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路东23号院拆迁,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评析张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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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路东23号院拆迁,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评析张某故意伤害案

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评析张某故意伤害案

看案例,涨见识,防风险。让有罪之人,罪当其罚。让无罪之人,免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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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张某听说其儿子被宫某举报,其遂对宫某产生怨恨,并至村疫情核算监测点的宫某实施殴打,导致宫某鼻部受伤入院。经鉴定,宫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事发后,张某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自行到达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事实。问题:该行为可能涉及什么罪名?能不能取保候审?量刑如何?有没有可能缓刑或者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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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介绍道:从刚才了解的情况来看,案情其实不复杂。被害人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那么张某明显是构成故意伤害罪了。该罪名的立案标准是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就可以立案了。一、定罪问题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且.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伤害,才能构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二、量刑问题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三、律师评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认为:1、如果行为人在被采取刑事措施后,吴律师建议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在公安侦查阶段,要及时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辩护,争取早点取保候审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早日和家人团聚。如果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则是可以阅到案件卷宗材料的。律师只有在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后,才能提出更加准确的辩护思路和方案。2、如果律师阅卷后,看到的证据与上述描述一致。那么在本案当中,张某定故意伤害罪应该是没有存在什么争议的。本案中,如果不考虑张某的自首情节,张某有可能在1年3个月到1年6个月左右刑期。因为,张某主动到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应该是可以认定为张某的自首情节,是可以减轻处罚的。结案本案案情,吴律师认为,张某有可能在10个月左右刑期。3、张某如果能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获得缓刑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但如果没有获得谅解,缓刑可能性不大。4、被害人如果不谅解张某,还可以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综述,行为人如果还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吴律师认为,最终量刑可能还会再低一些,才能做得罪责刑相适应。当然,这需要通过律师的会见和阅卷,在律师全面掌握案件的事实情况后,律师才能给出更加正确的辩护意见。让有罪之人,罪当其罚。让无罪之人,免受牢狱之灾。争取早日和家人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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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州律师吴国雄法律评析:四川南充侯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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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广西桂林,阳朔,一男子张某与毛女士系夫妻关系。

一天,张某发现其妻子与异性李某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妻子的手机里,看看两人的亲密照片和“打桩”运动的视频。

于是,张某感到十分气愤,随即要求李某当面解决此事。

随后,驾车搭乘其妻子等人来到约定地点与李某解决上述问题。

张某和李某两人在车上协商无果。

张某表示既然不能达成结果,自己将会将事情告知李某的家属,但遭到李某的强烈反对。

张某随后将车辆停到路边,将李某拉下车,并让李某和妻子毛女士下跪认错。

张某见李某没有行动,随即在路边捡了根木棒,用力殴打李某头面部、腰背部,随后李某受伤晕倒过去。

张某见状,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然后和毛女士等人一起离开了现场。

案发后,张某迫于压力,遂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后经鉴定,李某的损伤情况为轻伤一级。

张某为李某垫付了医药费花了1万元。

事后,张某与李某达成谅解协议,另外赔偿李某3万,并取得李某的谅解书。

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了?

对此,广州律师吴国雄评析道:

1、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使用木棒毒打李某,致使其构成轻伤一级,其行为明显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2、张某的量刑方面

一般来说,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同时还要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本案中,李某持木棒殴打他人,构成持凶器伤人,需要从重处罚。

其次,李某在案发后,存在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问题,均可以构成从宽处理的情节。

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认为:

检方指控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同时,将作案工具——木棒,予以没收。

大家对于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广州律师吴国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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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张某故意伤害案有较大希望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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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有罪之人,罪当其罚。

让无罪之人,免受牢狱之灾。

【基本案情】张某和汝某因耕地发生争执,后张某将汝某打伤。

经鉴定,汝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张某被抓后,如实陈述上述事实。

问题:

该行为可能涉及什么罪名?能不能取保候审?量刑如何?有没有可能缓刑或者不起诉?对此,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介绍道:

