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理念。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大型征地等案件,为众多被征收人争取到了合理、合法的补偿,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你这个房子的违建,必须拆掉”,“你这个房子是危房,非常危险,自己不拆我们就只能依法强拆了”,很多地方不拆迁还好,一拆迁就突然出现了很多的“违建”、“危房”,你的房子都住了十几年二十几年了也没有什么问题,一开始征收就说有问题?就真的如他们所说的那样吗?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在实践中,征收方在面对不签署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时,有很大概率会通过“以拆违促拆迁”、“以拆危促拆迁”的情况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强拆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将咱们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从而再进行强制拆除。
{"ctype":2,"value":"d52a2834349b033b3080114407ce36d3d539bd20","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d52a2834349b033b3080114407ce36d3d539bd20?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史律师提醒您,对于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咱们读者朋友可以从以前所发布的文章中进行了解。在这里一句话进行概括,违法建筑不是行政机关说认定就认定的,而是要必须要经过调查。行政机关根本就没有权利认定危险房屋,只要房屋的所有权人才能申请认定危险房屋。
一、消极应对
许多被拆迁人至今都还持有着“民不与官斗,贫不与富争”的错误思想,认为行政机关即代表着绝对的权威与公正,其所作所为代表着正义,不容置疑。
而现代的中国早已步入了法制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是现代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中作出的行政行为究竟是否合法,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法院来做出最终认定。
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我们只需要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出初步判断即可,若可能存在侵权的违法行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及时进行维权。
对行政机关权利的放任极有可能导致被拆迁人的合法受损,逆来顺受吃亏的必然是被拆迁人。
二、死扣政策
在一个地区实施征收拆迁项目,都必须经过一系列的审批及相应的补偿政策制定等程序。
这些程序虽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查、核验,但并不代表着其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
所以,被拆迁人在和拆迁方对补偿问题谈判时,可适当抛开拆迁方提供的拆迁补偿政策,结合自家实际情况及周边地区的补偿价格来反驳其补偿的不合理性,有理有据地主动争取提高补偿。
三、自作聪明,胡乱应对
被拆迁人在面对拆迁方沟通、谈判时,完全可以提出拆迁中所存在的不合理因素,从而作为提高补偿的依据。
但并不代表着不切实际的漫天要价、态度强硬地沟通谈判就会取得满意的补偿。
以不理智的方式应对拆迁,认为坚持到最后成为钉子户才能取得更高的补偿,坐等行政机关“跪地求饶”?这些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签约期限到期后对于未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钉子户,行政机关可通过合法程序实施强拆。
但对于自己胡乱应对不仅没有维权效果,还很有可能造成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时效超期,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超期了便失去了维权的重要资本。
将合法的建筑当成违法建筑拆除的,是属于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一、违法建筑建房人权利的救济途径
(一)违法建筑在被行政主管机关定性之前,依法应受到保护
按照民法典的基本原理,除了无主财产之外,只要有物存在,就必然存在着物权。
就违法建筑而言,在被行政主管机关确认为违法建筑之前,已经被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人实际控制着,因则违法建筑的所有人享有着对该违法建筑的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基于对建筑材料的合法占有而享有的,故法律应当予以适当的保护。
任何部门在未经规划部门对建筑进行合法性认定前,私自强制拆除,必然侵害所有权人的权利,所有权人有要求私自强拆行为人给予补偿。
(二)违法建筑的拆除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规定,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拆除都是可以抵制的。
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人应严格核查拆除单位是否按照法律程序对自己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如拆除单位未按照程序进行拆除,所有权人完全可以拒绝违法拆除。
同时,拆除单位尽快拆除违法建筑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推进与自己利益关系的工程进展等目的,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人只要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申请复议的权利等等,必然可以使拆除单位的进展放缓,这样就能为违法建筑所有权人争取得到谈判、补偿的机会。
二、以下四种无证房屋可以获得拆迁补偿
1、农民家中从祖上流传下来的房屋
尤其是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带这段时间流传下来的房屋,由于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即便是没有任何证件也算是合法的,可以获得全额补偿。
2、新房新规矩,老房老规矩
简单来说,只要房子建造时是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的,都可以获得赔付。
3、房子只要认定成功即可获得赔付
是房子建造的时候,是依法进行的,符合当地的政策。
譬如比较常见的小产权房屋,在建设的时候,如果拥有村级证明及相关的建房许可即可。
4、在城镇规划范围内。
以拆违促拆迁,一般表现为房子快要被征收了,突然就被确定成违建,并且在很短的时间内撤除,其意图就是要加快进度撤除房子。
一个征收项目会触及一片或多片区域,假如征收方动了“以拆违促拆迁”的歪念头,就会把被征收人正常寓居运用多年的房子确定成违建,有的项目中还会把相邻的多个房子都确定成违建。
这种最直接的“以拆违促拆迁”手法往往呈现在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未签定补偿协议之后。
