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68中学拆迁,审理合伙纠纷案件的程序问题应怎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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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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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西安68中学拆迁,合伙发生纠纷后能申请司法审计吗?

一、合伙发生纠纷后能申请司法审计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有全套的财务账册资料才可以,实践中一般的个人合伙都不具备司法审计的条件。如下面这个案件,被告主张合伙经营的牛杂店亏损了61万,但其提交的账册和汇总表、工资单都是单方制作的,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未司法审计的资料。最终法院不同意被告的司法审计申请。

判决书节选:

被告主张合伙经营的“某牛杂”连锁店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至关闭时共亏损了614231.24元,向本院提交了3-9月利润表及汇总表、记账凭证等予以佐证,并向本院申请财务审计。 但上述财务资料存在如下问题:一、收入情况,(一)被告的合伙出资仅有被告单方制作的表格,无任何银行流水或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二)反映经营收入的收银员工报表仅有“侯某”、“王某”、“王”字样的签名,甚至部分报表没有任何人签名。 二、成本支出,反映经营成本支出的相关票据大部分为手工填写的收据,且部分收据无个人签名,工人工资没有工人的签名,亦无银行流水或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实际发放情况。 三、合伙经营的连锁店已由被告关闭,上述财务材料亦未能体现合伙期间添置的财产处置情况。 因此,仅凭被告提供的现有财务资料不足以证实双方的合伙收入及成本支出、合伙财产及处置状况,依据被告提供的现有财务资料进行审计,所作出的审计结论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故,对被告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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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纠纷案件审理实践之误区

【合伙】如何解决审理合伙纠纷案件的程序问题 (一)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下接第四版)(上接第三版)关系明确,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在审理个人合伙对外债务案件时,可以一并确定合伙各方应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各合伙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如合伙人之间对如何分担债务争议较大,将合伙组织对外债务与合伙内部债务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理的,可以分开审理。

(二)偿还合伙债务超过了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对外承租了全部合伙债务后,在向其他未承担合伙债务的合伙人行使追偿权时,其他合伙人均应列为诉讼当事人。

(三)对合伙经营期间帐目的核实,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举证,在受理案件前尽可能要求当事人清算。

在诉讼中核实合伙帐目,可采取以下方式:

1、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各方当事人对所提供帐目单据逐一审核。

2、法院将当事人提供的帐目单据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核。

3、当事人自行委托审计机关对帐目进行审核。

法院对当事人自己或者审计机关对帐目的审核结果应进行审查。

当事人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可予认定;对审核结果虽有异议,但又提不出相反证据的,对其异议不予支持。

三、审理合伙纠纷案件的程序问题应怎样解决

(一)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下接第四版)(上接第三版)关系明确,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在审理个人合伙对外债务案件时,可以一并确定合伙各方应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各合伙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如合伙人之间对如何分担债务争议较大,将合伙组织对外债务与合伙内部债务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理的,可以分开审理。

(二)偿还合伙债务超过了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对外承租了全部合伙债务后,在向其他未承担合伙债务的合伙人行使追偿权时,其他合伙人均应列为诉讼当事人。

(三)对合伙经营期间帐目的核实,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举证,在受理案件前尽可能要求当事人清算。

在诉讼中核实合伙帐目,可采取以下方式:

1、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各方当事人对所提供帐目单据逐一审核。

2、法院将当事人提供的帐目单据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核。

3、当事人自行委托审计机关对帐目进行审核。

法院对当事人自己或者审计机关对帐目的审核结果应进行审查。

当事人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可予认定;对审核结果虽有异议,但又提不出相反证据的,对其异议不予支持。

一、个人合伙的债务怎么承担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在散伙时首先应当对全部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合伙财产包括实物、金钱、债权和债务等。

如果合伙人对合伙清算达不成一致,则合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清算。

经过清算,如果合伙财产在清偿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则合伙人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进行分配;

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同样按照上述方法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担。

由此可见,在散伙时首先应当进行的是清产核资,在清算结果出来之前并不能确定每个合伙人究竟应享有多大权利或承担多大义务,因此也就更谈不上其中某个合伙人要求。

四、合伙合同纠纷的庭审流程是怎样的?

(1)准备开庭:

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调查证据、鉴定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陈述:

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3)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4)评议并宣判。

一、开庭审理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庭审准备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准备的内容包括: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参加庭审做好准备。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

其目的是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了解和监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

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4、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

当事人是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核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对于诉讼代理人应当查明其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

核对完毕由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

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离婚案子开庭程序

1、准备开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

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寻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

3、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4、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时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

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

评议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

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要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

五、如何解决审理合伙纠纷案件的程序问题

【合伙】如何解决审理合伙纠纷案件的程序问题 (一)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下接第四版)(上接第三版)关系明确,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在审理个人合伙对外债务案件时,可以一并确定合伙各方应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各合伙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如合伙人之间对如何分担债务争议较大,将合伙组织对外债务与合伙内部债务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理的,可以分开审理。

(二)偿还合伙债务超过了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对外承租了全部合伙债务后,在向其他未承担合伙债务的合伙人行使追偿权时,其他合伙人均应列为诉讼当事人。

(三)对合伙经营期间帐目的核实,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举证,在受理案件前尽可能要求当事人清算。

