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房屋拆迁监管平台,山东济宁:拒签安置补偿协议就强拆?法院:无依据,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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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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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相当丰富的征收拆迁经验。目前,已协办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浙江、湖北、陕西、贵州、山东、安徽等地区诸多征地拆迁案件。

浙江房屋拆迁监管平台,山东济宁:拒签安置补偿协议就强拆?法院:无依据,违法!

一、山东济宁:拒签安置补偿协议就强拆?法院:无依据,违法!

近期,山东、广东、福建、重庆等地都发布了拆迁消息,在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户就要注意了,如果还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收到补偿房屋就突然被强拆了,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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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郭某在山东省济宁市xx县有合法房屋一套,有合法的产权手续,系从村委会处购得,属于村委会开发的商品房。2018年10月,县土地房屋征收推进组发放住宅楼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方案发布后,推进组为了促进拆迁,通过断水、断电等多种非法手段逼迫郭某等人搬离房屋。郭某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拒绝搬迁。2019年8月,县政府在没有提前通知郭某的情况下,直接组织人员对郭某所在的楼房实施了强拆。郭某立即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n\n\n被告观点

该住宅楼并没有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其中42户同意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签订了交房验收单,门窗均已拆除,剩余1户已搬走。为推进城市建设,也为安全考虑,经上村委会同意,被告将案涉楼房拆除。案涉楼房土地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征收,制定了住宅楼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根据案涉房屋是小产权房的实际情况,在安置时最大限度保障了购房者利益,被告拆除楼房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n\n\n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县政府对其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仅能够证明对涉案片区进行房屋拆迁并决定强制拆除的事实。被告县政府未提供其强制拆除原告诉称房屋行为合法的依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视为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对此,被告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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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总结

在征拆的过程中,拆迁户因为对拆迁补偿不满意或者对补偿方式不满意都很正常,拆迁部门应该拿出诚意,按照合理补偿标准积极与拆迁户进行协商,如果只因为拆迁户拒签安置补偿协议就实施强拆,那么,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但蓝秦律师也要提醒您,一旦发生了强拆情况,光是愤怒是没用的,此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才是必要的,通过诉讼确认强拆违法,此后再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拆迁问题,一定要及时上网查询或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早日争取到合理的补偿或赔偿。

二、补偿不合理不到位可以强行拆迁吗

张大爷户籍原在山东省济南市某街道,该房屋原为公有住房,张大爷本身为该房屋的承租人,之后为了配合周边轨道交通的建设工作,该处房屋开始面临拆迁。

没过多久,负责建设的某发展有限公司派出代理人与张大爷一家商谈安置补偿的问题,但是由于张大爷房屋处于低端位置较好,周边的商品房价格也比较高,如果按照拆迁方出具的安置补偿方案,会使得张大爷只能选择购买更偏远地区的房屋,这样来说对张大爷一家造成很不利的影响,使得张大爷一家生活水平降低,双方也就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也多次上门做调解工作但都以失败告终,双方均未做出让步。

过了一个多星期,该公司就开始组织施工工作,同步进行施工现场的清场工作,一时间异常嘈杂,尘土飞扬,严重影响了张大爷一家的日常生活。

9月中旬张大爷一家外出购物回家时,惊讶的发现自家房屋已经被强拆了,自家地址上仅仅还留存一片狼藉,家里的生活用品,家具家电等也都被压在废墟下,造成了严重损毁。

张大爷在远处看到正在拆除另一处房屋的挖掘机,几个人还在附近争执,张大爷于是赶紧过去询问,想搞清楚到底怎么回事。

原来几户邻居也都在和现场的施工人员争论此事,据施工人员说他们也是收到上级的指示,今明两天时间内将施工区域内的所有房屋予以拆除,为下一步的施工工作做准备,他们也不知道张大爷等户还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一会公司负责人会过来协商此事,但是公司负责人只是表示还是按之前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至于屋内生活用品、家具家电等损失每户只另外补偿两万元,张大爷可是对此不予认可,隔天在咨询律师后,随即针对该公司的强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本案来看,根据相关的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本案中的公司是很明显没有强制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实施权,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导致张大爷等被拆迁人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施工单位的行为并且已经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也就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除去要照价赔偿外,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补偿安置协议四大隐形陷阱,您在拆迁时遇到了吗?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这个协议的签署并不是签个名字那么简单,这一纸协议可能就是你的全部家产,搞不好,你可能少拿几十万补偿款,甚至可能会一无所有。

