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西拆迁名单公示,辽源市里还会拆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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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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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自2013年,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对于企业合规、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精准把握委托人实际诉求,结合案件争议焦点,运用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法律功底针对性为委托人制定最佳诉讼方案。

辽源西拆迁名单公示,辽源市里还会拆迁吗

一、辽源市里还会拆迁吗

辽源市未来是否会有拆迁,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城市规划、政府政策、以及具体地区的实际需要等。目前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

一般来说,城市的发展和改造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区域的拆迁。但这通常需要政府进行详细的规划和评估,以确保拆迁活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如果辽源市有拆迁计划,政府通常会提前进行公告,并与受影响的居民进行协商,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因此,建议关注当地政府的官方公告和新闻,以获取最新的信息。

总的来说,未来辽源市是否会有拆迁,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有任何疑虑或担忧,建议咨询当地政府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二、辽源南部新城规划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违章建>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予以认定;拆除自建自用的,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临时建>,按房屋所在的方位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的有照房屋评估价格平均值的20%--30%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和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的房屋,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对被拆迁房屋的建>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产籍登记卡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第三十二条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的标准,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面积不少于被拆迁房屋的建>面积。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提供安置用房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对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建设的与所拆房屋具有相同用途的商品房屋,享有优先选择权。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房屋属于直管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享有按房改>策购房的权利。

承租人向房屋所有人支付按房改>策计算的购房款后,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

承租人不支付房改购房款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用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对承租人进行安置。

被拆迁的房屋产权单位不明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并按前款规定负责房改代售。

第三十六条拆迁租凭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费。

第三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每户300元;

(>)在约定的搬迁过渡期限内非采暖期每户每月100元,采暖期间每月18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或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使用了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房屋产权证(公房使用证)或房屋租赁协议作为按户支付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超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是:

延长3个月以下的加发1倍,延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加发2倍,延长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加发3倍。

延长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九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般迁补助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程度给补偿。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承阴人就补助标准达成一致的,按协商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技术、质量标准。

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发现拆迁安置用房布局、设施设计不合理等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修改。

拆迁人不得擅自变动修改后的设计。

第四十二条被拆迁房屋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一)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对没有经济来源、所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低于1.5万元,无其他住房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当提供不小于原房屋面积和不低于原房屋质量的住房,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

所提供的房屋与原房屋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面积被拆迁人不享有产权。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住房应当在城市规划区内,可以是拆迁范围内,也可以是拆迁范围以外的房屋;房屋类型可以是成套房也可以是非成套房。

被拆迁人不接受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拆迁人按原房屋的评估予补偿后,不再承担安置义务。

三、辽源市征地补偿多少?

为发展辽源经济,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3]708号)文件批准,辽源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七批次用地依法征收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五一村集体土地12.7536公顷。

依法用于商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013年12月27日,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3]708号)文件批复,依法用于商住项目建设。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及面积:

被征用的土地为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五一村集体旱田7.7618公顷、菜田0.8966公顷、坑塘水面0.0479公顷、农村宅基地3.8972公顷、农村道路0.0774公顷、荒草地0.0727公顷,共计12.7536公顷。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

(旱田、菜田)95元/㎡×20%

(坑塘水面、农村宅基地、农村道路、荒草地)1.3元/㎡×4倍。

安置补助费标准:

(旱田、菜田)95元/㎡×80%。

青苗补偿费标准:

旱田1.3元/㎡、菜田3.5元/㎡。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办法。

此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由村委会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自行安置。

四、尚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村民须在2013年3月27日前到村委会办理相关手续。

五、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但是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四、辽源市征地补偿多少

一、辽源市征地补偿多少

为发展辽源经济,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3]708号)文件批准,辽源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七批次用地依法征收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五一村集体土地12.7536公顷。

依法用于商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013年12月27日,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3]708号)文件批复,依法用于商住项目建设。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及面积:

