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村拆迁外嫁女,今日说法·“外嫁女”的权益之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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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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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拆迁外嫁女,今日说法·“外嫁女”的权益之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定

一、今日说法·“外嫁女”的权益之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定

2024年7月29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外嫁女’的权益之争”节目,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如,土地确权使原告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等。成员身份决定着农村发展的未来,如,现代农业需要人才等。原告成员究竟如何丧失,还需从原是一家人的亲情出现裂痕说起。

今日说法:“外嫁女”的权益之争

一、“‘外嫁女’的权益之争”概说

2023年5月30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猴场法庭以巡回法庭的方式在玉屏村村委会开庭审理了“外嫁女”继承权纠纷一案;2023年8月4日,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孝菊全部诉讼请求。裁判理由为:原告户口已迁至夫家并取得土地经营权,土地补偿款不是其母卢文淑的遗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保护妇女承包经营权,有人可能要问,法院为何驳回王孝菊全部诉讼请求?对本回的回答,还得从瓮安县土地征收、农村土地承包和确权说起。

2018年,瓮马铁路北延伸段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征收了玉屏村集体土地,或许包括村民住宅;2020年,瓮安县瓮福新材料及电子化学项目也征收了玉屏村集体土地,或许包括村民住宅。

原告大哥王孝伦分得征收补偿款601530.81元、嫂子郑代珍分得109744.98元、二哥王孝军分得30787915、侄子王定勇分得72928.01元,共计1092082.86元。分得补偿款后,玉屏村不少村民或多或少给予“外嫁女”一定的补偿,或者赠与,但王孝伦却认为,母亲的遗产应当由他享受。

2023年3月,原告王孝菊以上述分得征收补偿款的亲属为被告提起继承权纠纷诉讼,法院追加追其父王兴武和姐姐为第三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有人可能要问,法院以什么理由判断原告王孝菊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

1981年,以王孝菊的爷爷为一户共七人承包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和山林,王孝菊与姐姐出嫁后,王孝菊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一直维持原承包关系。这里所说的“一直维持”,是指全国不少地方实行了第二轮承包,如,江苏、安徽等地。

农村承包经营户

2017年,全国多地对农村土地重新确权,王孝菊和姐姐,以及其母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确认在大哥、二哥名下,爷爷自立户头。据此,王孝菊和姐姐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人可能要问,国家对农村土地为何确权,确权的性质是否重新确权?

二、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的原因

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本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特别法人类型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等四个特别法人;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条又规定前述两个特别法人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据此,全国普遍对农村土地予以确权,为设立前述两个特别法人作出准备。

普遍设立特别法人不利于社会资本,如,贵州省瓮安县倘若设立了特别法人,瓮福新材料公司便不能征收集体土地,其原因是《矿产资源法》仅规定国有、集体开采企业,没有规定个人开采企业,设立特别法人可以开采“磷”等新材料。设立特别法人,不少经济开发区还可以评价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上述原因足以使社会强势群体操控舆论将农村土地确权原有的目的炒作为重新确权,重新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对社会资本有益还包括迫使国家和社会对下一轮土地仍采取小作坊的经营,资本控制的农业大户再获得三十年的经营权,如,贵州省瓮安县重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期限如何计算等。

就其效力而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即:“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其中,“届满后再延长”,是指上一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地方政府不当缩短土地承包的期限。

“‘外嫁女’的权益之争”而言,其争议并不完全是征收土地补偿款。例如,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款应当“平分”,而“家长”或者“户主”们分得的土地补偿款远远高于其他家庭成员。据此,可以初步判断,分得的补偿款包括房屋拆迁等补偿。

土地补偿款应当“平分”

有人可以要问,地方政府重新确权,能否排除“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地方政府不当缩短土地承包的期限,重新确权不能否认成员身份。问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究竟如何确定,对本问的回答,关系到农村的发展方向,如,瓮马铁路北延伸段建设项目8标临时用地不能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等。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定

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但修订后本法删除了上述第三款内容,并在第六十九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据此,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以户口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已成为“过去时”。

有人要能要问,《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何要作上述修订?其原因是:一方面,规模农业需要人才,如,现代农业机械的操作。另一方面,农业不仅包括生产,还包含供销、信用、消费等合作生产,此类经营也需要人才。倘若以户口为标准确定成员身份,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供销、信用等合作经济可能长期被资本控制。

