土地闲置与荒芜政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恢复耕种,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
5.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
- 中央政策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并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6. 进城农民“三权”自愿有偿退出政策:
- 中央政策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以保障农民权益并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这些政策共同构成了中央关于农村土地管理的综合体系,旨在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维护农民权益并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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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永久基本农田撂荒违反什么规定 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还是农业部门处理,建设用地需要征地吗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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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案件关系千家万户切身财产利益,政策性强,仅靠查询法条或线上咨询,很难精准匹配自身案件情况,难以厘清维权路径,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的渠道有限,这是国内基层法律服务长期存在的现实痛点。在明律所坚持线下公益普法,就是要让律师走到群众身边,把复杂的法律条文拆解为可理解、可操作的维权指引。
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个要素不是必须全部满足,综合判断,符合多数即可。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全体成员共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人口安置的补偿,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直接关系到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谁种的归谁,谁建的归谁。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到会人数和表决比例有法定要求。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有的合法建筑不得扩建,控制区不等于征收范围。
集体土地被占用,租金停发是这类纠纷的常见转折点。企业不景气、项目烂尾,租金一停,地已经被硬化、厂房已经盖起来,复耕成本高得离谱。以租代征指的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程序。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核定。两个算法不一样,但共同点是都跟人口数直接挂钩,有的项目给钱,有的项目给面积。
补偿方案不合理,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各地的做法没有变:先看房子的建成年份,再看有没有审批或者缴费凭证,最后看征收方拿出那份认定文书的性质。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