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保留房屋请示,关于地主王瑞宜将土改中保留给他的财产赠予他人是否允许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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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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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保留房屋请示,关于地主王瑞宜将土改中保留给他的财产赠予他人是否允许的复函

一、关于地主王瑞宜将土改中保留给他的财产赠予他人是否允许的复函

关于地主王瑞宜将土改中保留给他的财产赠予他人是否允许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1962年8月1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月14日函已收到。关于地主王瑞宜将土改中保留的五间房屋赠与其堂兄王秋和(贫农)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此复。

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196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最近接到南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浦城县地主王瑞宜,土改中保留房屋五间,1955年王被捕判刑送内蒙古劳改,1961年刑满留队就业,并将家眷迁走,其房屋赠与堂兄王秋和(贫农)为业,已向财政局税契,地主将土改中保留房屋赠与他人在法律上是否允许,关于这一问题,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司法部1951年11月22日司三字第1529号批复“关于所询地主在土改后可否将房屋出卖问题,经我部与华东土地改革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原则上房屋与土地在一定年限内是同样禁止出卖,但有特殊.原因如病丧等事故,经当地农民协会同意其出卖时是可以准予出卖的”精神,我们认为,自土改至今,业已逾十年之久,地主王瑞宜现已在内蒙留队就业,并将家眷迁走,其土改中保留房屋,自愿赠堂兄王秋和(贫农)为业,应予允许。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予批示。

法治中国系列·民法(房屋)13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 法律问题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李X为固安县XX村民,2002年村里由于地多人少,有很多地没有人愿意耕种,遂承包了40亩土地并签订了承包合同,一开始合同约定的承包期是10年,合同签订后因耕地平整任务比较难,经跟村里提出申请,经时任村委会及村委班子开会决议同意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由村会计在原合同上手写涂改,将原来的10年改为30年。

2017年村里要将包括原告在内的承包地流转给第三方,并以村委委会名义对外签订流转合同,但却拒绝支付流转费用给原告,原告多次找到村委会协商,村领导一直拒绝支付,理由闪烁其词,一会说不认可原告承包地期限是30年,一会又说是乡里不让发放,后面又同意给原告结算流转费,但一直未果。

原告也曾多次找乡镇领导反映问题,后一直仍未解决,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

二、一审审理情况

原告一审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村委会支付自2017年至2021年的土地流转费,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认为自2002年1月1日与被告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即取得相应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0年承包期改为30年是经过合法程序更改的,应属有效,且原告一直交纳土地承包费至2016年。

在流转土地之前,被告是找到过原告协商此事的,并承诺承包费为1200元/亩,会如数支付给原告,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量地时,被告还带着原告一起量的地。

一审XX原告提交了时任村委会主任及书记关于原告承包期限延长的说明、原告2002年至2016年交纳承包费的收据、土地流转合同、时任村委会王XX关于分地时具体情况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

其XX土地流转合同当XX有三块地,其XX两块地是涉及到原告的地,剩余地块与原告无关,被告在开庭时表示认可其XX有一块地21.13亩是原告的,剩余地块未置可否也并未提供相关证据。

王XX证言非常清楚的说明了分地时是由王XX一手负责的,该流转合同当XX所涉地块包括原告的地。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XX,着重审查了原告承包合同10年改为30年的合法性问题,针对原告提出的主张及证据,被告认为原告承包合同期限10年改为30年不合法,理由是原告是通过不法手段涂改的,其内容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

原告承包合同10年到期后拒不退回,是迫于压力占一年地交一年承包费,只认可承包费交到了2016年,被告对于自己的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

1.原告承包合同自2002年1月1日签订,承包期限为30年;

2.2013年村委会开始将村里的土地对外流转,2017年对外流转时,涉及本村位于闫路西13.58亩、闫路西21.13,闫路东24.18亩三块土地,原告认为该三块对外流转土地XX含有其承包的40亩土地。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求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的后果,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所依据的是其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被告与案外人固安县XX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这两份合同所载承包土地四至、亩数均不相同,两合同内容并无衔接,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审理情况

针对一审判决,原告认为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二审期间,原告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提交固安XX公司礼让店支行明细查询单一份,拟证明自2014年至2019年,村委会一直在向上诉人发放案涉承包地补贴。

胡家庄村委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承包合同未到期,因为承包地只有部分有补贴款,所以村委会在收到补贴后平均分配给土地承包户。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1日,胡家庄村委会流转给“固安县XX”的土地约包含31.13亩李XX承包的土地,每亩每年的承包费为1200元。

