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要求,切实保护耕地,加强集体土地利用和监管,防止产生新增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市国土局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18﹞65号)以及省市区有关要求。
二、制定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耕地保护决策部署,始终把保护耕地作为“国之大者”进行谋划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动耕地保护各项举措落地落实。以“长牙齿”的精神来保护我们的耕地,坚决杜绝一切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发生,把“饭碗”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三、制定过程
2018年,原双流区国土资源局召集镇(街道)、原区规建局、原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原区园林局、原区农发局等相关单位座谈,协商制定本《办法》,并按相关部门的意见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于2018年11月12日制定完成并发放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的主要内容:1、集体农用地的利用和监管;2、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和监管;3、已拆迁但尚未利用土地的利用和监管。目的:规范集体土地的利用,监督管理违法违规使用集体土地,杜绝新增违法用地行为发生。
五、解读机构
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
解读人: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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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农户口不能建房,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城市的,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2、宅基地超出面积要征税。3、宅基地有偿退出。4、不得超出两条“红线”。5、宅基地不能确权条件。6、不得违反“一户一宅”。7、非本村村民不能购买宅基地。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Ⅰ类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1.56万元/亩。土地补偿费比例按20%算为2.31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比例按80%算为9.248万元/亩;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1.56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1.56万元/亩。
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Ⅰ类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0.3万元/亩。土地补偿费比例按20%算为4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比例按80%算为8.24万元/亩;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0.3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0.3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10.3万元/亩。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Ⅰ类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比例按20%算为9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比例按80%算为36万元/亩;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