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纠纷,尤其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企业厂房拆迁、集体土地(宅基地、耕地等)征收案件、违法建设纠纷案件。七年从事行政诉讼法领域经验,办理并参与处理因征收引发的纠纷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土地、住宅、地上附属物等纠纷、企业拆迁、违法建设纠纷、集体诉讼等。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即不动产权利首次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记载的行为。
1)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含义不动产首次登记是买了房子之后从未进行过登记,然后要到当地的房管部门去办理第一次登记的手续。办理时,需提供土地权的来源资料、符合规划的材料(包括房屋的平面图、宗地图、工程竣工的材料等),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原则上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2)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范围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范围包括了以往不动产登记中的初始登记、设立登记与总登记。无论是合法建造完成的房屋办理所有权的第一次登记,还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都应当办理的是首次登记。特别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在建设工程竣工并经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后,需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首次登记。
3)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责任办理首次登记的责任人通常为房地产企业。若房地产企业未办理首次登记,则属于其过错,将承担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为避免此类风险,房地产企业应在合同中约定充足的首次登记办理期限,并明确可以延期办理的情形。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不动产权利第一次产生时进行的登记,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办理时需提供必要的材料,并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是指,在不动产权利首次产生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的登记,并就该登记事项予以公告的行为。
1)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含义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在不动产上的权利第一次产生时,如合法建造完成的房屋办理所有权的第一次登记,便需要进行首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原则上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2)不动产登记公告的意义不动产登记公告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完成登记后,为了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就登记事项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告的行为。通过公告,可以使公众了解到不动产的权利状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交易风险。
3)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的具体流程在不动产首次登记过程中,登记机构会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必要材料,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并如实、及时进行登记。完成登记后,登记机构会依法进行公告,公告内容通常包括不动产的基本信息、权利状况等。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确保不动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关于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中。以下是详细解析:
1)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定义与申请1. 定义:不动产首次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的第一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是确立不动产物权的重要步骤。
2. 申请规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这意味着,在不动产尚未进行任何登记的情况下,其权利人可以单独向登记机构提出首次登记申请。
2)不动产登记机构与职责1. 登记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确保登记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2. 登记机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履行查验权属证明、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等职责,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意义1. 确立物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是确立不动产物权的关键步骤,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首次登记,可以明确不动产的权属关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保障交易安全:不动产首次登记为后续的不动产交易提供了基础。在交易过程中,买方可以依据登记信息了解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从而避免产权纠纷,保障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3. 提高政府治理效率: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政府对于不动产的管理效率。通过登记信息的集中管理,政府可以更加便捷地掌握不动产的权属和变动情况,为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提供数据支持。
《民法典》关于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规定明确了登记的定义、申请方式、登记机构的职责以及登记的意义。这些规定为不动产的权属确认、交易安全以及政府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不动产首次登记,即不动产初始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以获取不动产物权的行为。以下是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条件:
1)申请主体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通常为不动产的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开发商应将其需要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当地房屋登记部门。
2)申请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 登记申请书,需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3.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等,需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4. 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需准确核算并记载在登记簿上;
5. 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如有必要;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登记流程1. 在登记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 提交上述所列申请材料;
3. 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权属清晰、界址明确;
4. 审核通过后,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信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首次登记需要满足一定的申请主体条件,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遵循相应的登记流程。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能成功办理不动产的首次登记,获得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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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是什么意思,民法典关于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规定
内容审核:姜卫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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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