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小瑾,户主未征得未成年子女同意与政府签订的安置协议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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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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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分家析产纠纷等民商事、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房屋拆迁小瑾,户主未征得未成年子女同意与政府签订的安置协议可以撤销吗?

一、户主未征得未成年子女同意与政府签订的安置协议可以撤销吗?

户主未征得未成年子女同意与政府签订的安置协议可以撤销吗?

二、不是户主签定的安置补偿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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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置协议签订未征求被扶养人及其直接抚养人的意见,法院判决撤销

01、案件信息

案号:

(2021)川01行终340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02、裁判要旨

在涉及林某的安置住房确定方案时,林某新理应征求林某及其直接抚养人的意见,在林某不愿意与林某新共有房屋、不愿意与林某新共同居住的情况下,将林某与林某新安置于同一住房显然有违林某的真实意思,不利于林某的正常居住生活,不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新津区花桥街办忽略审查林某的真实生活状况和安置需求,导致该安置协议明显不当,符合可予撤销的规定。

03、基本案情

林某系欧某、林某新之女。

2013年3月12日,欧某与林某新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林某由林某新抚养。

2019年4月9日,新津县人民法院对欧某某与林某新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作出(2019)川0132民初83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

终止2013年3月12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第一条的履行;

婚生女林某由欧某抚养。

2020年7月7日,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花桥街道办事处作为甲方,与林某新作为乙方签订《新津区花桥街道安置协议书》,对户主林某新和家庭人员林某、林某彤进行安置,安置房由三人共有,安置在普兴地块四安置小区,房号为9-1-303,建筑面积115.67平方米。

同日,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花桥街道办事处作为甲方,与雷某作为乙方签订《新津区花桥街道安置协议书》,安置在普兴地块四安置小区,房号为3-2-301,建筑面积57.41平方米。

根据户口簿登记,林某新作为户主,家庭成员有妻子雷某,女儿林某,次女林某彤。

协议签订后,2020年10月12日,林某向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新津区花桥街办与林其新签订的《新津区花桥街道安置协议书》。

04、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经释明,林某明确其起诉的理由是认为行政协议签订之时违背了公平自愿原则,具备应当撤销的条件。

首先,关于案涉安置协议签订的合法性问题。

本案中基于藉黄路的建设这一公共利益需要,新津区花桥街办与位于该道路规划范围内的黄桷树7组村民签订安置协议。

新津府发(2010)16号《新津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新津县实施征地的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镇(乡)政府做好辖区内征地实施的具体征地事务性工作,由新津区花桥街办与被安置人员签订安置协议并无不当。

行政协议是基于行政管理目的,与相对人签订的协议,协议的内容体现了自愿协商的意思。

根据林某新提交的花桥街道安置户型需求自愿选择摸底表以及新津区花桥街办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本案案涉拆迁安置是以户为单位安置,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根据需求自愿选择户型,在房源充足的条件下优先按照被安置人员的真实意愿安置。

林某作为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签订案涉安置协议时,林某刚满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签订协议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林某新是家庭户主,作为林某的父亲,也是其法定代理人,新津区花桥街办与林某新签订案涉安置协议并无不当。

关于案涉安置协议是否具备撤销条件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在订立时显失公平或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是合同可撤销的前提,林某所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案涉安置协议签订时存在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误解,产生错误认识,当事人缺乏经验、存在危难急迫的客观事实,而林某称林某新隐瞒抚养权变更的事实,由于林某父亲仍然有监护权,可以代理林某签订安置协议,不能作为非林某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林某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林某提出的撤销案涉安置协议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林某与林某新家庭内部房产如何分配的问题,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林某应依据相关法律另行主张。

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本案中,林某以其对案涉安置协议不知情、林某新有欺诈行为、该协议书对林某显失公平、其并不愿意与林某新共有房屋、其不愿意与林某新共同居住等为由要求撤销该安置协议。