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李X的土地承包期限问题,虽然李X提交的合同记载是由10年修改为30年,但时任村主任王XX在一审XX出庭作证证明该承包期限系经村党支部研究确定,并非李XX私自修改,且胡家庄村委会并未提交与此不一致的合同文本。

另外,一审判决予以认定后,胡家庄村委会也未提出上诉,该承包期限又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流转给XX昊苗圃场的土地是否包含李X承包地的问题,王XX作为流转土地的经办人已在一审证实包含李XX的承包地。

二审XX,胡家庄村委会也认可流转给XX昊苗圃场的土地包含约31.13亩李XX的承包地,与李X所述一致,二审法院也予以确认。

鉴于胡家庄村委会将已承包给李X的土地又流转给他人,李X主张胡家庄村委会给付2017年至2021年度土地流转费差价,本院予以支持,即胡家庄村委会应给付李X(1200-450)*31.13*5=116737.5元。

四、律师说法

1.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受到法律保护,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属有效,在本案XX李X当初延长承包合同期限虽经村委会领导班子合法决议批准,采用手写修改,无村委会盖章,存在瑕疵,容易造成误解,出现问题时易使自己陷入被动地位。

本案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法官细致入微的审理,找到关键问题所在,律师帮助当事人针对关键问题搜集并提供有效证据,才使当事人得以胜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流、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有权请求返还,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消的,不予支持。

三、土地赠与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相对人,相对人予以接受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四、赠与房产,寻求原主归还

房产赠与要符合条件,包括赠与人具有产权、行为能力,房产有合法权属证件,有书面赠与协议并公证,需挂号审理过户手续,受增人需缴纳税费,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赠与流程包括公证、测绘、缴税、挂号等步骤。

赠与后权力转移无法撤消。

法律分析

一、房子赠与要符合什么条件?

1、赠与人有必要是房子产权的拥有人,一同有必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的房子有必要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胶葛;

3、赠与人和受增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处理公证;

4、房子赠与有必要经房地产处理机关挂号、审理,处理产权过户手续;

5、受增人有必要按照有关规矩缴缴税、费;

6、不得为逃避应当实施的法定职责,如债款实施、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设定赠与;也不得为逃避法规处理,如缴缴税费等而树立赠与。

总之,房子赠与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损害别人的合法权益。

二、房产赠与要怎样处理?

(一)房产赠与详细处理的流程则包括:

1、赠予两头到公证处处理赠予公证手续,收取赠予公证书;

2、恳求人到测绘所处理面积测绘或转绘,收取效果;

3、恳求人到征收契税窗口处理完税手续,收取完税证明;

4、恳求人备齐资料到收件窗口恳求赠予挂号;

5、收件人员收件立案受理,缴交挂号费,核发《房地产恳求挂号回执》;

6、办案人员对资料进行审理,通知恳求人到发件窗口领证;

7、恳求人凭挂号回执到发件窗口收取《房地产权证》。

(二)房产赠与是指房子所有人将房子所有权无偿赠给别人的行为。

一般来说,房子赠与手续有五个进程: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子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按规矩,房子赠与一定要选用书面形式。

2、房子赠与的当事人(受赠人)凭原房子所有权证、赠与合同,按规矩交纳有关。

3、处理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挂号处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矩,房子赠与有必要处理公证。

4、处理房子所有权转移挂号手续。

房子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处理组织恳求改动挂号,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恳求书(二)身份证件(三)原房地产产权证(四)赠与书及公证书(五)契税收据。

5、赠与人将房子交给受赠人,这儿的交处以处理房子产权转移挂号为准。

三、房产赠与懊悔了,合同能否撤消?

根据律师了解的情况,董先生将挂号在自己名下的房子改动为他与范女士各占50%比例,范女士接受了赠与并处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矩,赠与在权力转移前可以撤消,而本案中董先生向范女士赠与的房产现已处理了改动挂号,即权力现已转移,故董先生无权撤消赠与。

结语

房产赠与要符合赠与人具有产权拥有人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产具有合法权属证件、双方自愿并有书面赠与协议并公证、经房地产处理机关挂号审理和处理产权过户手续、受赠人按规定缴纳税费等条件。

房产赠与应遵循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原则。

房产赠与的流程包括公证、测绘、税费处理、挂号等步骤。

一旦房产赠与完成产权转移,赠与人无权撤消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五、李XX与某村委会土地流转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李X为固安县XX村民,2002年村里由于地多人少,有很多地没有人愿意耕种,遂承包了40亩土地并签订了承包合同,一开始合同约定的承包期是10年,合同签订后因耕地平整任务比较难,经跟村里提出申请,经时任村委会及村委班子开会决议同意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由村会计在原合同上手写涂改,将原来的10年改为30年。

