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东河区拆迁名单公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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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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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民商事纠纷

擅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尤其对厂房搬迁、房屋强拆等争议解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曾多次代表当事人参与谈判、调解。曾成功办理多起复杂民事法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

包头东河区拆迁名单公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一、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是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的一所基层人民法院,其主要职责是审理管辖范围内的各类案件。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95年,是内蒙古创省以来组建的第一个新建全额基层人民法院。它辖区面积266平方公里,下设11个庭室,审判组织架构齐全,拥有200余名工作人员,负责审理本区域内的各种民事、经济、刑事以及行政案件,并且承担着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公正的使命。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秉持着“以案件为中心,诚信服务”的工作理念,注重依法公正地处理每一起案件,尤其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法院还积极推进智能化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水平。

如何联系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如果需要联系该法院,可通过以下方式:- 电话:0472-95533- 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建设北一路27号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着重要的审判工作,注重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尊重法律并遵守法律,如有法律纠纷需要处理,也可以向本地的人民法院寻求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规定的证据,依法判决案件。

二、河东法院民事案件查询网

法律主观: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24-28319690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包河区法院案件查询

法律主观:

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和委托书到仲裁或法院查询。

在网上一般查询不到的。

1.如果被人起诉到法院,是法院直接送达 诉讼 状、传票、需要你签收的,不是对方告诉你。

民事诉讼法 2.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3.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 立案 之日起五日内将 起诉状 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答辩状 。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四、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法律主观:

以下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权的有关内容为了促进执行权的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执行权分权和高效运行机制 1、执行权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以及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2、地方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和其他业务庭平行的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3、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

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者法官行使。

4、执行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

执行审查权由法官行使。

5、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审批制,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

6、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互相监督,分权制衡,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执行局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分段执行实行节点控制和流程管理。

7、执行中因情况紧急必须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人员经执行指挥中心指令,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其他控制性措施,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8、人民法院在执行局内建立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以有效解决消极执行和不规范执行问题。

执行申诉审查部门可以参与涉执行信访案件的接访工作,并应当采取排名通报、挂牌督办等措施促进涉执行信访案件的及时处理。

9、继续推进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执行信息部门应当发挥职能优势,采取多种措施扩大查询范围,实现执行案件所有信息在法院系统内的共享,推进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并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二、关于执行局与立案、审判等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 10、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局行使;

人民法庭可根据执行局授权执行自审案件,但应接受执行局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1 1、办理执行实施、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执行请示等执行案件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代位析产之诉等涉执行的诉讼案件,由立案机构进行立案审查,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可由其自行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并纳入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

1 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代位析产之诉等涉执行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的审判机构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逐步促进涉执行诉讼审判的专业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对涉执行的诉讼案件集中审理。

案外人、当事人认为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错误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1 3、行政非诉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申请,由立案机构登记后转行政审判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再由立案机构办理执行立案登记后移交执行局执行。

1 4、强制清算的实施由执行局负责,强制清算中的实体争议由民事审判机构负责审理。

1 5、诉前、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由立案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裁定保全的,移交执行局执行。

1 6、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申请由相关审判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

裁定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移交执行局执行。

1 7、当事人、案外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机构或者审判机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实施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局根据异议事项的性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当事人、案外人的异议既指向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又指向实施行为的,一并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机构或者审判机构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审查。

1 8、具有执行内容的财产刑和非刑罚制裁措施的执行由执行局负责。

1 9、境外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由审判机构负责审查;

依法裁定准予执行或者发出执行令的,移交执行局执行。

20、不同法院因执行程序,执行与破产、强制清算、审判等程序之间对执行标的产生争议,经自行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争议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执行局中的协调指导部门处理。

2 1、执行过程中依法需要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由执行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应当通过另诉或者提起再审追加、变更的,由审判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2 2、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由司法辅助部门负责,对评估、拍卖、变卖所提异议由执行局审查。

2 3、被执行人对国内仲裁裁决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由执行局审查。

2 4、立案、审判机构在办理民商事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就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诉前、诉中和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等内容向当事人作必要的释明和告知。

2 5、立案、审判机构在办理民商事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除依法缺席判决等无法准确查明当事人身份和地址的情形外,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中载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在卷宗中载明送达地址。

2 6、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

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

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2 7、对符合法定移送执行条件的法律文书,审判机构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及时移送执行局执行。

三、关于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2 8、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辖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下级人民法院拒不服从上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下级人民法院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 9、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执行工作情况,组织集中执行和专项执行活动。

30、对下级人民法院违法、错误的执行裁定、执行行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自行纠正或者通过裁定、决定予以纠正。

3 1、上级人民法院在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或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可以统一指挥和调度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和执行装备。

3 2、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可以商政府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内人民法院的执行装备标准和业务经费计划。

3 3、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下级人民法院通报。

五、大东法院执行庭电话

法律主观: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24-28319690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六、包河市刑事判决书

法律主观:

如果你是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档案室查询或委托别人去查询;

如果你不是当事人,在经法院办公室领导签字同意后,可以自己去查询或委托别人去查询;

如果你委托的 律师 是你要查询的案件的 代理 人,律师就可以直接拿当时案件的委托书去法院查询。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 判决书 、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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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包头东河区拆迁名单公示,大东法院执行庭电话

内容审核:李雪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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