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何去何从,农村拆迁股权制下,“外嫁女”是否有权获得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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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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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华律网、百度网特邀律师,在《法制与生活杂志》发表有文章,在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治进行时”进行普法活动时现场采访报道。

农村拆迁何去何从,农村拆迁股权制下,“外嫁女”是否有权获得分红?

一、农村拆迁股权制下,“外嫁女”是否有权获得分红?

农村拆迁股权制是以行政村或经济社(村民小组)为单位,通过丈量土地、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将净资产量化,给符合条件的村民配置股权。

股权固化就是将集体资产的收益权以股权行使固化到户后,让村民每年都能拿到分红。在股权总量未变的情况下,“外嫁女”无论是将户口留在本村,还是迁入所嫁村,其都成了不受欢迎的对象。

实践中,对于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各地村小组的解释如出一辙,“这是村里一直以来的观念和习俗,大家认为嫁出去了,就不应该再回来分村里的公共财产。在开村民大会时,绝大部分的人是这样投票的,都有签名条留底的。”

面对此种困境,外嫁女又该何去何从?法律有其他的规定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如果外嫁女及其子女具备当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有享受土地分红的权利。对于不在原村生活、居住、劳动的“外嫁女”或其随母入户的子女,不能简单认定为“非常住村民”,进而剥夺其与其他村民同等享有的权益。

《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依据明确规定了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征用补偿、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的“外嫁女”权益受侵害的几种情形:

1.部分外嫁女分不到承包地,即使有的外嫁女在出嫁前分配到了承包地,结婚之后还会被强制收回;

2.征地补偿款作为被征收土地农民的补偿,对于户口没有迁出的外嫁女,应和本村其他村民一样获得征地补偿款。但是实践中,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常常对外嫁女进行不分征地补偿款或少分征地补偿款;

3.宅基地分配权,宅基地不仅能让村民住有所居,而且又和征地补偿款紧密联系,有的地方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男女不平等。

4.村委会常常会以村民自治和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为由,剥夺或限制外嫁女的福利。

在律师在这里提出几点建议,帮助“外嫁女”群体解开谜团,莫要陷入“骗局”中。

一、村规民约不得侵害“外嫁女”权益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

但该村规民约不得逾越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该是平等分配,凡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个都应平等地享有分配份额。

因此,即使村委会已进行过民主议定程序或达成村规民约,决定不对外嫁女进行分配土地补偿费、股权分红等村民福利,该决议或村规民约也应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n\n\n二、外嫁女一定不能享有村民福利吗?

外嫁女在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分得土地、不在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就一定不能享有村民福利吗?

其实不然。

土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要生产资源和基本生活保障,在进行村民福利分配时候,土地也是作为分配的重要依据。

但是如果外嫁女在娘家村集体没有分得土地,还能不能获得村民福利呢?这个要看外嫁女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有没有分得土地,如果在村集体之外没有享受过安置补偿待遇,那么即使其没有土地,其安置补偿的权利也应予以保障。

如果“外嫁女”不在娘家实际生产生活,一般认为是很难与娘家村集体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但是不能一刀切,要注意区分外嫁女是否存在外出打工的情形。

如果属于外出打工的情况的话,只要其户口仍在原籍,地方政府一般会制定一系列保障性政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采用适当方式灵活的保障外出务工人员的村民待遇。

同样,即使“外嫁女”长期在外务工,也不能以非常住为由剥夺其应享有的村民待遇。

二、集体土地征收外嫁女是否有偿分配权利

外嫁女的责任地仍在本村,征地分红基于本村户口和承包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结婚未取得新承包地、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律分析

当然有,请注意户口还在本村,就意味着外嫁女的责任地还在本村!一、征地分红的基础是本村的土地被征用。

因此,分红的基础是:

本村户口;

在本村有承包地的;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

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拓展延伸

农村外嫁女的股份继承权:

是否应该扩大至子女一代?

