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重回农村,广州宅基地买卖合同官司波折重重:从简判到无视违建,再到实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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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及与征拆相关行政、民事交叉业务;善于从不同角度出发,结合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处理疑难案件,从实质上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重回农村,广州宅基地买卖合同官司波折重重:从简判到无视违建,再到实体处理

一、广州宅基地买卖合同官司波折重重:从简判到无视违建,再到实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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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官司在广州的审理变化莫测,起初是简单一判了之;之后是只处理宅基地使用权案件; 然后直接无视所有涉嫌违建的案子。现又重回实体处理阶段!快来看看这场官司背后的波折和最终定夺吧!

二、广州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法律主观:

一、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法院管吗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即没有审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权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源于原、被告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所以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

所以,未经确权的宅基地纠纷案法院没有权受理的。

二、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什么权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哪些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客体的特定性: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

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对象有三方面限制:

第一,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

第二,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

第三,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福利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5、无期限性: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物权。

宅基地的使用以农户为单位,不因户主的更替或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

6、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

以户为单位无限期地使用某块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积并不是长久的、固定不变的。

综上所述,因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法院当然可以进行管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侵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分析:

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四、侵占宅基地属于什么纠纷

法律分析:

属于财产纠纷。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占宅基地是属于侵犯村民财产权利的行为,所以是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也适用土地管理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五、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主观:

一、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法院管吗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即没有审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权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源于原、被告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所以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

所以,未经确权的宅基地纠纷案法院没有权受理的。

二、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什么权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哪些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客体的特定性: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

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对象有三方面限制:

第一,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

第二,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

第三,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福利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5、无期限性: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物权。

宅基地的使用以农户为单位,不因户主的更替或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

6、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

以户为单位无限期地使用某块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积并不是长久的、固定不变的。

综上所述,因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法院当然可以进行管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六、宅基地买卖纠纷

广州宅基地可以买卖。

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法律上是不允许买卖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但在实际操作中,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在村内部可以进行买卖,不得与城市人口进行交易。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不会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宅基地的权属与使用:

1、宅基地权属: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所有;

2、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依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

3、宅基地使用条件:

申请人需符合当地宅基地申请的条件,如户籍、土地规划等;

4、宅基地使用期限:

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为长期使用,但具体年限由地方政府规定;

5、宅基地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继承。

综上所述,广州宅基地的使用权虽然在法律上不允许买卖,但在实际操作中,村内部的自建房可以进行买卖,但不得与城市人口交易。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需要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不会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土地是国家的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全国的土地,除了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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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重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内容审核:刘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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