在现实中,很多被拆迁人稀里糊涂的就签订了补偿协议,签完协议才发现里面有很多对自己不利的情况,这个时候想要再反悔就非常被动了。

其实,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很可能存在很多的隐形陷阱,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对自己负责,否则随意签订补偿协议后你将会在拆迁方不认账、政府部门不管的烦恼中度过。

那么我们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应该注意些什么隐形陷阱呢?下面拆迁律师团为大家具体分析常见的四种陷阱。

第一大隐形陷阱:

签署空白协议

如果拆迁方让你签署空白协议,千万记住不能签字。

不管拆迁方说的多么诱人,给出的补偿条件多么优厚,空白的协议就等于零。

如果事后拆迁方填上去的补偿金额不是他所说的那样,那么你只能哑巴吃黄莲,因为你在补偿问题上已经没有话语权了,即使起诉到法院也很难挽回了。

第二大隐形陷阱:

补偿内容含糊其辞

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注意有关补偿的内容是否详细约定了。

1、明确拆迁补偿方式,是选择的货币补偿还是选择的产权置换要明确。

2、明确补偿金额,如果是货币补偿要写明补偿多少金额,包括过渡费、搬迁费;

如果是产权置换,要明确置换的位置,面积等细节。

第三大隐形陷阱:

支付或交付期限故意不写清楚

如果是货币补偿,要明确什么时间支付补偿款;

如果是产权置换要明确交付安置房的期限。

不要高高兴兴的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后迟迟拿不到钱或房。

第四大隐形陷阱:

不约定违约责任条款

关于违约责任一定要明确,万一拆迁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支付补偿款,有或者到了期限交付不了房子,这个时候我们被拆迁人就可以根据违约责任来维权。

四、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怎么办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行政裁决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强制拆迁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五、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施工单位可以强拆吗?

张大爷户籍原在山东省济南市某街道,该房屋原为公有住房,张大爷本身为该房屋的承租人,之后为了配合周边轨道交通的建设工作,该处房屋开始面临拆迁。

没过多久,负责建设的某发展有限公司派出代理人与张大爷一家商谈安置补偿的问题,但是由于张大爷房屋处于低端位置较好,周边的商品房价格也比较高,如果按照拆迁方出具的安置补偿方案,会使得张大爷只能选择购买更偏远地区的房屋,这样来说对张大爷一家造成很不利的影响,使得张大爷一家生活水平降低,双方也就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也多次上门做调解工作但都以失败告终,双方均未做出让步。

过了一个多星期,该公司就开始组织施工工作,同步进行施工现场的清场工作,一时间异常嘈杂,尘土飞扬,严重影响了张大爷一家的日常生活。

9月中旬张大爷一家外出购物回家时,惊讶的发现自家房屋已经被强拆了,自家地址上仅仅还留存一片狼藉,家里的生活用品,家具家电等也都被压在废墟下,造成了严重损毁。

张大爷在远处看到正在拆除另一处房屋的挖掘机,几个人还在附近争执,张大爷于是赶紧过去询问,想搞清楚到底怎么回事。

原来几户邻居也都在和现场的施工人员争论此事,据施工人员说他们也是收到上级的指示,今明两天时间内将施工区域内的所有房屋予以拆除,为下一步的施工工作做准备,他们也不知道张大爷等户还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一会公司负责人会过来协商此事,但是公司负责人只是表示还是按之前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至于屋内生活用品、家具家电等损失每户只另外补偿两万元,张大爷可是对此不予认可,隔天在咨询律师后,随即针对该公司的强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本案来看,根据相关的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本案中的公司是很明显没有强制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实施权,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导致张大爷等被拆迁人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施工单位的行为并且已经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也就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除去要照价赔偿外,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六、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怎么办

法律分析:

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拆迁冻结就是已经决定要拆,但是拆迁之前需要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评估以便对业主给出相应的补偿或者安置方案,在这个期限之内所谓的冻结就是在冻结期内禁止房产持有人变更房产的面积以及归属,禁止人口迁入该房产所在户口,拆迁冻结的期限不等,也许因为安置资金不到位会冻结一到两年,拆是一定要拆的,剩下的就是时间问题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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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浙江房屋拆迁监管平台,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施工单位可以强拆吗?

内容审核: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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