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结合,用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遗嘱中的房产拆迁后,一般不需要重新评估。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房产。当遗嘱中的房产被拆迁,其补偿款或回迁房等替代性财产仍然属于遗产的范畴,可以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因此,拆迁本身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也不需要对遗产进行重新评估。
然而,如果拆迁后获得的补偿款或回迁房等财产的价值与原房产存在较大差异,或者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分配存在争议,可以考虑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各继承人应得的份额。但这种情况并非必须,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和继承人之间的协商结果来决定。
综上所述,遗嘱中的房产拆迁后,一般不需要重新评估,除非有特殊情况或继承人之间的协商需要。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案例介绍:
葛老太夫妇育有子女五人,其二人原在东四有平房八间并居住在此。
1976年,葛老太的老伴去世。
1984年,葛老太取得了八间房屋的所有权证,随后葛老太便和五子女对该处房屋进行了析产,约定葛老太占有60%左右的份额。
2000年3月,葛老太立有公证遗嘱,写明位于东四的八间房屋是其与老伴夫妻共有财产;
在其去世后,其在此房中的个人份额留给长子。
2003年3月,该八间房改造拆迁,葛老太被安置了住房一套并取得拆迁款48万元。
同年4月,葛老太与五子女协商对拆迁款进行分割。
葛老太取得了30余万元。
2003年8月,葛老太去世。
此后,五子女因继承产生纠纷。
2007年,葛老太的四个子女作为原告将长子诉至法院,认为葛老太在公证遗嘱中指明由长子继承的房产已经因为拆迁而灭失,既然被继承财产已经在事实上不存在了,那么遗嘱也将归于无效,因此四子女要求对葛老太遗产依法进行继承。
但是长子认为其母亲的遗嘱为母亲意思的真实表示,并且经过了公证,因此该公证遗嘱是有效的遗嘱,其不同意其他四个子女的诉讼请求。
遗嘱所指房产被拆迁后,遗嘱继续有效,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因房屋被拆迁而灭失,其对房屋享有的继承权转化为对拆迁补偿款的财产的继承权。
这是因为被继承人实质上的财产并未因拆迁而灭失,其对房屋享有的是财产权,房屋实体上的灭失并不等同于财产权的丧失,只是在存在方式上有所变化,其仍然享有财产权,只是转化为对拆迁补偿款的财产所有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遗嘱中所指的房屋被拆迁后,遗嘱还是否有效。
首先,葛老太于2000年3月所立的公证遗嘱是否有效?葛老太在老伴去世后,其和几个子女对房屋进行了析产,在确定了自己的份额后立遗嘱将其留给长子继承,遗嘱的内容是葛老太真实的意思表示,在遗嘱的形式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该遗嘱是有效的。
既然葛老太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存在,就应该按照其表示的意思对其指定的遗产进行分配,在指定财产的形式发生变化时仍然要按照遗嘱指定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这体现了对立遗嘱人意愿的尊重。
其次,房屋拆迁是否影响遗嘱的效力?诉争房屋被合法拆迁后,虽然遗嘱中所涉的房屋已不存在,但却转化为货币形式的财产。
葛老太对房屋享有财产权,不能把房屋实体上的灭失等同于财产权的丧失,其仍然享有财产权,享有的是由于房屋拆迁而转化为拆迁补偿款的财产所有权。
所以说葛老太实质上的财产并未灭失,只是在存在方式上有所变化,遗嘱中提到的财产仍然要按照葛老太的意思进行分配,故房屋拆迁后葛老太的公证遗嘱不能视为被撤销,仍然是有效的。
最后,遗嘱中所指地点的房屋被拆迁后,遗嘱该如何执行呢?遗嘱是被继承人对其遗产及相关事宜的处理安排,因此遗嘱的内容应具体明确,以便于执行。
从葛老太的遗嘱可以看出她要处理的是原十间平房中她个人名下的财产份额。
财产的形式在2000年3月表现为原十间平房中她的个人份额,拆迁后转化成被安置的住房一套及拆迁款中个人的份额。
财产的分配方法是将上面提到的财产全部给其大儿子,这样的分配方法不依财产形式的变化而变化。
也就是说在原房屋拆迁后,大儿子可以依遗嘱继承被安置住房一套及拆迁款中属于葛老太的份额。
因此,葛老太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在形式以及内容上均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有效。
该遗嘱立遗嘱后,遗嘱所涉及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葛老太取得涉诉的房产及补偿款,未涉及他人财产利益,虽然遗嘱中所指明的地点上的房屋实物已不存在,但实质上的财产权益灭失,并不因此而撤销其公证遗嘱。
葛老太去世后,其遗产应该按照其生前订立的有效公证遗嘱开展继承。
遗嘱指定继承人有效吗
