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证,拆迁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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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卡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战能力,尤其擅长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征收拆迁群体性案件、企业拆迁案件、养殖场拆迁、旧城改造更新纠纷、宅基地相关纠纷、强制拆除纠纷及违法建设纠纷案件。其凭借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在行政诉讼领域树立了卓越的专业形象,对各类复杂拆迁与行政争议案件有着独到的见解与解决方案。

苏州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证,拆迁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一、拆迁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由拆迁管理部门向拆迁人发放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取得许可证后才能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行政许可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征收拆迁公告属于行政行为吗

拆迁管理部门是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拆迁管理部门是行政机关。

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拆迁工作职责中实施的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所以拆迁公告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职权或职责行为。

政府的拆迁公告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五个基本特性,即

1、规制性,即存在意思表示,并具有法律效果;

2、单方性,公告行为属于政府的单方行为;

3、行政职权性;

4、个别性(特定性),针对特定事项作出;

5、外部性,即直接对外部发生效力并影响外部的权益。

一、拆迁公告能否作为行政行为依据吗

拆迁公告可以作为行政行为依据。

实际上发布拆迁公告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其能够进入强拆环节的前提,所以拆迁人不会否认其发布公告的行为,而且公告会显示正确的信息。

强拆行为是一个过程,应该会留下证据,你是没有看到强拆还是不知道强拆的人属于哪个单位。

如果是后者,可以推定强拆人就是发布公告中的拆迁人(拆迁人是一个法定概念,意即领取拆迁许可证的法律主体)。

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

(1)用地的申报和审批

征收集体土地首先需要由市、县国土局研究通过后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安置途径、补偿标准等书面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时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停止办理有关的房产手续,以防止被征收人通过不当途径增加补偿费用。

在送达征地告知后,市、县国土局将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种类、面积以及土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字确认。

在征地依法报批之前,市、县国土局还需告知被征收方就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随后,市、县国土局就调查及听证结果拟定土地征收方案,包括:

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以及供地方案。

并将该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省政府上报审批。

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省政府或国务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批复。

在收到批准文件10日内,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同国有土地征收相类似的是,集体土地征地在报批前也需要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缴至财政专户,并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2)征收土地公告与补偿

随着征收土地的公告,相应的政府部门(即市、县国土局)应当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该方案还需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国土资源局备案。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等需在公告期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获得补偿。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三、拆迁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由拆迁管理部门向拆迁人发放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取得许可证后才能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行政许可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行政处罚包括强制拆迁吗

行政处罚不包括强制拆迁,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五、拆迁是行政行为么

拆迁管理部门是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拆迁管理部门是行政机关。

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拆迁工作职责中实施的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所以拆迁公告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职权或职责行为。

政府的拆迁公告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五个基本特性,即

1、规制性,即存在意思表示,并具有法律效果;

2、单方性,公告行为属于政府的单方行为;

3、行政职权性;

4、个别性(特定性),针对特定事项作出;

5、外部性,即直接对外部发生效力并影响外部的权益。

一、拆迁公告能否作为行政行为依据吗

拆迁公告可以作为行政行为依据。

实际上发布拆迁公告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其能够进入强拆环节的前提,所以拆迁人不会否认其发布公告的行为,而且公告会显示正确的信息。

强拆行为是一个过程,应该会留下证据,你是没有看到强拆还是不知道强拆的人属于哪个单位。

如果是后者,可以推定强拆人就是发布公告中的拆迁人(拆迁人是一个法定概念,意即领取拆迁许可证的法律主体)。

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

(1)用地的申报和审批

征收集体土地首先需要由市、县国土局研究通过后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安置途径、补偿标准等书面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时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停止办理有关的房产手续,以防止被征收人通过不当途径增加补偿费用。

在送达征地告知后,市、县国土局将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种类、面积以及土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字确认。

在征地依法报批之前,市、县国土局还需告知被征收方就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随后,市、县国土局就调查及听证结果拟定土地征收方案,包括:

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以及供地方案。

并将该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省政府上报审批。

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省政府或国务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批复。

在收到批准文件10日内,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同国有土地征收相类似的是,集体土地征地在报批前也需要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缴至财政专户,并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2)征收土地公告与补偿

随着征收土地的公告,相应的政府部门(即市、县国土局)应当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该方案还需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国土资源局备案。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等需在公告期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获得补偿。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拆迁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拆迁公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拆迁公告是政府部门拆迁的权力来源之一,拆迁公告的目的是将拆迁批文送达给被拆迁人,以告知被拆迁人此地正式开始拆迁。

在拆迁批文没有被公告之前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拆迁,在拆迁公告作出后应当全部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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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苏州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证,拆迁是行政行为么

内容审核:王利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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