从刚才了解的情况来看,案情其实很简单。

张某的行为可能涉故意伤害罪。

该罪名的立案标准是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就可以立案了。

吴国雄律师认为:

1、如果律师阅卷后,看到的证据与上述描述一致。

张某出手打伤了汝某,且从构成了轻伤二级,理论上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不考虑其他量刑情节,张某至少在6个月以上刑期。

但吴国雄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因耕地问题产生矛盾而起,如果张某能和汝某达成谅解协议,其实成构建和谐社会和邻里友好相处是对双方都有好处。

假如能达成谅解协议,张某的犯罪情节其实是轻微,主管恶意和社会危险性是不大的。

2、假如张某在与汝某达成谅解协议下,再加上主动到案如实说明情况,认罪悔罪,如实坦白,等等。

那么,吴律师认为,张某是可以争取到取保候审,也有较大机会获得不起诉的。

3、被害人如果不谅解张某,还可以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

当然,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综述,吴律师认为,如果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嫌疑人或者其家属要及时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辩护,争取早点取保候审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早日和家人团聚。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则是可以阅到案件卷宗材料的。

律师通过会见,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后,如果发现还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吴律师认为,最终量刑可能还会再低一些,才能做得罪责刑相适应。

吴国雄律师,坐标广州,承接全国案件,追求的目标是:

让有罪之人,罪当其罚。

让无罪之人,免受牢狱之灾。

让有情有理之人获得阳光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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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李小璐复核:

夏靖来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专栏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四、广州刑事律师吴国雄评析:一男子怀疑妻子出轨,引发故意伤害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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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律师,支部书记

【基本案情】

吉林通化,一男子马某与董女士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共同抚育了2个孩子。

马某一天手机里看到董女士的手机内容,怀疑其妻子背着他与异性发生没羞没臊的生活。

随即,马某便与董女士发生争执,后双方撕扯在一起。

在撕扯过程中,马某用铁锹殴打董女士左腹部、左胳膊和左大腿、头部等身体多个部位,致董女士因外伤造成体表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的6%。

后经鉴定,董女士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在此后的一个多月里,马某因对妻子董女士与异性存在非法“打桩”一事,一直耿耿于怀。

马某因之前殴打妻子导致她多次呕吐带血和小便失禁。

万万没有想到,在这种情况下,马某依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是在房间的另一头,玩着自己的游戏。

不久后,马某见妻子董女士的病情情况越来越不对劲后,嘴唇发白,遂紧急拨打120,后经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

后经鉴定,董女士的死亡原因系因外力作用头部,导致颅脑损伤,同时由于蛛网膜下腔出血及脑挫伤致脑肺功能障碍导致的。

警方随后介入,事后,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

检方接着对马某提起了公诉,并随案移送了证据材料。

马某表示,自己没有要伤害其妻子的故意,完全是一场意外。

那么,马某被刑事指控是否合理?

对此,广州律师吴国雄评析道:

1、马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马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涉嫌故意伤害罪。

注意!这里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

如果伤害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本案中,马某因为婚姻家庭矛盾而采用殴打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其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涉嫌故意伤害罪。

2、马某还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他人死亡,才构成本罪。

本罪要求行为人因为他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往往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对结果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法第233条明确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马某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马某基于夫妻间的特殊救助义务,在妻子董女士多次呕吐带血并伴有小便失禁的情况下,马某作为丈夫,并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导致其妻子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2、马某的量刑处理。

检方表示,马某构成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不考虑其他情节,刑期在3年以下。

同时,马某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也就是说,马某在此罪名中的刑期需要在3-7年内考量。

马某的辩护律师和检方认为:

首先,在本案中,马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符合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案发后,马某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书,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最终认为:

检方对马某的刑事指控——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故判其1年有期徒刑。

其次,检方对马某的刑事指控——犯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故判其3年有期徒刑。

最后,经过刑期合并,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同时对作案工具——铁锹给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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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吴国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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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广州律师吴国雄法律评析:广西桂林张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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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广西桂林,阳朔,一男子张某与毛女士系夫妻关系。