公民也可以通过遗嘱将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指定是否有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立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订立遗嘱没有受到胁迫、欺骗等情形,且遗嘱符合生效要件,其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并对生活困难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份额。
另外,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本人亲自书写;
代书遗嘱有2名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其中一名代书。
录音遗嘱需要两名见证人,公证遗嘱比较规范。
符合上述生效要件的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后立的公证遗嘱被撤销后以前立的自书遗嘱还有效吗
有效。
存在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撤销后自书遗嘱的效力自行恢复,此时该自书遗嘱为法律规定的“最后一份遗嘱”。
房屋抵押后遗嘱还有效吗
有抵押并不影响。
但如果在遗产开始继承前,该房屋被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了,该房产的遗嘱视为被撤销。
民法典规定遗嘱指定监护人有效吗
遗嘱指定监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有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以遗嘱方式选定监护人的监护。
但这种遗嘱应符合下列条件:
立遗嘱人须是被监护人后死的父母;立遗嘱人须享有亲权;遗嘱的内容和订立程序皆须合法。
民法典中怎样的房产遗嘱有效
具备以下条件的房产遗嘱有效:
1、遗嘱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必须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中所处分的房产必须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只能视为部分无效,对自己所依法享有的份额,才可以依据遗嘱执行,而不能适用于整个房产。
4、遗嘱的形式要合法。
比如常见的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法律分析:
没房产证能立遗嘱,写的遗嘱有效,只要将内容说明做详细就可以。
若遗嘱有明确说明房产归个人所有,其他人则有居住权,无所有权,及不需要分给他人。
遗嘱继承人拥有全部产权。
可对该房产行使处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订立了遗嘱的房屋被拆迁的,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继承人对房屋拆迁补偿进行继承。
公民可以依照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因此只要没有与原遗嘱内容冲突的其他遗嘱,则原遗嘱是有效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案例介绍:
葛老太夫妇育有子女五人,其二人原在东四有平房八间并居住在此。
1976年,葛老太的老伴去世。
1984年,葛老太取得了八间房屋的所有权证,随后葛老太便和五子女对该处房屋进行了析产,约定葛老太占有60%左右的份额。
2000年3月,葛老太立有公证遗嘱,写明位于东四的八间房屋是其与老伴夫妻共有财产;
在其去世后,其在此房中的个人份额留给长子。
2003年3月,该八间房改造拆迁,葛老太被安置了住房一套并取得拆迁款48万元。
同年4月,葛老太与五子女协商对拆迁款进行分割。
葛老太取得了30余万元。
2003年8月,葛老太去世。
此后,五子女因继承产生纠纷。
2007年,葛老太的四个子女作为原告将长子诉至法院,认为葛老太在公证遗嘱中指明由长子继承的房产已经因为拆迁而灭失,既然被继承财产已经在事实上不存在了,那么遗嘱也将归于无效,因此四子女要求对葛老太遗产依法进行继承。
但是长子认为其母亲的遗嘱为母亲意思的真实表示,并且经过了公证,因此该公证遗嘱是有效的遗嘱,其不同意其他四个子女的诉讼请求。
遗嘱所指房产被拆迁后,遗嘱继续有效,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因房屋被拆迁而灭失,其对房屋享有的继承权转化为对拆迁补偿款的财产的继承权。
这是因为被继承人实质上的财产并未因拆迁而灭失,其对房屋享有的是财产权,房屋实体上的灭失并不等同于财产权的丧失,只是在存在方式上有所变化,其仍然享有财产权,只是转化为对拆迁补偿款的财产所有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遗嘱中所指的房屋被拆迁后,遗嘱还是否有效。
首先,葛老太于2000年3月所立的公证遗嘱是否有效?葛老太在老伴去世后,其和几个子女对房屋进行了析产,在确定了自己的份额后立遗嘱将其留给长子继承,遗嘱的内容是葛老太真实的意思表示,在遗嘱的形式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该遗嘱是有效的。
既然葛老太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存在,就应该按照其表示的意思对其指定的遗产进行分配,在指定财产的形式发生变化时仍然要按照遗嘱指定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这体现了对立遗嘱人意愿的尊重。
其次,房屋拆迁是否影响遗嘱的效力?诉争房屋被合法拆迁后,虽然遗嘱中所涉的房屋已不存在,但却转化为货币形式的财产。
葛老太对房屋享有财产权,不能把房屋实体上的灭失等同于财产权的丧失,其仍然享有财产权,享有的是由于房屋拆迁而转化为拆迁补偿款的财产所有权。