2017年村里要将包括原告在内的承包地流转给第三方,并以村委委会名义对外签订流转合同,但却拒绝支付流转费用给原告,原告多次找到村委会协商,村领导一直拒绝支付,理由闪烁其词,一会说不认可原告承包地期限是30年,一会又说是乡里不让发放,后面又同意给原告结算流转费,但一直未果。

原告也曾多次找乡镇领导反映问题,后一直仍未解决,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

二、一审审理情况

原告一审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村委会支付自2017年至2021年的土地流转费,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认为自2002年1月1日与被告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即取得相应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0年承包期改为30年是经过合法程序更改的,应属有效,且原告一直交纳土地承包费至2016年。

在流转土地之前,被告是找到过原告协商此事的,并承诺承包费为1200元/亩,会如数支付给原告,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量地时,被告还带着原告一起量的地。

一审XX原告提交了时任村委会主任及书记关于原告承包期限延长的说明、原告2002年至2016年交纳承包费的收据、土地流转合同、时任村委会王XX关于分地时具体情况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

其XX土地流转合同当XX有三块地,其XX两块地是涉及到原告的地,剩余地块与原告无关,被告在开庭时表示认可其XX有一块地21.13亩是原告的,剩余地块未置可否也并未提供相关证据。

王XX证言非常清楚的说明了分地时是由王XX一手负责的,该流转合同当XX所涉地块包括原告的地。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XX,着重审查了原告承包合同10年改为30年的合法性问题,针对原告提出的主张及证据,被告认为原告承包合同期限10年改为30年不合法,理由是原告是通过不法手段涂改的,其内容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

原告承包合同10年到期后拒不退回,是迫于压力占一年地交一年承包费,只认可承包费交到了2016年,被告对于自己的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

1.原告承包合同自2002年1月1日签订,承包期限为30年;

2.2013年村委会开始将村里的土地对外流转,2017年对外流转时,涉及本村位于闫路西13.58亩、闫路西21.13,闫路东24.18亩三块土地,原告认为该三块对外流转土地XX含有其承包的40亩土地。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求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的后果,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所依据的是其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被告与案外人固安县XX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这两份合同所载承包土地四至、亩数均不相同,两合同内容并无衔接,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审理情况

针对一审判决,原告认为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二审期间,原告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提交固安XX公司礼让店支行明细查询单一份,拟证明自2014年至2019年,村委会一直在向上诉人发放案涉承包地补贴。

胡家庄村委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承包合同未到期,因为承包地只有部分有补贴款,所以村委会在收到补贴后平均分配给土地承包户。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1日,胡家庄村委会流转给“固安县XX”的土地约包含31.13亩李XX承包的土地,每亩每年的承包费为1200元。

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李X的土地承包期限问题,虽然李X提交的合同记载是由10年修改为30年,但时任村主任王XX在一审XX出庭作证证明该承包期限系经村党支部研究确定,并非李XX私自修改,且胡家庄村委会并未提交与此不一致的合同文本。

另外,一审判决予以认定后,胡家庄村委会也未提出上诉,该承包期限又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流转给XX昊苗圃场的土地是否包含李X承包地的问题,王XX作为流转土地的经办人已在一审证实包含李XX的承包地。

二审XX,胡家庄村委会也认可流转给XX昊苗圃场的土地包含约31.13亩李XX的承包地,与李X所述一致,二审法院也予以确认。

鉴于胡家庄村委会将已承包给李X的土地又流转给他人,李X主张胡家庄村委会给付2017年至2021年度土地流转费差价,本院予以支持,即胡家庄村委会应给付李X(1200-450)*31.13*5=116737.5元。

四、律师说法

1.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受到法律保护,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属有效,在本案XX李X当初延长承包合同期限虽经村委会领导班子合法决议批准,采用手写修改,无村委会盖章,存在瑕疵,容易造成误解,出现问题时易使自己陷入被动地位。

本案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法官细致入微的审理,找到关键问题所在,律师帮助当事人针对关键问题搜集并提供有效证据,才使当事人得以胜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流、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有权请求返还,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消的,不予支持。

六、土地赠予的可以要回来吗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相对人,相对人予以接受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

土地使用权赠予合同可能会附加其他条件,如用地人在将土地赠予给学校使用时,可能会将土地的使用限于与教育有关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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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保留房屋请示,李XX与某村委会土地流转纠纷案

内容审核:刘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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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2月25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2月25日
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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