经查,林某新与新津区花桥街办签订安置协议时,林某新未将林某的直接抚养权已变更至林某母亲、林某未与林某新共同居住生活等事实告知新津区花桥街办,亦未征求林某及其母亲欧某的意见,存在欺诈行为;

林某新虽为林某的监护人之一,但其监护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林某已年满十周岁,属于有一定表达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林某并不由林某新直接抚养、并不与林某新共同居住的情况下,在涉及林某的安置住房确定方案时,林某新理应征求林某及其直接抚养人的意见,在林某不愿意与林某新共有房屋、不愿意与林某新共同居住的情况下,将林某与林某新安置于同一住房显然有违林某的真实意思,不利于林某的正常居住生活,不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新津区花桥街办忽略审查林某的真实生活状况和安置需求,导致该安置协议明显不当,符合可予撤销的规定,故林某的撤销请求成立,案涉安置协议应予撤销,新津区花桥街办应对林某新、林某等人予以重新安置。

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0131行初38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花桥街道办事处与林其新于2020年7月7日签订的《新津区花桥街道安置协议书》。

05、律师评析

孙承龙律师认为可以看出行政协议实体上存在明显不公正,将被扶养人与间接抚养人安置同一住房,严重违背行政相对人的意愿。

作者简介

孙承龙 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三、未成年人是否可以签订拆迁协议

未成年人不可以签拆迁协议,必须要其监护人签字。

根据法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签拆迁协议可以代签吗

原则上应该被拆迁人进行签字,但是如果有相关警告公证的授权的情况,可以进行代为签订拆迁协议,相关协议也属于有效的情况,受到法律的相关保护的,可以进行处理。

拆迁协议可以委托别人签吗

拆迁协议可以委托别人签,但是要有委托协议,否则不可以由别人代签。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被征收人。

拆迁协议签了还可以起诉吗

拆迁协议签了还可以起诉,比如协议签订之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子女可以代替父母签拆迁协议书吗

子女可以代替父母签拆迁协议书,如果父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子女作为父母的监护人,是可以代替父母签拆迁协议书的。

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没有签拆房协议可以直接拆迁吗

没有签拆房协议不可以直接拆迁。

在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对房屋进行强拆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四、有子女解除关系后未成年签合同抚养权归谁?

律师解答: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由双方协商对子女的抚养,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五、房屋安置协议签订未征求被扶养人及直接抚养人意见,法院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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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系列

房屋安置协议签订未征求被扶养人及其直接抚养人的意见,法院判决撤销

01、案件信息

案号:

(2021)川01行终340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02、裁判要旨

在涉及林某的安置住房确定方案时,林某新理应征求林某及其直接抚养人的意见,在林某不愿意与林某新共有房屋、不愿意与林某新共同居住的情况下,将林某与林某新安置于同一住房显然有违林某的真实意思,不利于林某的正常居住生活,不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新津区花桥街办忽略审查林某的真实生活状况和安置需求,导致该安置协议明显不当,符合可予撤销的规定。

03、基本案情

林某系欧某、林某新之女。

2013年3月12日,欧某与林某新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林某由林某新抚养。

2019年4月9日,新津县人民法院对欧某某与林某新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作出(2019)川0132民初83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

终止2013年3月12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第一条的履行;

婚生女林某由欧某抚养。

2020年7月7日,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花桥街道办事处作为甲方,与林某新作为乙方签订《新津区花桥街道安置协议书》,对户主林某新和家庭人员林某、林某彤进行安置,安置房由三人共有,安置在普兴地块四安置小区,房号为9-1-303,建筑面积115.67平方米。

同日,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花桥街道办事处作为甲方,与雷某作为乙方签订《新津区花桥街道安置协议书》,安置在普兴地块四安置小区,房号为3-2-301,建筑面积57.41平方米。

