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中,应安置人口怎么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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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概要]

  2020年7月,厦门市J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旧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其中指出需要征收社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地上附属物。

  Y女士因夫妻投靠,于2011年将户口迁到了社区。同日,Y女士的两个女儿也因子女随迁,将户口迁到了社区。

  2018年,Y女士离婚,但其与两个女儿仍居住在社区。

  2021年,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了《被征收户人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认可Y女士及两个女儿均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Y女士及两个女儿从未脱离集体经济组织生活,因此应当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但J区人民政府却不给予Y女士三人享受任何补偿安置待遇。

  无奈之下,Y女士及两个女儿将J区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要求J区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但是Y女士三人在立案时就遇到了难关,法院在收到Y女士三人的起诉材料后,要求Y女士三人补正“其系征收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并经有权机关依法认定”的证据。Y女士三人对此表示很困惑,认为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是J区人民政府的职责,法院的行为明显是增设了起诉条件,严重侵害了其三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有权认定应安置人口的行政机关到底有哪些?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可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收过程中,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补偿义务,使行政相对人能够及时获得公平的、合理的补偿。

  本案中,J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对Y女士三人依法进行补偿安置。同时,在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安置人口的认定”理应属于征收主体即J区人民政府的职责范围。

  但应当注意的是,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1月19日发布了《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的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村(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名单。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报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名单进行综合核实,提出应安置人口认定的初审意见,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3)对应安置人口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4)异议人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答复意见5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提交复核申请;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应在1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5)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应安置人口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应安置人口认定意见。

  该办法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意见作为应安置人口认定的前置程序,并将集体土地征收应安置人口认定的主体明确为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但是在该办法施行前,J区人民政府已经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应当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因此Y女士三人并不适用该办法,理应还是由J区人民政府来进行应安置人口的认定。

  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各地关于“应安置人口”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及认定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千万要留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中关于补偿安置人口认定的相关规定。如对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有疑问,建议直接咨询专业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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