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行政系列案件。从业以来参与办理行政系列案件126多件,多次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奖牌等。
公房拆迁的利弊分析如下:
一、利:
获得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房拆迁时,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等。这些补偿可以帮助被征收人应对拆迁带来的影响,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
改善居住环境:公房拆迁往往伴随着城市更新和改造,这意味着被征收人有可能获得更好的居住环境。新的住宅或安置房可能会提供更完善的设施和服务,提高居住质量。
推动城市发展:公房拆迁是城市规划和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拆迁和重建,城市可以更加合理地规划土地利用,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弊:
生活变动:公房拆迁意味着被征收人需要离开熟悉的生活环境,这可能会给他们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和困扰。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原居住地有深厚社区联系和社交网络的人来说,这种变动可能更加显著。
搬迁成本:虽然可以获得一定的搬迁补偿,但搬迁本身仍然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和时间。这包括寻找新的住所、搬家费用以及可能涉及的装修和布置等费用。
情感损失:对于许多长期居住在公房的人来说,这些房屋可能承载着他们的记忆和情感。拆迁可能会导致他们对过去生活的怀念和失落感。
综上所述,公房拆迁既有利也有弊。对于被征收人来说,需要权衡这些利弊并做出最适合自己的选择。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
在确定了公房承租人之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就容易解决了。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
公房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本文仅指作为国家财产的公房),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
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权,和极其有限的处分权。
而且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而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
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
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的,该处分属无权处分,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与认可之前,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相关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但是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
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
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权的对价。
严格来讲,被拆迁人(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金钱并非拆迁补偿,因为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于被拆迁人的金钱补偿,而承租人并不是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被拆迁人,当然不是拆迁补偿的受偿人。
但是,从普通人的眼光看来,反正是获得一定的金钱,通俗称为拆迁补偿。
姑妄采之。
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公房拆迁中,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这一点十分明确。
如果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后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以作为其个人财产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的继承规则分配给其继承人。
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发生变更之后,则拆迁补偿款为变更后的公房承租人的个人财产,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对此没有任何的请求权。
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死亡之后,承租人变更之前,则该拆迁补偿款归系争公房的事实上的承租人所有,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对此亦没有任何的请求权。
一、区分性质由承租人协议购买
如前一篇文章所述,目前我国现存的公房性质有:
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家所有房屋,其产权直接归国家所有。
自管公房:
是指由机关、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享有产权并由其自身进行管理的房屋产。
还是以北京为例:
根据《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第二条,房管所管理的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均须按该办法向职工出售,房屋承租人购买住房后作为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人);
单位自管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可以按本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该二十九条规定,拆迁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或者异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方式,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由于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的主体只能是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对于直管来说,房管所必须将房屋产权向承租人出售,才能进行拆迁;
对于单位自管公房来说,如果单位自愿放弃产权,则可采取房改加危改模式,向承租人协议出售产权;
如果单位不愿意放弃产权,则可有两种处理办法:
协议收购使用权进行货币补偿,或者重新异地安置,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而从以往的案例中分析,后一种情况非常少见,大多数以协议购买为主,这样便于拆迁人的后一步方案的实施。
二、协议不成拆迁人申请裁决
按照前述情况,拆迁人应与公房承租人就拆迁补偿方案进行协商,当然在协商过程中拆迁人肯定是希望将拆迁成本降到最低,那么在这场利益之争中,被拆迁人就显然处在弱势的地位。
双方利益差距如果太大,就很难达成协议,那么最终协商不成,有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就会依据事前对分户房屋进行的测量数据,或者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以及其他相关所需文件向所管辖区域建委申请裁决。
根据2005年8月11日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其实这就意味着政府对拆迁纠纷希望双方通过调解和裁决来解决。
三、走进强拆程序的前提
那么从裁决程序到强拆程序的过程还需要一些时日;
首先拆迁人要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呈报给建委或房管部门,经过房管部门初步形式审查后,通知双方进行调解谈话。
当然这里谈话的结果通常起不到任何作用,但是却可以依据此调解谈话的记录,来下发裁决书,这样将被拆迁人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
如果被拆迁人法律维权意识薄弱,就很可能错过有利的维权时机,延误了自有的复议或诉讼权利,这将产生不可挽回的法律后果。
裁决生效后,通常会在形式上组织听证程序,走到最后的强拆境地。
这无疑给被拆迁人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的压力,同样给其在财产利益上造成极大的损失。
四、我们要坚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还赋予了承租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
若不服建委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上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施了一系列的形式法律手段,我们就必须要同样运用法律武器出招维权,维权的有效途径显而易见的肯定是复议和诉讼,但是这里技巧的运用是极为关键的。
那么我们就要不断的用法律知识充实自己,武装自己,在不能独立解决问题时寻求法律工作者的帮助,来真正的实现自己应得的利益。
公房拆迁补偿方法如下:
1、房屋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4、拆迁补偿是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在确定了公房承租人之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就容易解决了。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
公房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本文仅指作为国家财产的公房),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
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权,和极其有限的处分权。
而且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而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
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
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的,该处分属无权处分,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与认可之前,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相关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但是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
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
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权的对价。
严格来讲,被拆迁人(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金钱并非拆迁补偿,因为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于被拆迁人的金钱补偿,而承租人并不是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被拆迁人,当然不是拆迁补偿的受偿人。
但是,从普通人的眼光看来,反正是获得一定的金钱,通俗称为拆迁补偿。
姑妄采之。
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公房拆迁中,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这一点十分明确。
如果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后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以作为其个人财产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的继承规则分配给其继承人。
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发生变更之后,则拆迁补偿款为变更后的公房承租人的个人财产,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对此没有任何的请求权。
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死亡之后,承租人变更之前,则该拆迁补偿款归系争公房的事实上的承租人所有,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对此亦没有任何的请求权。
法律分析:
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房屋拆迁利弊分析
2、房屋拆迁利弊辩论
3、房屋拆迁利弊有哪些
4、房屋拆迁的好处
5、房屋拆迁好吗
6、房屋拆迁是好事还是坏事
7、房屋拆迁划算吗
8、拆迁的利弊
9、房屋拆迁好还是不好
10、拆迁房的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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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利弊,公房拆迁补偿分析
内容审核: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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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