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黄金万两,国家真的不管农村拆迁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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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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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领域:尤其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以及因海域滩涂养殖纠纷引发的行政诉讼。执业期间联合其他律师承办多起群体性拆迁案件,在群体诉讼相关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民商诉讼领域:尤其擅长处理企业间相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在民间借贷、婚姻家庭领域均有相关涉猎。

房屋拆迁黄金万两,国家真的不管农村拆迁了吗

一、国家真的不管农村拆迁了吗

2022年以来,网络上关于“拆迁已全面停止”的消息铺天盖地。这让两类人顿时陷入了绝望,一类是“盼拆迁”很多年的老房子居民。面对不断高涨的房价,他们无法靠工资收入买新房改善居住环境,即使是“卖旧换新”也承担不起房价差,所以只能把希望寄托于拆迁;另一类是“博拆迁”的炒房投资客。这类人闻风而动,顺着拆迁大势,囤积了大量“老破小”,就为了在老房子拆迁时获得巨额赔偿。如果拆迁就此停止,意味着他们的如意算盘将全部落空,而且可能面临老破小“砸手里”的风险。

过去这些年,拆迁确实造福了很多人,尤其是在一二线城市拥有大量土地、房屋的原住民,拆迁时往往能获得普通人永远都不敢奢望的巨额赔偿金。尤其是江浙、上海、广州、深圳、北京等这类一线大城市,房子市场均价动辄五六万元一平,而拆迁赔偿款又大多参照市场价发放,这意味着老房子一拆,被拆迁者就会有百万、千万的补偿款到账。深圳白石洲、广州猎德村、北京望京等就是最好的例子。

网络上“拆字一喷,喜提大奔,挖机一响,黄金万两”的段子,就是“拆迁造富”的最真实写照。笔者身边也有真实案例:市中心的老房子拆迁,获赔5套房子,外加300万现金,拆迁补偿获益总额高达1800多万。不仅居住条件彻底得到改善,还能靠收租实现财务自由,从此过上让人羡慕的生活。\n\n\n 拆迁真的已经全面停止了吗,拆迁暴发户真的要彻底消失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我们注意到,很多人之所以会言之凿凿“拆迁已全面停止”,其实纯属是对高层表态以及国家政策的误读。其一是住建部副部长黄艳在2021年10月份发表了“城市更新要找到低碳发展的路径,未来要制止大拆大建的行为”的讲话,有人别有用心地解读,这是住建部“2022起全面停止拆迁”的重要依据;

其二是2021年8月底,住建部正式发布《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很多人混淆事实,恶意曲解为住建部是要“全面停止拆迁”,继而杜撰出了“拆迁已全面停止”的观点。\n\n\n 真实情况是拆迁并没有全面停止,有三点可以佐证:

第一,截止到2022年4月20日,全国有28个省市陆续公布了2022年度棚改安置计划。以河北省为例,从2月14日公布的计划来看,2022年河北省棚改拆迁规模较上一年度有所提升:棚户区改造方面,2022年河北省今年全省棚改目标任务是开工11.7万套、建成10.5万套,计划投资436亿元,2021年是开工建设11万套拆迁安置房;

第二,住建部副部长在2021年底的讲话中说得非常清楚,最近两年国家一直在对棚改拆迁“踩刹车”,2018年棚改开工总量高达626万套,但2020年只有209万套,“控制大拆大建”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我们每年“拆的东西”跟“建的东西”是失衡的;二是“大规模拆迁”对于国家定调的绿色发展、对于降碳,都会产生负面影响。2019年、2020年,甚至是2021年,国家大规模对拆迁进行降速,就在于此。但“防止大拆大建”不等于“不拆不建”。换句话说,网络上流传的“拆迁已全面停止”的说法不实;\n\n\n 第三,在住建部正式发布的“防止大拆大建”通知文件中,对于2022年的城市更新工作已经做好了安排部署,同时制定了4大“新规”,这侧面说明,拆迁工作仍然在照常进行。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住建部明确了,2022年,老房子统统按4大“新规”处置。

