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拆迁乱象,征收补偿方案中暴露的拆迁奖励乱象,被征收人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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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梨梅律师

马梨梅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及民事诉讼

擅长处理征收拆迁纠纷及民事纠纷,曾办理多起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等案件。

深圳房屋拆迁乱象,征收补偿方案中暴露的拆迁奖励乱象,被征收人该如何应对?

一、征收补偿方案中暴露的拆迁奖励乱象,被征收人该如何应对?

征收补偿方案中暴露的拆迁奖励乱象,被征收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

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被征收人应首先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身在征收过程中的权益和应得补偿。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征收补偿的原则、标准和程序,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核实征收补偿方案

面对拆迁奖励乱象,被征收人应认真核实征收补偿方案中的各项内容,特别是关于奖励的部分。确保方案中的奖励政策明确、合理,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发现方案中存在模糊不清或不合法的条款,应及时提出质疑并要求修改。

三、维护自身权益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对于不合理的拆迁奖励政策,可以与其他被征收人共同协商,向征收部门提出合理的诉求。同时,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四、监督征收过程

被征收人应积极参与并监督征收过程,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对于征收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如虚假奖励、滥用职权等,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维护整个征收工作的正常秩序。

综上所述,面对征收补偿方案中的拆迁奖励乱象,被征收人应通过了解法律法规、核实征收补偿方案、维护自身权益和监督征收过程等方式进行应对。

二、拆迁补偿中的涉税问题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补偿不满意的,可以向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三、征收补偿方案中暴露的拆迁奖励乱象,被征收人该如何应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通常认为,这里规定的补助和奖励不是普惠的、人人都有的。

比如,奖励是针对在签约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如果被征收人未按期搬迁,就不能够享受政府给予的奖励。

而补助则顾名思义,一般是针对生活困难救助、重大疾病救助以及住房困难家庭的。

从严格意义上讲,政府的上述提前搬迁奖励规定是与征收中的公平原则不相符合的。

既然方案中规定的签约期限,那也就意味着期满前的期间是给予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充分沟通、协商,并在家庭成员内部充分沟通、交流,对征收补偿所涉的相关问题全盘综合考虑之用,人为的设置“奖励”来对这一期间进行压缩、控制,显然与立法精神相悖。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指出,群众有意见的,要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

这种“打包”式奖励政策本身,是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有害的,被征收人一定要明晰。

总而言之,奖励、补助政策的制定具有很强的随意性、目的性,是征收方为被征收人设置的一个“游戏、噱头”。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参与,也完全有权选择“不玩儿”

二、字不能随意签。

在拆迁前期,拆迁人可能会让被拆迁人在很多文件上签字,被拆迁人一定不要随意签字。

因为很有可能会和评估公司的确定、拆迁人需出具的调查、被拆迁人房屋的权属相关等。

可以肯定的是,肯定会与拆迁补偿相关。

此时,极有可能会掉进拆迁人设计的陷阱。

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有签字比较随意的情况。

因此,被拆迁人应该借鉴这些吃亏经验,切莫随意签字。

应对策略:

报告该收收,不能轻易签字。

三、拆迁补偿谈判,应在哪谈?

拆迁谈判时,拆迁户经常被约到拆迁办公室或者指挥部等地点,去协商谈判补偿事宜,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因为不同的谈判环境,对谈判者才智的发挥会起到或大或小的激发作用,有利的地点、场所能够增强谈判者的谈判地位和谈判实力,同时也可压制谈判对手的谈判空间。

应对策略:

拆迁户要懂得拒绝且应友好的拒绝拆迁公司工作人员谈判邀请,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谈判地点。

四、拆迁补偿谈判,该和谁谈补偿事宜?

很多拆迁户的谈判对象是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并非拆迁方或征收方。

拆迁公司的身份是属于受托方,即由拆迁方委托拆迁公司协助处理相关拆迁工作,对拆迁补偿的数额并没有决定权,所以,拆迁户一直和拆迁工作人员谈判,不可能提高拆迁补偿,且有可能暴露自己的拆迁补偿底线,对以后提高补偿不利。

应对策略:

只听拆迁公司人员的报价,不说自己的真实想法,要与决定权的人谈判

在房屋拆迁时遇到拆迁奖励乱象,被征收人可以不参与,以免上当受骗,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所以在遇到涉及自己的利益的事时千万要谨慎小心,不能因为贪心而让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

四、征地拆迁奖励办法

法律主观:

  一、资金来源   各地的征地 拆迁 资金管理办法征地拆迁( 集体土地 )工作经费列入征地拆迁成本,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

  二、工作经费标准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实行包干制。

  乡镇、村组:

征地 按照水田2021元/亩、旱地1800元/亩、林地900元/亩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

拆迁按照2021元/户(住宅);

迁坟按照200元/冢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

  县国土资源局:

按照600元/亩安排工作经费(含用地报批经费)。

  三、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设备购置、召开村组会议、签订征地 拆迁协议 村组干及村民误工补助、交通设备使用费、维修费等日常办公经费开支,并符合相关财经纪律规定要求。

  四、工作经费拨付方式   在确保征地拆迁工作进度不影响项目推进的情况下,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实行分期拨付制。

征地拆迁项目确定后,经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管理局对征地拆迁实物量测算后核准所需工作经费总额,县财政局先期拨付所需工作经费总额的30%给乡镇作为征地拆迁工作启动经费,此后根据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另行拨付。

  五、工作经费管理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管理,由乡镇对所分配的工作经费负总责,严格按资金使用范围支出,主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五、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怎么办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补偿不满意的,可以向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六、现在拆迁怎么赔 -征收征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可能是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能是个人。

被拆迁人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涉税问题

1、营业税

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7]969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8〕277号)

除以上两种情况,无论收到的是现金补偿还是实物(房屋)补偿,都应视同土地及附属物转让款,交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拆迁补偿除属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外,取得的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补偿,都应在取得的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上地增值税。

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财税【2006】21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除以上规定,收到的拆迁补偿,无论是货币还是实物,均应视同转让土地及附属物交纳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拆迁补偿涉及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拆迁补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税。

被拆迁人是个人的涉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指出,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有以上文件可见:

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补偿(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取的拆迁补偿主要是对个人损失的一种补偿,不是销售行为,是政府主导的行为,会有政府的相关文件。

上述企业收到拆迁补偿免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个人收取的拆迁补偿不用交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通过以上分析:

只要是由政府主导的、因公共事业需要而拆迁补偿,无论是货币或是实物,都免征各税(除印花税而外)。

除此之外的拆迁补偿要交纳各税。

一、政府拆迁房屋需要什么手续

政府征收拆迁房屋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由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方案通过后,实施房屋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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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深圳房屋拆迁乱象,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怎么办

内容审核:马梨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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