所以说葛老太实质上的财产并未灭失,只是在存在方式上有所变化,遗嘱中提到的财产仍然要按照葛老太的意思进行分配,故房屋拆迁后葛老太的公证遗嘱不能视为被撤销,仍然是有效的。
最后,遗嘱中所指地点的房屋被拆迁后,遗嘱该如何执行呢?遗嘱是被继承人对其遗产及相关事宜的处理安排,因此遗嘱的内容应具体明确,以便于执行。
从葛老太的遗嘱可以看出她要处理的是原十间平房中她个人名下的财产份额。
财产的形式在2000年3月表现为原十间平房中她的个人份额,拆迁后转化成被安置的住房一套及拆迁款中个人的份额。
财产的分配方法是将上面提到的财产全部给其大儿子,这样的分配方法不依财产形式的变化而变化。
也就是说在原房屋拆迁后,大儿子可以依遗嘱继承被安置住房一套及拆迁款中属于葛老太的份额。
因此,葛老太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在形式以及内容上均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有效。
该遗嘱立遗嘱后,遗嘱所涉及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葛老太取得涉诉的房产及补偿款,未涉及他人财产利益,虽然遗嘱中所指明的地点上的房屋实物已不存在,但实质上的财产权益灭失,并不因此而撤销其公证遗嘱。
葛老太去世后,其遗产应该按照其生前订立的有效公证遗嘱开展继承。
遗嘱指定继承人有效吗
公民也可以通过遗嘱将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指定是否有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立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订立遗嘱没有受到胁迫、欺骗等情形,且遗嘱符合生效要件,其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并对生活困难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份额。
另外,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本人亲自书写;
代书遗嘱有2名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其中一名代书。
录音遗嘱需要两名见证人,公证遗嘱比较规范。
符合上述生效要件的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后立的公证遗嘱被撤销后以前立的自书遗嘱还有效吗
有效。
存在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撤销后自书遗嘱的效力自行恢复,此时该自书遗嘱为法律规定的“最后一份遗嘱”。
房屋抵押后遗嘱还有效吗
有抵押并不影响。
但如果在遗产开始继承前,该房屋被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了,该房产的遗嘱视为被撤销。
民法典规定遗嘱指定监护人有效吗
遗嘱指定监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有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以遗嘱方式选定监护人的监护。
但这种遗嘱应符合下列条件:
立遗嘱人须是被监护人后死的父母;立遗嘱人须享有亲权;遗嘱的内容和订立程序皆须合法。
民法典中怎样的房产遗嘱有效
具备以下条件的房产遗嘱有效:
1、遗嘱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必须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中所处分的房产必须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只能视为部分无效,对自己所依法享有的份额,才可以依据遗嘱执行,而不能适用于整个房产。
4、遗嘱的形式要合法。
比如常见的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法律主观:
父母的房子订立遗嘱可以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的方式。
公证遗嘱是所有遗嘱形式中效力最高的。
立遗嘱时遗嘱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拆迁的房屋继承评估费怎么算
2、拆迁的房屋继承评估费是多少
3、拆迁的房屋继承评估费谁出
4、拆迁房产继承
5、拆迁房屋继承问题
6、拆迁房屋继承权
7、房屋拆迁后继承纠纷
8、拆迁房屋遗产继承
9、拆迁房继承房产怎么规定的
10、拆迁房遗产继承案件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的房屋继承评估,遗嘱中的房产拆迁了,是否需要重新评估”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的房屋继承评估,遗嘱中指定的房产被拆迁后,该遗嘱还有效吗?
内容审核:刘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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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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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