这4大“新规”分别是:1、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其中明确制定了新的拆迁原则: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最重要的是未来老房子的处置会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加强修缮改造,补齐城市短板,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

以深圳大冲村为例,按照原有的规定,大冲村109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可全部拆除,而拆除后的建成面积最高达到280万平方米。但如果按照新规定,大冲村的可拆除面积只有21.8万平方米,新建面积同样减少到了43.6万平方米以内。这两项数据较之前,都大降了80%左右。一句话,新规通过设置拆除、新建比例,实现了“严控大拆大建”的目的。

2、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同样设置了新的增建原则: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应大于2;

3、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

4、确保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平稳。不仅要统筹解决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租赁住房问题,更要确保城市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n\n\n 到此,事实已经基本清楚了:拆迁并未停止,而且很多城市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另外,从河北省、山东省、安徽省等发布的2022棚改拆迁安置计划来看,2022年的拆迁总规模或高于2021年。换句话说,拆迁在经历2019年、2020年“两连降”后,又再次“提速”了。

既然拆迁未停止,那么未来哪些房子还会纳入拆迁呢?对此,住建部副部长黄艳在去年底的“城市更新要先划底线”重要发声中有明确提到:继续沿用粗放的开放建设方式,成片集中拆除、新建等,不仅会加剧老城区交通、公共服务等设施成长压力,还会破坏原有社会结构,割裂人、地和文化的关系。未来我们要制止这种大拆大建的行为,划出城市更新的“底线”。

其中关于拆迁,黄艳明确表示,3类房子在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后仍然可能“全拆重建”。\n\n\n 第一类是急需拆掉重建的“危房”。

但有两个事实需要明确,一是“危房”的界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经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列入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鉴定报告处理意见为整体拆除。二是住宅类危房经鉴定后可重建,但重建不得突破原面积。以深圳为例,单元式住宅重建时,还可以随主体建筑同时申请加装电梯。

有人可能会说,“危房”全拆重建将有人又要“发财”了。这倒是实话,按照规定,危房拆除也就是危房改造,涉及到改造当然是有补偿的。不过,各地的补偿标准不同,一般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参考农村危房改造的方式、成本需求、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确定补偿标准。\n\n\n 第二类是影响城市规划的老房子。

顾名思义就是为了实现城市规划建设不得不拆除的房子。我们也可以理解为这类房子是为了城市发展而“英勇牺牲”了。一般情况下,成片区规划时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尤其是城市需要新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时,会成片区拆除“挡道”的老房子。

对于这类房子,拆迁时往往会按照“征用”的名义,所以当然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偿。参照之前的案例,拆迁时不仅会发租房费用、生活补助,还会分配新住房。如果你家的房子也属于这个类别,那么恭喜你,也将获得新的机遇;

第三类是真正具有拆迁价值的房子。

用专家的话说,拆迁永远会存在,一方面房子在变老变旧,无论何时拆迁都是必然需求,另一方面有些房子确实有拆迁的价值。尤其是老城区低密度、黄金地段、且周边配套成熟的老房子,全拆重建的价值极高,不仅地方会想方设法靠其赚取高额土地出让金,开发商也想通过这类项目赚更多的利润。

这类房子,其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老城区二三十年的老房子,有些房龄甚至超过四十年。虽然国家在全力推进老旧小区改造,但是这类房子由于基础差,可能不具备改造的价值,叠加符合国家全拆重建的需求,所以未来纳入拆迁的可能性很大。不用多说,这类房子如果纳入拆迁,那么被拆迁户将妥妥地“躺赚”。尤其是一二线城市核心地段的老房子,拆迁获赔几百万,甚至上千万,都是稀松平常的事情。

根据住建部公布的数据,过去10年,棚改拆迁政策实现了帮助超过1.2亿人“出棚进楼”的宏伟目标。虽然拆迁与此同时“造福”了不少人,全国各地也涌现出了一批又一批的“拆迁暴发户”。但于国家而言,棚改拆迁的初衷是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换言之,“拆迁”是实打实的民心工程。所以,未来即使你家的房子也会纳入拆迁,大家也要保持平常心,因为随着棚改拆迁回归以实物安置为主,“一夜暴富”的案例会越来越少。