根据户口簿登记,林某新作为户主,家庭成员有妻子雷某,女儿林某,次女林某彤。

协议签订后,2020年10月12日,林某向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新津区花桥街办与林其新签订的《新津区花桥街道安置协议书》。

04、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经释明,林某明确其起诉的理由是认为行政协议签订之时违背了公平自愿原则,具备应当撤销的条件。

首先,关于案涉安置协议签订的合法性问题。

本案中基于藉黄路的建设这一公共利益需要,新津区花桥街办与位于该道路规划范围内的黄桷树7组村民签订安置协议。

新津府发(2010)16号《新津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新津县实施征地的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镇(乡)政府做好辖区内征地实施的具体征地事务性工作,由新津区花桥街办与被安置人员签订安置协议并无不当。

行政协议是基于行政管理目的,与相对人签订的协议,协议的内容体现了自愿协商的意思。

根据林某新提交的花桥街道安置户型需求自愿选择摸底表以及新津区花桥街办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本案案涉拆迁安置是以户为单位安置,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根据需求自愿选择户型,在房源充足的条件下优先按照被安置人员的真实意愿安置。

林某作为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签订案涉安置协议时,林某刚满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签订协议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林某新是家庭户主,作为林某的父亲,也是其法定代理人,新津区花桥街办与林某新签订案涉安置协议并无不当。

关于案涉安置协议是否具备撤销条件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在订立时显失公平或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是合同可撤销的前提,林某所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案涉安置协议签订时存在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误解,产生错误认识,当事人缺乏经验、存在危难急迫的客观事实,而林某称林某新隐瞒抚养权变更的事实,由于林某父亲仍然有监护权,可以代理林某签订安置协议,不能作为非林某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林某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林某提出的撤销案涉安置协议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林某与林某新家庭内部房产如何分配的问题,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林某应依据相关法律另行主张。

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本案中,林某以其对案涉安置协议不知情、林某新有欺诈行为、该协议书对林某显失公平、其并不愿意与林某新共有房屋、其不愿意与林某新共同居住等为由要求撤销该安置协议。

经查,林某新与新津区花桥街办签订安置协议时,林某新未将林某的直接抚养权已变更至林某母亲、林某未与林某新共同居住生活等事实告知新津区花桥街办,亦未征求林某及其母亲欧某的意见,存在欺诈行为;

林某新虽为林某的监护人之一,但其监护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林某已年满十周岁,属于有一定表达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林某并不由林某新直接抚养、并不与林某新共同居住的情况下,在涉及林某的安置住房确定方案时,林某新理应征求林某及其直接抚养人的意见,在林某不愿意与林某新共有房屋、不愿意与林某新共同居住的情况下,将林某与林某新安置于同一住房显然有违林某的真实意思,不利于林某的正常居住生活,不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新津区花桥街办忽略审查林某的真实生活状况和安置需求,导致该安置协议明显不当,符合可予撤销的规定,故林某的撤销请求成立,案涉安置协议应予撤销,新津区花桥街办应对林某新、林某等人予以重新安置。

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0131行初38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花桥街道办事处与林其新于2020年7月7日签订的《新津区花桥街道安置协议书》。

05、律师评析

孙承龙律师认为可以看出行政协议实体上存在明显不公正,将被扶养人与间接抚养人安置同一住房,严重违背行政相对人的意愿。

作者简介

孙承龙 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六、有子女解除关系后未成年签合同抚养权归谁

如果户主是房屋的所有人,不是户主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如果户主并不是房屋的所人有,而所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是有效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拆迁协议订立后可确认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拆迁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协议并非一定有效,在一下七种情况下可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的,其所实施的拆迁行为应当被确认为无效。

(2)拆迁人与非被拆迁人订立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5)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

(6)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7)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勾结,有意规避有关法律的规定,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拆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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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小瑾,房屋安置协议签订未征求被扶养人及直接抚养人意见,法院判决撤销

内容审核:周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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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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