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界定,主要依据农村集体资产的性质和分类来确定。以下是关于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的详细分析:
1)农村集体资产的性质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街)、村集体全体成员(社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资产。这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以及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这些资产的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
2)农村集体资产的分类与产权界定1. 资源性资产:主要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这些资源的产权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成员对其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不得私自转让或处分。
2. 经营性资产: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以及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这些资产的产权同样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其进行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3. 非经营性资产:主要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资产。这些资产虽然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对于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其产权也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和维护。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这一条款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界定主要依据资产的性质和分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资产的管理、使用和收益分配权。
财政部门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中的意见与操作指南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明确国有资产所有权及其相关经营权、使用权归属的重要法律行为,对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家利益及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财政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关键部门,在产权界定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以下将从界定原则、范围、程序及纠纷处理等方面,详细阐述财政部门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中的意见与操作指南。
一、界定原则
财政部门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这是最基本的原则。无论资产以何种形态存在或在何种情况下形成,只要是由国家投入的,其产权即归国家所有。财政部门需确保国家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考虑资产形成过程中是否有其他方的贡献或投入,如共同投资,则需根据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确定产权归属。
2. 国家所有权受特殊保护原则:在产权界定出现争议且一时难以依据其他原则确定归属时,财政部门应倾向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家所有权不受侵犯。
3. 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原则:财政部门在产权界定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侵犯其他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需合理调整各方面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界定范围
财政部门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中的范围涵盖多个方面,主要包括: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
- 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均界定为国有资产。
- 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财政部门需对此进行确认和监管。
2. 国有企业:
- 国家投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财政部门需对这些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和管理。
- 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借入资金等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也界定为国有资产。财政部门需对这些收益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 集体所有制企业:
- 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产权归国家所有。财政部门需对这些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监管。
- 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等国家借款形成的资产,若全民单位仅提供担保则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追索清偿或协商转为投资,财政部门需对此进行协调和监管。
三、界定程序
财政部门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中,需遵循一定程序,确保界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体程序如下:
1. 全民单位的产权界定程序:
- 全民单位首先清理和界定各项资产及对外投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进行。财政部门在此过程中需提供指导和监督。
- 清理界定后的国有资产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财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认定。财政部门需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国有资产的准确界定。
- 经认定的国有资产需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财政部门需负责产权登记的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产权的清晰和可追溯。
2. 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程序:
- 成立由多方参与的产权界定小组,负责具体工作。财政部门可派员参与或指导产权界定小组的工作。
- 查阅相关资料和原始凭证,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理和界定。财政部门需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确保清理和界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 属于国有资产的,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财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认定。财政部门需对填报的表格进行审核和确认。
- 明确管理主体,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调整会计账目。属于政府部门投资的还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财政部门需负责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和产权登记的管理工作。
四、产权纠纷处理
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产权纠纷。财政部门在处理这些纠纷时,需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1.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
- 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财政部门或其上级机构)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 对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财政部门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部门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财政部门需负责复议申请的受理和复议决定的作出工作。
2. 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产权纠纷:
- 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财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司法程序处理。财政部门需提供处理意见的指导和司法程序的协助工作。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确权,是深化农村改革、明确产权归属、保障农民权益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确权的目的与意义
1. 明确产权归属:
- 目的:确权的核心在于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产权归属,解决长期以来产权模糊、归属不清的问题。
- 意义:通过确权,能够界定集体资产的权益主体,保障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权益,如决策参与权、收益分配权等。
2. 保障农民权益:
- 权益内容:确权后,农民能够持有集体资产股份,享受分红收益,从而增加财产性收入。
- 权益保护:确权过程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减少因权益不清引发的矛盾纠纷。
3. 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 经济发展:明确产权后,能够吸引外部投资,盘活集体资产,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壮大。
- 资源整合:确权有助于整合农村资源,推动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确权的法律基础与程序规范
1. 法律基础:
- 法律依据: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确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 法律原则:确权过程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确保产权界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2. 程序规范:
- 成立确权机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部门成立确权工作机构,负责确权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 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确权的目标、任务、步骤及时间安排,确保确权工作的有序进行。
- 全面资产清查评估:对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查,评估资产价值,为折股量化提供依据。
- 权属关系调查确认:通过调查核实,确认资产的权属关系,确保确权结果的准确性与有效性。
三、确权后的管理与利用
1. 资产管理:
- 建立管理制度:确权后,应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等流程。
- 加强监督:加强对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资产流失。
2. 资产利用:
- 推动流转与集约化经营:明确的产权为资产流转奠定了基础,有助于推动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 促进产业发展:确权后的集体资产可作为乡村旅游、民宿等产业发展的基础资产,推动农村特色产业的发展。
3. 收益分配:
- 制定分配方案: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收益分配方案,确保农民能够公平、合理地享受分红收益。
- 加强监管:加强对收益分配的监管,确保分配过程的公开透明,防止收益被挪用或侵占。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目的、内容和侧重点上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1)目的不同1.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主要聚焦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通过明确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等,激活土地要素潜能,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
2.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旨在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解决产权不清晰、权责不明确等问题,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2)内容不同1.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 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鼓励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 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如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探索土地管理新模式。
2.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 清产核资:全面清查核实农村集体资产,明确资产数量、种类、分布等。
- 成员身份界定:依据法律法规,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解决成员边界问题。
- 股份合作制改革:将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
- 股权管理与流转: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探索股权流转、抵押、担保等权能。
3)侧重点不同1.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更侧重于土地资源的直接利用和经营方式的转变,强调土地的流转和规模经营,以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2.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更侧重于集体资产的产权明晰和权益保护,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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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财政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意见,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为什么是否确权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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