被征用的土地为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五一村集体旱田7.7618公顷、菜田0.8966公顷、坑塘水面0.0479公顷、农村宅基地3.8972公顷、农村道路0.0774公顷、荒草地0.0727公顷,共计12.7536公顷。

3、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

(旱田、菜田)95元/㎡×20%

(坑塘水面、农村宅基地、农村道路、荒草地)1.3元/㎡×4倍。

安置补助费标准:

(旱田、菜田)95元/㎡×80%。

青苗补偿费标准:

旱田1.3元/㎡、菜田3.5元/㎡。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办法。

此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由村委会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自行安置。

4、尚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村民须在2013年3月27日前到村委会办理相关手续。

5、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但是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二、土地征收的程序

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第三步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第四步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第五步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第六步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步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第八步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九步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

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第十步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五、辽源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违章建>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予以认定;拆除自建自用的,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临时建>,按房屋所在的方位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的有照房屋评估价格平均值的20%--30%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和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的房屋,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对被拆迁房屋的建>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产籍登记卡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第三十二条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的标准,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面积不少于被拆迁房屋的建>面积。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提供安置用房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对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建设的与所拆房屋具有相同用途的商品房屋,享有优先选择权。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房屋属于直管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享有按房改>策购房的权利。

承租人向房屋所有人支付按房改>策计算的购房款后,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

承租人不支付房改购房款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用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对承租人进行安置。

被拆迁的房屋产权单位不明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并按前款规定负责房改代售。

第三十六条拆迁租凭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费。

第三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每户300元;

(>)在约定的搬迁过渡期限内非采暖期每户每月100元,采暖期间每月18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或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使用了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房屋产权证(公房使用证)或房屋租赁协议作为按户支付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超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是:

延长3个月以下的加发1倍,延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加发2倍,延长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加发3倍。

延长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九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般迁补助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程度给补偿。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承阴人就补助标准达成一致的,按协商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技术、质量标准。

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发现拆迁安置用房布局、设施设计不合理等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修改。

拆迁人不得擅自变动修改后的设计。

第四十二条被拆迁房屋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一)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对没有经济来源、所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低于1.5万元,无其他住房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当提供不小于原房屋面积和不低于原房屋质量的住房,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

所提供的房屋与原房屋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面积被拆迁人不享有产权。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住房应当在城市规划区内,可以是拆迁范围内,也可以是拆迁范围以外的房屋;房屋类型可以是成套房也可以是非成套房。

被拆迁人不接受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拆迁人按原房屋的评估予补偿后,不再承担安置义务。

六、辽阳土岗子村能动迁吗?

法律分析:

辽源市政府召开辽源南部新城开发建设新闻发布会。

南部新城开发办负责人介绍了南部新城开发建设总体情况并对记者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解答。

南部新城位于辽源城区南部,距城市中心区3公里,总区域面积13.6平方公里。

以打造国内一流的现代职业教育产业新城为目标,规划建设职业教育基地、科教文化中心、现代商务中心、康养文旅中心和高铁总部经济等功能区,打造城市经济新引擎、建设产城融合新城区、创新体制机制示范区,成为兼具居住生活、配套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生态化产城融合示范区,规划常住人口约10万人。

法律依据:

《辽源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了科学指导辽源市城市发展建设,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辽源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审批建制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进行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在辽源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管理和一切建设活动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五条 规划层次与规划范围

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

辽源市全部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5139平方公里,包括龙山、西安两区、辽源经济开发区和东丰、东辽两县。

2、空间发展协调区规划范围

辽源市市区行政范围,白泉镇、金洲乡、安石镇、建安镇、辽河源镇、渭津镇、凌云乡、安恕镇的全部行政范围,总面积1913.5平方公里。

3、规划区规划范围

辽源市市区行政范围,八一水库、金满水库、杨木水库、大良水库、小城子水库、龙山水库的水源保护区,总面积540.4平方公里。

4、中心城区规划范围

规划城市建成区,总规划范围125.4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设用地面积86.82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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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辽源西拆迁名单公示,辽源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刘清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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