二、农村房屋还会拆迁吗

法律分析:

1、改善农村的卫生环境

全国各地都在进行环境保卫战,但农村的环境保护依然相对落后,土壤的污染更是重中之重,为了改善这一现象,要求农民在从事农业发展时使用的地膜等能尽量的使用可降解的地膜,同时给农作物施肥以及用药以后产生的垃圾也要及时清理。

2、节省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

有的村庄甚至只有寥寥几十户人,这对于村子来说是很不方便的。

但是如果将周围的一些村庄都整编在一起就能解决这个问题,也可以节省财力人力。

另外统一把一些农村规划到拆迁房中,把拆迁的土地进行开垦,这样就可以腾出很多耕地,毕竟耕地更多就可以种出很多粮食,农民的中心思想就是手里有粮心不慌。

在我国中西部地区,乡村规模占比十分巨大,若可以将中西部乡村发展起来,到那时我们不光可以实现小康社会,甚至可以成为亚洲发达国家新成员,我国经济也能更上一层楼。

3、突出乡村条件优势

大城市有大城市的优势,乡村同样也有乡村的特点。

像山区这些地方,它的优势主要是环境优势,自然风光得天独厚,将这些山区乡村区分规划,环境美丽的发展旅游业,地广人稀土壤肥沃的,可以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这样可以将每个地区的优势,充分地利用其优势。

4、农民的宅基地面临空置

农村宅基地由于实际情况有所闲置,而且越来越多,对于土地资源也是一种浪费,宅基地不比耕地,居住才是属性,新的规定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有了改变,发展农家乐以及出租使用等都被允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国家为什么要拆迁

法律分析:

首先,集中人口,留下更多的土地用于农业或工业用;

其次,增加政府收入;

第三,拆迁之后,开发商建房子,促进了GDP的增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农村能拆迁吗

农村房屋一般不可以强制拆迁。

征收土地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并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五、为什么现在大量拆农村房子

法律分析:

1、改善农村的卫生环境

全国各地都在进行环境保卫战,但农村的环境保护依然相对落后,土壤的污染更是重中之重,为了改善这一现象,要求农民在从事农业发展时使用的地膜等能尽量的使用可降解的地膜,同时给农作物施肥以及用药以后产生的垃圾也要及时清理。

2、节省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

有的村庄甚至只有寥寥几十户人,这对于村子来说是很不方便的。

但是如果将周围的一些村庄都整编在一起就能解决这个问题,也可以节省财力人力。

另外统一把一些农村规划到拆迁房中,把拆迁的土地进行开垦,这样就可以腾出很多耕地,毕竟耕地更多就可以种出很多粮食,农民的中心思想就是手里有粮心不慌。

在我国中西部地区,乡村规模占比十分巨大,若可以将中西部乡村发展起来,到那时我们不光可以实现小康社会,甚至可以成为亚洲发达国家新成员,我国经济也能更上一层楼。

3、突出乡村条件优势

大城市有大城市的优势,乡村同样也有乡村的特点。

像山区这些地方,它的优势主要是环境优势,自然风光得天独厚,将这些山区乡村区分规划,环境美丽的发展旅游业,地广人稀土壤肥沃的,可以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这样可以将每个地区的优势,充分地利用其优势。

4、农民的宅基地面临空置

农村宅基地由于实际情况有所闲置,而且越来越多,对于土地资源也是一种浪费,宅基地不比耕地,居住才是属性,新的规定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有了改变,发展农家乐以及出租使用等都被允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农村不想拆迁可以不拆吗

法律主观:

农村房屋确权以后可能拆迁,也可能不会拆迁,房屋确权与拆迁没有必然的联系。

但是农村房屋确权后,在进行拆迁时,房屋所有权人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费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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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黄金万两,为什么现在大量拆农村房子

内容审核:王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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