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升
大拆大建越来越少
近期部分地区官网
发布征地拆迁的公告
涉及姑苏、园区和吴江
姑苏区彩香一村农贸市场地块
房屋征收范围
彩香一村三区煤球店(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范围为准)。该项目共计征收非住宅1户,面积约720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征收实施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n\n\n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补偿金额
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评估基准价:商业用房一层每平方米35027元。
_其他补偿费用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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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搬迁补偿费
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7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700元搬迁补偿费。
对于整厂迁移的征收补偿费,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设备、设施搬迁补偿费难以协商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确定。
2、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2)征收非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3)若被征收人不选择上述( 1) 、 ( 2)标准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限折算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计算年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为半年。
3.用人单位与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助
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13] 7号文件规定执行。
4.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5.关于改制企业的补偿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6.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被征收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 75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65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7.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20000元奖励。
☆产权调换
本项目提供嘉裕花园等地块的非居住用房作为非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
园区2022年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征收范围及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娄葑街道泾园南社区、泾园北社区;
胜浦街道滨江苑社区;
唯亭街道青剑湖二社区、亭苑社区、新娄社区、张泾社区;
斜塘街道新东苑社区、星涛社区范围内。\n\n\n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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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地块13、地块45、地块46、地块71拟用于工矿仓储项目建设;
地块42、地块44、地块58、地块60、地块61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地块01-地块11、地块14、地块15、地块17、地块22、地块23、地块27-地块29、地块33-地块36、地块38-地块41、地块43、地块48-地块53、地块56、地块57、地块62、地块73、地块74、地块76-地块78拟用于交通用地项目建设;
地块72拟用于水域及水利设施项目建设。
补偿方式与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苏州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13号)规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集体农用地336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65600元亩、集体未利用地45920元亩;
2、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员,如有遗漏的,请提出遗漏补偿登记。
吴江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黎里镇
1、拟征收土地位于黎里镇人民政府、黎里镇高新村农民集体范围内\n\n\n2、拟征收土地位于黎里镇人民政府、黎里镇汾湖村农民集体、十二组、十三组、十六组,黎里镇黎星村农民集体、二十一组、二十二组、二十三组、二十六组,黎里镇沈家港村农民集体,黎里镇新鹤村二十一组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征收目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松陵街道
1、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n\n\n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松陵街道集体所有土地8.9198公顷(133.797亩)。其中,农用地8.9198公顷(133.797亩),含耕地0.0163公顷(0.244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n\n\n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松陵街道集体所有土地11.908公顷(178.62亩)。其中,农用地11.6886公顷(175.329亩),含耕地0.2978公顷(4.467亩);建设用地0.2194公顷(3.291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征收目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盛泽镇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盛泽镇人民政府所有土地2.0932公顷(31.398亩)。其中,农用地1.3047公顷(19.5705亩),含耕地1.3047公顷(19.5705亩);建设用地0.7885公顷(11.827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征收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补偿方式与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省政府关于苏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苏政复〔2020〕96号)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吴政规字〔2020〕1号)的规定执行。
2、青苗补偿标准
按《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吴政规字〔2014〕3号)和《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吴政办〔2015〕16号)的规定执行。(本条适用上文盛泽镇、江陵街道)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吴江区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本条适用上文盛泽镇)
4、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姑苏房屋拆迁政策最新
2、姑苏房屋拆迁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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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苏州姑苏拆迁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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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苏州姑苏区房子会拆吗
10、姑苏区人民政府拆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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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姑苏房屋拆迁政策,
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