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长期任职于大中型企业,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同时对企业合规管理、企业运营风险管控、民商事纠纷具有丰富工作经验。
农村房屋动迁增收后自留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具体分析如下:
一、自留地的所有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其中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因此,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非个人所有。
二、自留地的使用权与管理义务
虽然自留地归集体所有,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依法获得自留地的使用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这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使用自留地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利用土地,并承担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责任。
三、农村房屋动迁与自留地归属的关系
在农村房屋动迁过程中,虽然房屋和土地的使用权可能发生变化,但自留地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农民集体。即使房屋动迁导致农民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或新的居住地,这并不影响自留地归集体所有的法律属性。因此,农村房屋动迁增收后,自留地依然归农民集体所有。
综上所述,农村房屋动迁增收后自留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使用自留地,并承担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有两种,归国家所有和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的土地是可以被征收的,征收的时候需要对农村集体进行经济补偿,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并没有对能否提留征地补偿款作出规定,一般情况下经农村集体协商同意的,提留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可以,但你要是依法承包且没到期限是不可以回收的。
根据我国土地法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组织,村集体组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村民大会规约或承包合同,决定村集体组织土地的使用。
因此,只要没有违反土地承包的强制性规定或村里对土地使用的规约,或土地承包合同,村集体组织是有权决定土地的发包与收回的。
机动地是指为解决因人口变化、征地、自然灾害等各种情况而导致的人地矛盾问题而预留的土地。
实践中,预留机动地往往被投机者所利用,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预留的机动地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对外发包,以此来获取利益,损害了农民的权益。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对预留机动地作了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根据以上法律的精神可以看出,一方面不鼓励预留机动地;
另一方面,已经预留机动地的,只要不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即在允许范围。
机动地不足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的,也不可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人地矛盾,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如:
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承包地的收回、依法开垦新增加的土地。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
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
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有两种,归国家所有和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的土地是可以被征收的,征收的时候需要对农村集体进行经济补偿,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并没有对能否提留征地补偿款作出规定,一般情况下经农村集体协商同意的,提留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法律分析:
农村自留地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自留地是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因此农村的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个人享有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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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自留地归谁所有,土地征收村提留法律依据
内容审核: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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