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拆迁位置公示图片,赵某索要剩余货款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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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昀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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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房地产合同、城镇拆迁、水域占用、政府谈判等民商行政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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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赵某索要剩余货款无果

赵某索要剩余货款无果

二、2018年9月1日张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约定从10月1日开始,每月1日还1万元,分5次还

原告:

某公司。

被告:

赵某。

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为原告)与被告赵某(以下简称为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2000元人民币;

2.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的事实及理由:

被告2022年3月24日,欠原告12000元整约定还款日期为2022年5月22日前归还,被告至今欠款未还。

被告赵某未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某公司,欠款事由租车租金,欠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元整(小写)12000.00元整,欠款人确定还款日期为2022年5月22日。

特此为据。

”上有被告签字及捺印,并注明了身份证号。

另查,原告称,双方之间存在车辆租赁关系,被告欠的是车辆的租金。

本院认为: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而本案中,被告系因欠原告租车租金等费用而出具的欠条,双方应为合同关系,故本院将案由变更为合同关系纠纷。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本案中,被告承诺于2022年5月22日前偿还欠款,但并未按期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金额为12000元。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欠条》中并未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但若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偿还原告某公司款项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李某因长期不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导致

法律主观:

出借人长期不向借款人催要借款有下列后果:

如果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超过三年的,则对方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而当事人一般就只能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来催要借款。

四、刘某欠何某100万元货款届期未还且刘某不知所踪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59题:

刘某欠何某100万元货款届期未还且刘某不知所踪。

刘某之子小刘为替父还债,与何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仅约定:

月租金1万元,用租金抵货款,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

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小刘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B.何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C.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D.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AD

【考点】租赁合同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选项B说法正确。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本题中,该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

条件,是指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

期限,是指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

本题中,该租赁合同约定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贷款作为合同终止的事实,而刘某的出现并还清贷款是将来不确定的客观事实,应当视为附条件的合同。

【提示】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ABD,从《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来看,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

五、某公司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某公司。

被告:

赵某。

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为原告)与被告赵某(以下简称为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2000元人民币;

2.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的事实及理由:

被告2022年3月24日,欠原告12000元整约定还款日期为2022年5月22日前归还,被告至今欠款未还。

被告赵某未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某公司,欠款事由租车租金,欠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元整(小写)12000.00元整,欠款人确定还款日期为2022年5月22日。

特此为据。

”上有被告签字及捺印,并注明了身份证号。

另查,原告称,双方之间存在车辆租赁关系,被告欠的是车辆的租金。

本院认为: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而本案中,被告系因欠原告租车租金等费用而出具的欠条,双方应为合同关系,故本院将案由变更为合同关系纠纷。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本案中,被告承诺于2022年5月22日前偿还欠款,但并未按期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金额为12000元。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欠条》中并未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但若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偿还原告某公司款项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张某拿着李某写的借条,向李某主张偿还贷款。法官能支持吗?怎么了?

借条超过三年是否自动失效是不确定的,若是3年的诉讼失效中断,诉讼重新计算。

1、根据《民法总则》实施之日即2017年10月1日起,借条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其中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标志着我国普通诉讼时效从《民法通则》的2年调整为了3年,而借条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

2、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并非一成不变,其中一项制度便是诉讼时效中断,这是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出现了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等法定事由,从而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重新计算的制度。

欠条出具后超过三年的,不一定丧失胜诉权,如果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自欠款之日起计算。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依据对方出具的欠条,去法院起诉要求还款。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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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毕节拆迁位置公示图片,某公司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

内容审核:赵昀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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