农村外嫁女的股份继承权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对于农村外嫁女来说,她们在婚后离开了原村庄,但仍然是该村庄的股东之一。

因此,是否应该让她们享有股份分红,以及是否应该将这种权益扩大至她们的子女一代,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讨论点。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外嫁女嫁出去后,仍然保持与原村庄的联系,应该享有与其他股东相同的权益。

他们主张,外嫁女为了家庭的利益离开了村庄,为村庄做出了牺牲,因此应该得到相应的回报。

同时,他们认为外嫁女的子女也应该享有这种权益,因为他们是外嫁女的血脉延续,应该与其他村庄成员一样被平等对待。

另一方面,反对者则认为,外嫁女离开了村庄,已经失去了作为村庄股东的身份。

他们认为,股份分红应该是基于实际参与和贡献的原则,而不应该仅仅因为婚姻关系而享有。

他们担心,如果扩大股份继承权至外嫁女子女一代,可能会导致滥用和不公平的情况发生,损害其他村庄成员的利益。

综上所述,农村外嫁女的股份继承权是否应该扩大至子女一代,是一个需要权衡利弊的问题。

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该考虑到公平、公正和可行性,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和保障。

这需要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决策,以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结语

在制定农村外嫁女股份继承权政策时,需要充分权衡利弊,确保公平、公正和可行性。

外嫁女离开村庄后仍保持联系,应享有与其他股东相同的权益,同时子女也应得到平等对待。

然而,需防止滥用和不公平情况,损害其他村庄成员利益。

政策制定应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以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拆迁外嫁女户口还在村里,可以享受分红吗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家庭给的,出嫁女不是娘家人,当然享受不了。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外嫁女能否享受村里分红?

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关于征地分红和外嫁女责任的问题。

征地分红的基础是本村的土地被征用,分红的基础是本村户口和在本村有承包地。

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或离婚或丧偶且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律分析

当然可以,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户口仍在本村,那么外嫁女在家庭中的责任仍然在本村。

一、征地分红的基础是本村的土地被征用。

因此,分红的基础是:

本村户口;

在本村有承包地的;

二、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

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结语

此外,如果外嫁女户口已迁出本村,但在本村有承包地且在承包期内,则仍需承担本村的责任。

而如果妇女离婚或丧偶,则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其原承包地的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

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五、农村外嫁女应当享受原村的股份分红吗?农村外嫁女生的子女也该享有外嫁女原村的股份分红吗

外嫁女的责任地仍在本村,征地分红基于本村户口和承包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结婚未取得新承包地、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律分析

当然有,请注意户口还在本村,就意味着外嫁女的责任地还在本村!一、征地分红的基础是本村的土地被征用。

因此,分红的基础是:

本村户口;

在本村有承包地的;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

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拓展延伸

农村外嫁女的股份继承权:

是否应该扩大至子女一代?

农村外嫁女的股份继承权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对于农村外嫁女来说,她们在婚后离开了原村庄,但仍然是该村庄的股东之一。

因此,是否应该让她们享有股份分红,以及是否应该将这种权益扩大至她们的子女一代,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讨论点。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外嫁女嫁出去后,仍然保持与原村庄的联系,应该享有与其他股东相同的权益。

他们主张,外嫁女为了家庭的利益离开了村庄,为村庄做出了牺牲,因此应该得到相应的回报。

同时,他们认为外嫁女的子女也应该享有这种权益,因为他们是外嫁女的血脉延续,应该与其他村庄成员一样被平等对待。

另一方面,反对者则认为,外嫁女离开了村庄,已经失去了作为村庄股东的身份。

他们认为,股份分红应该是基于实际参与和贡献的原则,而不应该仅仅因为婚姻关系而享有。

他们担心,如果扩大股份继承权至外嫁女子女一代,可能会导致滥用和不公平的情况发生,损害其他村庄成员的利益。

综上所述,农村外嫁女的股份继承权是否应该扩大至子女一代,是一个需要权衡利弊的问题。

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该考虑到公平、公正和可行性,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和保障。

这需要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决策,以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结语

在制定农村外嫁女股份继承权政策时,需要充分权衡利弊,确保公平、公正和可行性。

外嫁女离开村庄后仍保持联系,应享有与其他股东相同的权益,同时子女也应得到平等对待。

然而,需防止滥用和不公平情况,损害其他村庄成员利益。

政策制定应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以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外嫁女”是否有权分配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

法律分析:

有。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应该是平等地分配,理由是农民集体基于土地所有权而享有土地补偿费,而农民则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分配该补偿费的权利。

因此,凡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都应平等地享有分配份额。

故只要户籍在本村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即使是“外嫁女”,就应当有资格参与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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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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