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及与征拆相关行政、民事交叉业务;善于从不同角度出发,结合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处理疑难案件,从实质上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地主王瑞宜将土改中保留给他的财产赠予他人是否允许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1962年8月1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月14日函已收到。关于地主王瑞宜将土改中保留的五间房屋赠与其堂兄王秋和(贫农)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此复。
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196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最近接到南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浦城县地主王瑞宜,土改中保留房屋五间,1955年王被捕判刑送内蒙古劳改,1961年刑满留队就业,并将家眷迁走,其房屋赠与堂兄王秋和(贫农)为业,已向财政局税契,地主将土改中保留房屋赠与他人在法律上是否允许,关于这一问题,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司法部1951年11月22日司三字第1529号批复“关于所询地主在土改后可否将房屋出卖问题,经我部与华东土地改革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原则上房屋与土地在一定年限内是同样禁止出卖,但有特殊.原因如病丧等事故,经当地农民协会同意其出卖时是可以准予出卖的”精神,我们认为,自土改至今,业已逾十年之久,地主王瑞宜现已在内蒙留队就业,并将家眷迁走,其土改中保留房屋,自愿赠堂兄王秋和(贫农)为业,应予允许。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予批示。
法治中国系列·民法(房屋)13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李X为固安县XX村民,2002年村里由于地多人少,有很多地没有人愿意耕种,遂承包了40亩土地并签订了承包合同,一开始合同约定的承包期是10年,合同签订后因耕地平整任务比较难,经跟村里提出申请,经时任村委会及村委班子开会决议同意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由村会计在原合同上手写涂改,将原来的10年改为30年。
2017年村里要将包括原告在内的承包地流转给第三方,并以村委委会名义对外签订流转合同,但却拒绝支付流转费用给原告,原告多次找到村委会协商,村领导一直拒绝支付,理由闪烁其词,一会说不认可原告承包地期限是30年,一会又说是乡里不让发放,后面又同意给原告结算流转费,但一直未果。
原告也曾多次找乡镇领导反映问题,后一直仍未解决,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
二、一审审理情况
原告一审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村委会支付自2017年至2021年的土地流转费,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认为自2002年1月1日与被告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即取得相应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0年承包期改为30年是经过合法程序更改的,应属有效,且原告一直交纳土地承包费至2016年。
在流转土地之前,被告是找到过原告协商此事的,并承诺承包费为1200元/亩,会如数支付给原告,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量地时,被告还带着原告一起量的地。
一审XX原告提交了时任村委会主任及书记关于原告承包期限延长的说明、原告2002年至2016年交纳承包费的收据、土地流转合同、时任村委会王XX关于分地时具体情况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
其XX土地流转合同当XX有三块地,其XX两块地是涉及到原告的地,剩余地块与原告无关,被告在开庭时表示认可其XX有一块地21.13亩是原告的,剩余地块未置可否也并未提供相关证据。
王XX证言非常清楚的说明了分地时是由王XX一手负责的,该流转合同当XX所涉地块包括原告的地。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XX,着重审查了原告承包合同10年改为30年的合法性问题,针对原告提出的主张及证据,被告认为原告承包合同期限10年改为30年不合法,理由是原告是通过不法手段涂改的,其内容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
原告承包合同10年到期后拒不退回,是迫于压力占一年地交一年承包费,只认可承包费交到了2016年,被告对于自己的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
1.原告承包合同自2002年1月1日签订,承包期限为30年;
2.2013年村委会开始将村里的土地对外流转,2017年对外流转时,涉及本村位于闫路西13.58亩、闫路西21.13,闫路东24.18亩三块土地,原告认为该三块对外流转土地XX含有其承包的40亩土地。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求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的后果,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所依据的是其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被告与案外人固安县XX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这两份合同所载承包土地四至、亩数均不相同,两合同内容并无衔接,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审理情况