在诉讼中核实合伙帐目,可采取以下方式:

1、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各方当事人对所提供帐目单据逐一审核。

2、法院将当事人提供的帐目单据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核。

3、当事人自行委托审计机关对帐目进行审核。

法院对当事人自己或者审计机关对帐目的审核结果应进行审查。

当事人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可予认定;对审核结果虽有异议,但又提不出相反证据的,对其异议不予支持。

六、合伙纠纷案件审理有哪些方面的困扰

【合伙纠纷】合伙纠纷案件审理实践之误区▲典型案例索引 案例1:

原告求某与被告陈某合伙承包新昌县大市聚镇初级中学学生宿舍楼的土建水电工程、新昌县鑫辉胶囊有限公司以及绍兴市永得利胶囊有限公司车间GMP改造工程。

双方于2003年5月签订简要书面协议一份,约定建造过程中的资金进、出均由双方平均收支出;建造过程中的分项造价必须得到两人同意。

上述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双方于07年11月对帐确认总工程款为4355623元。

由于原告无权领取工程款,被告已单独领取工程款4086420元以及押金100000元,未分配给原告而导致纠纷发生。

原告诉称,三工程总共应付款为4771276元,原告已为工程垫付1868678元,结合亏损情况,被告应支付原告垫付款302851.50元,为此诉请要求支付。

经审理,本院以合伙未经清算不符合起诉条件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案例2:

原告张某与被告石某自2007年1月起合伙经营挂面生意,双方仅对出资作出书面约定:

由原告出资20万元,被告投入整套挂面设备一套,各占50%。

原告出资后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一直由被告负责经营,全部财产均由其控制和支配。

由于合伙生意不景气,基本处于半做半停状态,原告遂于08年7月提出要求解散合伙,被告不予理睬。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原告起诉要求返还投资款20万元;如不能返还,要求对现有的合伙财产挂面设备一套按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经审理,本院以未经清算要求分割合伙财产,返还投资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据前述结案方式数据统计以及典型案例反馈,对于个人合伙纠纷案件处理,审判实践一直以来存在以下错误认识和做法:

1、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即便受理也驳回起诉。

本院审结的合伙纠纷案件其中以撤诉和裁定驳回起诉方式结案的,最主要的原因和理由就是合伙财产未经清算,法院无法确定盈亏具体情况。

人民法院曾经实施过一段时间的限制性规定:

“只有当事人能够提供合伙帐目审计报告,才能够立案”,但后来出于不能剥夺当事人最后的寻求司法救济而取消了该限制。

虽然,《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均设专章规定了公司以及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的清算责任和具体的清算程序,但个人合伙不受该两法律调整。

《民法通则》未就个人合伙终止后的清算义务作出规定,《民诉法》亦未将合伙清算规定为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由于合伙关系陷入僵局或一方当事人认为帐目和财产均控制在自己手中而不肯配合帐目清算,另一方当事人直接起诉要求支付合伙利润或分割合伙财产的合伙纠纷案件,从《民诉法》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四个受理条件来看,应该说都已具备。

其中第(三)规定的“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中的“事实”是指原、被告之间合伙关系成立、履行、终止的具体事实以及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而并非清晰或无可争议的事实。

只要原告起诉时能说明上述事实,并提供初步的起诉证据,就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

尽管,在审理过程中有可能由于双方对合伙开支帐目存在较大争议,或帐目混乱、各自记帐等导致合伙开支帐目与合伙盈余无法查清,但却不影响案件受理。

因此,审判实践长期以来存在的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即便受理也驳回起诉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2、合伙帐目不清,对合伙财产一律不作处理,驳回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合伙关系中,合伙人之间或多或少的存在亲属、朋友关系,或者其他裙带关系,这就不可避免的导致财务管理制度相对较为松散。

比如没有建立规范的明细账本;小数额的采购、生产性支出,不同程度的存在白条入帐的情形;或者较大数额的开支,没有法定的票据凭证;合伙人各记各的帐,分别管钱、管帐等。

一旦形成纠纷并诉至法院,如果各方均只能提供部分帐目,或者帐目、财产都由被告控制,在其不主动配合的情况下,对于合伙经营的实际收入和支出等事实就难以全面查清。

此时,即便合伙收入清楚,合伙现有财产明确或部分明确,只要双方对支出存有争议,有的法官就以帐目不清,盈亏无法确定,或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原告要求分割合伙财产的诉讼请求。

前述案例2就是典型的例子。

委托帐目审计或会计鉴定也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途径,并且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因此,法院不区分情形,一律以帐目不清或未经清算,合伙财产不能分割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但有违法理,并且人为地阻塞了合伙纠纷的解决渠道。

3、虽有终止合伙协议,但未经清算,终止不发生效力。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终止只需合伙人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的,合伙即可终止。

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就终止合伙达成一致意见,合伙即终止,清算是再下一步的工作。

但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错误的认为只有经过清算或结算,合伙才算真正终止。

特别是一些口头协商解散合伙的情形,如果一方故意不予认可,法院就会以未经清算为由认定合伙关系未终止,从而判定部分合伙人的擅自经营行为仍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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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西安68中学拆迁,如何解决审理合伙纠纷案件的程序问题

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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