补偿谈不拢,协议签不下来,那就用违建不予补偿等事由来要挟你,有的被征收人一害怕就退让了,签了并不合理的补偿协议。
而只要你同意签约搬家合作征收,那你的房子就和违建确定没关系了,即便无证、少证那也是妥妥的合法修建。
实践中征收方经常以房子无证缺证为由确定违建。
咱们不排除征收中确实有归于违建的房子,但这样的房子毕竟只能是少量,大多数被征收人寓居的无证房子,都是1990年《城市规划法》或是2008年《城乡规划法》施行前缔造的老旧房子,“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人尽皆知也无须质疑,这样随意确定违建、撤除房子的行为现已在多个案例中被法院判决违法。
一、农村二层或多层房屋拆迁合法面积该怎样认定
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中,拆迁方一般会以房屋权属证书上的标注的面积为准,以此作为拆迁房屋面积的计算依据。
对于没有登记在册的房屋,可依据相关建房批准的文件上面积为准。
没有任何权属证明的,就需要评估方入户实地进行测量。
在实际的房屋拆迁过程中,对于无权属证明的房屋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无法取得赔偿,实际上无证建筑并不等同于违法建筑,对于无证、翻建、扩建等情况征收方都必须进行具体调查,比如房屋的建设年限,无证原因等。
另外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多层房屋的补偿,会根据各地方政策的不同而定,例如,根据当地法规规定,宅基地只允许建造4层,那么4层以上均为违建,所以在建房时需要注意层数是否合规合理,使用面积是否超过建筑面积等问题,才能在拆迁时获得尽可能多的补偿。
在实际拆迁过程中,被拆迁的房屋的补偿价值与房屋的面积、用途、性质等各方面因素相关,涉及的法律条款也很复杂,如果被拆迁人对于房屋价值评估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消极应对
许多被拆迁人至今都还持有着“民不与官斗,贫不与富争”的错误思想,认为行政机关即代表着绝对的权威与公正,其所作所为代表着正义,不容置疑。
而现代的中国早已步入了法制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是现代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中作出的行政行为究竟是否合法,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法院来做出最终认定。
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我们只需要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出初步判断即可,若可能存在侵权的违法行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及时进行维权。
对行政机关权利的放任极有可能导致被拆迁人的合法受损,逆来顺受吃亏的必然是被拆迁人。
二、死扣政策
在一个地区实施征收拆迁项目,都必须经过一系列的审批及相应的补偿政策制定等程序。
这些程序虽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查、核验,但并不代表着其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
所以,被拆迁人在和拆迁方对补偿问题谈判时,可适当抛开拆迁方提供的拆迁补偿政策,结合自家实际情况及周边地区的补偿价格来反驳其补偿的不合理性,有理有据地主动争取提高补偿。
三、自作聪明,胡乱应对
被拆迁人在面对拆迁方沟通、谈判时,完全可以提出拆迁中所存在的不合理因素,从而作为提高补偿的依据。
但并不代表着不切实际的漫天要价、态度强硬地沟通谈判就会取得满意的补偿。
以不理智的方式应对拆迁,认为坚持到最后成为钉子户才能取得更高的补偿,坐等行政机关“跪地求饶”?这些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签约期限到期后对于未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钉子户,行政机关可通过合法程序实施强拆。
但对于自己胡乱应对不仅没有维权效果,还很有可能造成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时效超期,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超期了便失去了维权的重要资本。
国家明令禁止以下三种拆迁行为:
1、强拆暴拆等行为被禁止;
2、农村拆迁政府必须发布相应的拆迁文件,文件中涵盖拆迁的费用补偿,拆迁事件,以及农民的迁移事件等等;
3、禁止先拆迁后补偿的行为。
做好取证工作。
房子被暴力强拆时,尽量拍照取证,主要拍领导以及强拆的过程等,对后续启动法律程序,确认强拆主体、确认强拆行为以致申请国家赔偿都很有帮助,一旦强拆已经发生,就不能挽回,此时只有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才能尽可能地弥补损失,获得补偿。
此时当事人应该立即联系征地拆迁方面的专业律师,通过律师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诉讼、谈判技巧,利用前期收集的证据和资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补偿征收补偿:
尽可能做到公平合理前不久,贵阳警方通报了一起性质恶劣的暴力野蛮拆迁引发违法堵路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结果,其中受雇于开发商、参与野蛮暴力拆迁的20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因拆迁补偿难以达成一致,暴力野蛮拆迁事件时有发生。
个别开发商对拒绝拆迁的所谓“钉子户”,采取恐吓、威逼、停水、断电甚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不顾一切先推倒房屋再说。
拆迁过程中大量的野蛮、暴力、胁迫方式都是非法的,即便是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也没有赋予拆迁人这样的权力。
有关专家认为,其实多数老百姓并不反对拆迁,关键是补偿不到位或标准太低。
针对补偿、强制拆迁等矛盾突出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专门作出了规定:
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房屋的征收、补偿是原来拆迁制度中比较核心的问题。
一旦把拆迁的目的搞清楚了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以及把补偿尽可能做到公平合理,可以说房屋征收补偿中遇到的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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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公众号文章,拆迁中切记不要有这些行为
内容审核:李娅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拆迁补偿没有全国统一价,法定下限是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集体土地按省级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空白协议不能签:金额、安置房位置、过渡费标准由对方填什么就是什么,事后无法证明当初谈的数;签了字却拿不到原件的同样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