针对一审判决,原告认为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二审期间,原告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提交固安XX公司礼让店支行明细查询单一份,拟证明自2014年至2019年,村委会一直在向上诉人发放案涉承包地补贴。
胡家庄村委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承包合同未到期,因为承包地只有部分有补贴款,所以村委会在收到补贴后平均分配给土地承包户。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1日,胡家庄村委会流转给“固安县XX”的土地约包含31.13亩李XX承包的土地,每亩每年的承包费为1200元。
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李X的土地承包期限问题,虽然李X提交的合同记载是由10年修改为30年,但时任村主任王XX在一审XX出庭作证证明该承包期限系经村党支部研究确定,并非李XX私自修改,且胡家庄村委会并未提交与此不一致的合同文本。
另外,一审判决予以认定后,胡家庄村委会也未提出上诉,该承包期限又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流转给XX昊苗圃场的土地是否包含李X承包地的问题,王XX作为流转土地的经办人已在一审证实包含李XX的承包地。
二审XX,胡家庄村委会也认可流转给XX昊苗圃场的土地包含约31.13亩李XX的承包地,与李X所述一致,二审法院也予以确认。
鉴于胡家庄村委会将已承包给李X的土地又流转给他人,李X主张胡家庄村委会给付2017年至2021年度土地流转费差价,本院予以支持,即胡家庄村委会应给付李X(1200-450)*31.13*5=116737.5元。
四、律师说法
1.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受到法律保护,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属有效,在本案XX李X当初延长承包合同期限虽经村委会领导班子合法决议批准,采用手写修改,无村委会盖章,存在瑕疵,容易造成误解,出现问题时易使自己陷入被动地位。
本案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法官细致入微的审理,找到关键问题所在,律师帮助当事人针对关键问题搜集并提供有效证据,才使当事人得以胜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流、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有权请求返还,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消的,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相对人,相对人予以接受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房产赠与要符合条件,包括赠与人具有产权、行为能力,房产有合法权属证件,有书面赠与协议并公证,需挂号审理过户手续,受增人需缴纳税费,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赠与流程包括公证、测绘、缴税、挂号等步骤。
赠与后权力转移无法撤消。
法律分析
一、房子赠与要符合什么条件?
1、赠与人有必要是房子产权的拥有人,一同有必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的房子有必要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胶葛;
3、赠与人和受增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处理公证;
4、房子赠与有必要经房地产处理机关挂号、审理,处理产权过户手续;
5、受增人有必要按照有关规矩缴缴税、费;
6、不得为逃避应当实施的法定职责,如债款实施、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设定赠与;也不得为逃避法规处理,如缴缴税费等而树立赠与。
总之,房子赠与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损害别人的合法权益。
二、房产赠与要怎样处理?
(一)房产赠与详细处理的流程则包括:
1、赠予两头到公证处处理赠予公证手续,收取赠予公证书;
2、恳求人到测绘所处理面积测绘或转绘,收取效果;
3、恳求人到征收契税窗口处理完税手续,收取完税证明;
4、恳求人备齐资料到收件窗口恳求赠予挂号;
5、收件人员收件立案受理,缴交挂号费,核发《房地产恳求挂号回执》;
6、办案人员对资料进行审理,通知恳求人到发件窗口领证;
7、恳求人凭挂号回执到发件窗口收取《房地产权证》。
(二)房产赠与是指房子所有人将房子所有权无偿赠给别人的行为。
一般来说,房子赠与手续有五个进程: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子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按规矩,房子赠与一定要选用书面形式。
2、房子赠与的当事人(受赠人)凭原房子所有权证、赠与合同,按规矩交纳有关。
3、处理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挂号处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矩,房子赠与有必要处理公证。
4、处理房子所有权转移挂号手续。
房子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处理组织恳求改动挂号,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恳求书(二)身份证件(三)原房地产产权证(四)赠与书及公证书(五)契税收据。
5、赠与人将房子交给受赠人,这儿的交处以处理房子产权转移挂号为准。
三、房产赠与懊悔了,合同能否撤消?