一天,张某发现其妻子与异性李某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妻子的手机里,看看两人的亲密照片和“打桩”运动的视频。

于是,张某感到十分气愤,随即要求李某当面解决此事。

随后,驾车搭乘其妻子等人来到约定地点与李某解决上述问题。

张某和李某两人在车上协商无果。

张某表示既然不能达成结果,自己将会将事情告知李某的家属,但遭到李某的强烈反对。

张某随后将车辆停到路边,将李某拉下车,并让李某和妻子毛女士下跪认错。

张某见李某没有行动,随即在路边捡了根木棒,用力殴打李某头面部、腰背部,随后李某受伤晕倒过去。

张某见状,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然后和毛女士等人一起离开了现场。

案发后,张某迫于压力,遂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后经鉴定,李某的损伤情况为轻伤一级。

张某为李某垫付了医药费花了1万元。

事后,张某与李某达成谅解协议,另外赔偿李某3万,并取得李某的谅解书。

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了?

对此,广州律师吴国雄评析道:

1、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使用木棒毒打李某,致使其构成轻伤一级,其行为明显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2、张某的量刑方面

一般来说,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同时还要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本案中,李某持木棒殴打他人,构成持凶器伤人,需要从重处罚。

其次,李某在案发后,存在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问题,均可以构成从宽处理的情节。

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认为:

检方指控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同时,将作案工具——木棒,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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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生口角致人重伤|广州专业刑辩律师吴国雄:涉嫌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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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一男子侯某与侯女士系情人关系,后来怀疑侯女士与异性男子王某存在非法“打桩”行为,于是持刀将王某刺伤,最后导致王某死亡,法院最终对侯某作了判刑。

事情是这样的,男子侯某与侯女士系情人关系。

一天,侯某看见侯女士搭乘一男子的车从本市离开,前往城区。

侯某心生怀疑,认为侯女士与异性存在非法“打桩”行为,给自己戴了“绿帽子”。

随后,侯某驾驶摩托车赶往侯女士的家中。

侯某到达侯女士的住处后,便开始四处寻找,随后果然在侯女士家中的厕所里找到男子王某。

侯某随即怀疑王某与侯女士存在“打桩”行为。

接着,其便与王某相互谩骂、抓打。

期间,侯某拿出一把自带的水果刀,朝王某左大腿内侧猛刺一刀。

之后,还试图用凳子去砸已受伤的王某,但因为侯女士的阻挡没有成功。

随后,王某向侯某求助,但侯某拒绝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之后便离开了现场。

侯女士随后拨打120电话呼叫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王敏因为没有及时得到救治,被宣告死亡。

后经鉴定,王某系被具有一定长度的单刃锐器类戳刺左侧股静脉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侯某迫于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述了自己的所作所为。

侯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呢?

对此,广州律师吴国雄评析道:

1、侯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如果故意伤害致使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话,那么刑期至少得是10年以上,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达到死刑。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具体到本案中,男子侯某为一时泄愤,用刀刺伤王某的左侧大腿,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2、侯某的量刑方面

案发后,侯某在得知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迫于压力,在其家人的劝说下,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有网友表示,男子躲在厕所,分明是有了非正常的“打桩”行为,心里感到心虚,难道没有存在过错吗?

对此,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和侯女士在案发当天的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意思就是说,王某那天可能是过来修水龙头的,不存在“打桩”行为。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侯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并对作案工具——水果刀给予没收。

侯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理由不充分,支持一审的判决,作出维持一审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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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路东23号院拆迁,广州律师吴国雄法律评析:广西桂林张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

内容审核:刘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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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5年12月25日
过渡费停发,北京这类拆迁纠纷的救济路子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25年12月25日
环保关停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举证方式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25年12月25日
拆迁评估价低于市场价,2026年先调报告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5年12月25日
环保关停拆迁补偿,2026年先查土地性质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25年12月25日
无证房拆迁面积核算方式,2026年维权顺序梳理

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25年12月25日
拆迁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2026年漏算人口的补正路子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

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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