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征收拆迁纠纷及民事纠纷,曾办理多起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等案件。
关于民法典对城市危旧房改建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危旧房改建的法律依据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为城市危旧房改建提供了法律基础。
2)危旧房改建的相关权利与义务1. 房屋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这意味着在危旧房改建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处理。
2.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危旧房改建涉及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需依法进行登记。
3. 征收与补偿
- 在危旧房改建过程中,若涉及房屋征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该条规定了征收土地的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危旧房改建的注意事项1. 遵守法律法规
- 在进行危旧房改建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改建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保障居民权益
- 改建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居民的利益和需求,确保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3. 注重规划与设计
- 改建项目应注重规划与设计,确保改建后的房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提高城市整体形象。
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城市危旧房改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在进行危旧房改建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改建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注重保障居民的权益和需求。
与政府签的合同既可能属于民事合同,也可能属于行政合同,这取决于合同的具体性质和目的。
1. 合同性质与目的:
- 民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若政府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与其他民事主体(如企业、个人)签订合同,且该合同旨在实现双方的个人或组织利益,如购买商品、服务或进行其他民事交易,则此类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则具有不同的性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治理,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与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关于综合管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拆迁补偿等协议,通常被视为行政合同。
2. 双方地位:
- 在民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第五条)。
- 在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行政主体(政府)通常享有行政优益权,包括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以及单方面的制裁权等。
3. 具体判断标准:
- 判断某一合同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关键在于考察该合同的形成、变更和消灭是否涉及民事法律关系或行政法律关系,以及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包括行政主体。仅因签订合同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并不能直接判定该合同为行政合同,因为行政主体也可能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签订民事合同。
与政府签的合同究竟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需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目的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行政机关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协议,这一问题需要从行政协议的定义及特征出发进行分析。
1. 行政协议的定义
行政协议,又称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和协议性双重属性,既体现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又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
2. 行政协议的特征
- 主体特定:行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机关。
- 目的特定:行政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
- 内容特定:行政协议的内容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 程序特定: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遵循行政程序法的规定。
3. 行政机关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 分析:行政机关签订的施工合同,如果其目的是为了实现某种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维护等,且合同内容涉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工程质量、工期、造价、验收标准等,并遵循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订立、履行、变更或者解除,那么该施工合同就具有行政协议的特征。
- 结论:因此,行政机关签订的施工合同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行政协议。
行政机关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协议,取决于合同的目的、内容以及订立、履行、变更或者解除的程序是否符合行政协议的特征。如果符合,则应当认定为行政协议。这一结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关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规定,虽然施工合同并非特许经营协议或征收补偿协议,但如具备行政协议的特征,同样应受行政法调整。
同时,也需要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关于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并不排斥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可能性,只是此时合同的性质需要根据具体内容来判断。如果合同内容主要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则应认定为民事合同;如果主要涉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应认定为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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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与政府签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行政机关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内容审核:马梨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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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