根据律师了解的情况,董先生将挂号在自己名下的房子改动为他与范女士各占50%比例,范女士接受了赠与并处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矩,赠与在权力转移前可以撤消,而本案中董先生向范女士赠与的房产现已处理了改动挂号,即权力现已转移,故董先生无权撤消赠与。
结语
房产赠与要符合赠与人具有产权拥有人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产具有合法权属证件、双方自愿并有书面赠与协议并公证、经房地产处理机关挂号审理和处理产权过户手续、受赠人按规定缴纳税费等条件。
房产赠与应遵循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原则。
房产赠与的流程包括公证、测绘、税费处理、挂号等步骤。
一旦房产赠与完成产权转移,赠与人无权撤消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李X为固安县XX村民,2002年村里由于地多人少,有很多地没有人愿意耕种,遂承包了40亩土地并签订了承包合同,一开始合同约定的承包期是10年,合同签订后因耕地平整任务比较难,经跟村里提出申请,经时任村委会及村委班子开会决议同意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由村会计在原合同上手写涂改,将原来的10年改为30年。
2017年村里要将包括原告在内的承包地流转给第三方,并以村委委会名义对外签订流转合同,但却拒绝支付流转费用给原告,原告多次找到村委会协商,村领导一直拒绝支付,理由闪烁其词,一会说不认可原告承包地期限是30年,一会又说是乡里不让发放,后面又同意给原告结算流转费,但一直未果。
原告也曾多次找乡镇领导反映问题,后一直仍未解决,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
二、一审审理情况
原告一审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村委会支付自2017年至2021年的土地流转费,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认为自2002年1月1日与被告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即取得相应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0年承包期改为30年是经过合法程序更改的,应属有效,且原告一直交纳土地承包费至2016年。
在流转土地之前,被告是找到过原告协商此事的,并承诺承包费为1200元/亩,会如数支付给原告,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量地时,被告还带着原告一起量的地。
一审XX原告提交了时任村委会主任及书记关于原告承包期限延长的说明、原告2002年至2016年交纳承包费的收据、土地流转合同、时任村委会王XX关于分地时具体情况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
其XX土地流转合同当XX有三块地,其XX两块地是涉及到原告的地,剩余地块与原告无关,被告在开庭时表示认可其XX有一块地21.13亩是原告的,剩余地块未置可否也并未提供相关证据。
王XX证言非常清楚的说明了分地时是由王XX一手负责的,该流转合同当XX所涉地块包括原告的地。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XX,着重审查了原告承包合同10年改为30年的合法性问题,针对原告提出的主张及证据,被告认为原告承包合同期限10年改为30年不合法,理由是原告是通过不法手段涂改的,其内容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
原告承包合同10年到期后拒不退回,是迫于压力占一年地交一年承包费,只认可承包费交到了2016年,被告对于自己的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
1.原告承包合同自2002年1月1日签订,承包期限为30年;
2.2013年村委会开始将村里的土地对外流转,2017年对外流转时,涉及本村位于闫路西13.58亩、闫路西21.13,闫路东24.18亩三块土地,原告认为该三块对外流转土地XX含有其承包的40亩土地。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求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的后果,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所依据的是其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被告与案外人固安县XX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这两份合同所载承包土地四至、亩数均不相同,两合同内容并无衔接,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审理情况
针对一审判决,原告认为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二审期间,原告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提交固安XX公司礼让店支行明细查询单一份,拟证明自2014年至2019年,村委会一直在向上诉人发放案涉承包地补贴。
胡家庄村委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承包合同未到期,因为承包地只有部分有补贴款,所以村委会在收到补贴后平均分配给土地承包户。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1日,胡家庄村委会流转给“固安县XX”的土地约包含31.13亩李XX承包的土地,每亩每年的承包费为1200元。
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李X的土地承包期限问题,虽然李X提交的合同记载是由10年修改为30年,但时任村主任王XX在一审XX出庭作证证明该承包期限系经村党支部研究确定,并非李XX私自修改,且胡家庄村委会并未提交与此不一致的合同文本。
另外,一审判决予以认定后,胡家庄村委会也未提出上诉,该承包期限又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流转给XX昊苗圃场的土地是否包含李X承包地的问题,王XX作为流转土地的经办人已在一审证实包含李XX的承包地。
二审XX,胡家庄村委会也认可流转给XX昊苗圃场的土地包含约31.13亩李XX的承包地,与李X所述一致,二审法院也予以确认。
鉴于胡家庄村委会将已承包给李X的土地又流转给他人,李X主张胡家庄村委会给付2017年至2021年度土地流转费差价,本院予以支持,即胡家庄村委会应给付李X(1200-450)*31.13*5=116737.5元。
四、律师说法
1.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受到法律保护,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属有效,在本案XX李X当初延长承包合同期限虽经村委会领导班子合法决议批准,采用手写修改,无村委会盖章,存在瑕疵,容易造成误解,出现问题时易使自己陷入被动地位。
本案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法官细致入微的审理,找到关键问题所在,律师帮助当事人针对关键问题搜集并提供有效证据,才使当事人得以胜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流、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有权请求返还,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消的,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相对人,相对人予以接受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
土地使用权赠予合同可能会附加其他条件,如用地人在将土地赠予给学校使用时,可能会将土地的使用限于与教育有关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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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保留房屋请示,李XX与某村委会土地流转纠纷案
内容审核:刘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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