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证据怎样保留原房屋,必备的房屋拆迁证据保留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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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证据怎样保留原房屋,必备的房屋拆迁证据保留技巧

一、必备的房屋拆迁证据保留技巧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保留必要的证据至关重要,以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自身权益的保障。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房屋拆迁证据保留技巧:

一、保留相关证件和文件

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这是证明你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重要文件,务必妥善保管。

拆迁公告和通知:这些文件通常由政府部门或拆迁方发布,包含拆迁的范围、时间、补偿方式等关键信息,是了解拆迁详情和维权的重要依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你与拆迁方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务必保留一份协议原件,并确保协议内容明确、完整。

二、拍摄现场照片和视频

在拆迁前、拆迁过程中以及拆迁后,对房屋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拍照和录像,以记录房屋的原貌、拆迁进度和拆迁后的状况。这些影像资料在后续维权过程中可能作为有力证据。

三、收集证人证言

如果可能的话,收集邻居、亲友或相关人员的证言,以证明拆迁过程中的某些事实或情况。证人证言在法庭上可能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四、保留相关费用凭证

如果你在拆迁过程中支付了任何费用,如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务必保留相关费用凭证,如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这些凭证在后续结算或维权过程中可能起到关键作用。

五、注意法律时效

在保留证据的同时,也要注意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某些权利的行使可能受到时效的限制。因此,在维权过程中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综上所述,保留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通过妥善保管相关证件和文件、拍摄现场照片和视频、收集证人证言以及保留相关费用凭证等方式,你可以为自己构建一个坚实的证据基础,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二、房屋拆迁纠纷证据要满足的条件

法律分析:

首先、要收集主体资格证据,如:

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租赁房屋的要有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交租金的收据等等,在土地征收的案件中还涉及一些承包合同等;

其次、拆迁程序证据,主要有征收公告、补偿方案等,一些地方通知;

再次、搜集实体证据,比如得知拆迁信息的时候,要把自己的房屋拍照,房屋的原貌,房屋内的东西,必要的时候可以录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房屋拆迁要注意证据保全

1、对代管房屋的证据保全。

代管人亦属于被拆迁人,但由于代管人对被拆迁房屋没有所有权、处分权、在所有权人不在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就被拆迁的房屋面积、建筑材料的构成、房屋的新旧程度等有关证据进行保全,如果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如果未就上述证据采取保全措施而拆迁,则为纠纷发生制造了温床。

2、对被拆迁人已向法院起诉的房屋的证据保全。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等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如果拆迁人未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当停止拆迁。

如果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转用房的可以不停止拆迁。

对此种情况是否施行证据保全,没有法律规定,但笔者认为应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以防止进行诉讼时缺少必要的证据。

3、对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的证据保全。

拆除产权有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4、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证据保全。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

如果双方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按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实施拆迁,并进行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5、对租赁房屋的证据保全。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在审查租赁关系时应审查房产部门发放租赁许可证,对无证的不应予以保护。

并应对原租赁合同,产权变更书,变更后的租赁合同等作必要的证据保全。

一、影响房屋拆迁补偿的因素有哪些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影响房屋拆迁补偿的因素是非常多的,包括周边房屋的价值、房屋楼龄、面积、房屋的使用性质等。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房屋拆迁应当注意证据保全

由于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拆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牵扯范围广,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处理不好易造成矛盾激化。

因此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妥善处理纠纷至关重要。

纵观近年来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以下几种情况应注意采取证据保全。

一、对代管房屋的证据保全。

代管人亦属于被拆迁人,但由于代管人对被拆迁房屋没有所有权、处分权,在所有权人不在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就被拆迁的房屋面积、建筑材料的构成、房屋的新旧程度等有关证据进行保全,如果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如果未就上述证据采取保全措施而拆迁的,则为纠纷发生制造了温床。

二、对被拆迁人已向法院起诉的房屋的证据保全。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等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内如果拆迁人未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当立即停止拆迁。

如果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转用房的可以不停止拆迁。

对此种情况是否施行证据保全,没有法律规定,但应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以防止进行诉讼时缺少必要的证据。

三、对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的证据保全。

拆除产权有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四、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证据保全。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

如果双方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按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实施拆迁,并进行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五、对租赁房屋的证据保全。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在审查租赁关系时应审查房产部门发放的租赁许可证,对无租赁许可证的不应予以保护。

并应对原租赁合同,产权变更书,变更后的租赁合同等作必要的证据保全。

五、被拆迁人如何收集相关证据

法律分析:

首先、要收集主体资格证据,如:

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租赁房屋的要有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交租金的收据等等,在土地征收的案件中还涉及一些承包合同等;

其次、拆迁程序证据,主要有征收公告、补偿方案等,一些地方通知;

再次、搜集实体证据,比如得知拆迁信息的时候,要把自己的房屋拍照,房屋的原貌,房屋内的东西,必要的时候可以录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房屋拆迁纠纷证据怎么收集

房屋拆迁纠纷证据须符合什么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对案件相关的证据要求做了详细的规定,下面本文整理介绍房屋拆迁纠纷证据的要求。

证据的合法性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证据的真实性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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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证据怎样保留原房屋,被拆迁人如何收集相关证据

内容审核:周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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