相对重要的是,以户口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能因缺乏维护权益的人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特别法人终将设立,在设立中,设立后需要维权,目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难以判断。

例如,《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国地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无偿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划归国有农场、林场等主体使用,在设立特别法人过程中应重新确权,此为确权的实质意义。

就“‘外嫁女’的权益之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定而言,本案原告王孝菊身份确定可能并不重要,其损益仅在亲属内部,如,哥哥发现补偿款明显高于其他家庭成员,或许基于血缘关系给予其妹妹补偿。但就整个集体而言,由于多数成员不能认识到建设项目临时用地不能征收集体用地,其损失可能是长远的,如,征收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同样也可不经征收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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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六十九条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二、出嫁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一家人有权成为该集体经济合作社的成员,也有权享受宅基地待遇的权利。

外嫁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被继承人去世时,父母及配偶都已过世的情况下,儿子和女儿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能以女儿已经出嫁而剥夺女儿的遗产继承权。

因此,女儿出嫁后是可以分配娘家财产的。

只要是女儿已经尽到了抚养的责任就应该有权利要求分割自己父母留下来的所有财产,如果其他子女有反对意见或者起诉到法院也是不会被支持剥夺女儿的权利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能提供在夫方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嫁入的妇女,离婚、丧偶后不再婚,本人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都应该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结婚将户口迁移到对方户口所在地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因离异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其身份确认需要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外嫁女怎么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家人有权成为该集体经济合作社的成员,也有权享受宅基地待遇的权利。

外嫁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被继承人去世时,父母及配偶都已过世的情况下,儿子和女儿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能以女儿已经出嫁而剥夺女儿的遗产继承权。

因此,女儿出嫁后是可以分配娘家财产的。

只要是女儿已经尽到了抚养的责任就应该有权利要求分割自己父母留下来的所有财产,如果其他子女有反对意见或者起诉到法院也是不会被支持剥夺女儿的权利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能提供在夫方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嫁入的妇女,离婚、丧偶后不再婚,本人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都应该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结婚将户口迁移到对方户口所在地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因离异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其身份确认需要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本回答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四、农村出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法律主观:

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当中也没有,在司法实践中按照这样执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五、外嫁女怎么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家人有权成为该集体经济合作社的成员,也有权享受宅基地待遇的权利。

外嫁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被继承人去世时,父母及配偶都已过世的情况下,儿子和女儿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能以女儿已经出嫁而剥夺女儿的遗产继承权。

因此,女儿出嫁后是可以分配娘家财产的。

只要是女儿已经尽到了抚养的责任就应该有权利要求分割自己父母留下来的所有财产,如果其他子女有反对意见或者起诉到法院也是不会被支持剥夺女儿的权利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能提供在夫方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嫁入的妇女,离婚、丧偶后不再婚,本人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都应该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结婚将户口迁移到对方户口所在地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因离异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其身份确认需要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六、出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1.嫁到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

户籍没有迁出,居住生活在婆家,承包土地亦存在,得认定为原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参加原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户籍已迁到婆家,居住生活在婆家,在婆家没有分得承包土地,在原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的,则不能享有原组织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条件之一,依附于娘家的承包农户,应当作为安置对象,对娘家的征地的安置补助费则享有分配权。

2.嫁到城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

户口未迁出,没有取得非农业户口,承包地亦保留,但在城镇婆家居住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原组织成员,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户口已迁出,已取得城镇(不设区的市)户口,居住城镇生活,但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不再有成员资格,不能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权,但可因保留有承包土地,应当享有承包土地被征收后的安置补助费分配权。

一、外嫁女户籍未迁出,随母落户的子女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从司法实践来看,认定个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要看三个方面:

一是户籍;二是生活在集体经济组织并以集体组织所有土地为生活保障;三是对集体经济组织负有义务为补充判断标准。

随母落户的子女能得到征地补偿款。

一、离婚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离婚的妇女户口没有迁出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且其在出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没有承包地的,应当认定具有其夫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有权获得征地补偿费。

丧偶妇女也是一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的份额,应予以支持。

”因此离婚的妇女不因为离婚而丧失分配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的权利。

京平征地律师说法: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如果出嫁女的合法权利遭受到侵害,可以先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调、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农村土地征收时,土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的,所以在拆迁时只要是组织的成员,都是可以获得补偿的,户口没有迁出就是属于集体组织的一员,子女有相关证明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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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郭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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