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利益相关者,征地拆迁纠纷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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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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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功底扎实,擅长办理政企纠纷、企业拆迁、关停腾退、自然资源及规划纠纷,对行政诉讼拥有一定的执业经验。执业之初即开始接触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办案过程中更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擅长以诉讼与非诉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与个人客户提供专业的行政法律服务,把“以个案推进法制进步”作为执业理念。

农村拆迁利益相关者,征地拆迁纠纷关联人

一、征地拆迁纠纷关联人

征地拆迁纠纷的关联人主要包括被征收人、征收部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一、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是指土地或房屋被征收的个人或单位。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的权益受到直接影响,因此他们是征地拆迁纠纷的重要关联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并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若对补偿决定不服,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征收部门

征收部门是负责实施征地拆迁的政府机构,如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他们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论证并公布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等工作。若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征收部门可以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因此,征收部门也是征地拆迁纠纷的重要关联人。

三、其他利益相关者

除了被征收人和征收部门外,征地拆迁纠纷还可能涉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承租人、抵押权人等。这些利益相关者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可能因权益受损而与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产生纠纷。例如,土地使用权人可能因土地被征收而失去使用权,房屋承租人可能因房屋被征收而面临搬迁等。因此,在处理征地拆迁纠纷时,也需要考虑这些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征地拆迁纠纷的关联人主要包括被征收人、征收部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处理征地拆迁纠纷时,应充分考虑各方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

二、征地拆迁纠纷主要原因有哪些?

1、立案案由按照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的规定,一级案由为物权纠纷和债权纠纷;

二级案由相对应确定为用益物权组织和合同纠纷;

三级案由相对应确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2、征地拆迁纠纷属于三级案由

(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在其项下又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四级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荒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是指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成立及其归属和内容的发生的纠纷;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指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定程序征收后,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失地者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由此而发生的纠纷。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在其项下又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等5种四级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承包或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丘等农村土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等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是指承包人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其他人承包而签订的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经营而签订的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他人互换而签订的合同。

三、征地拆迁纠纷原因包括哪些

1、征收程序存在违法现象,征收地块未经有权机关审批即开始征收程序,或是存在不张贴征收公告等不透明行为;

2、补偿安置的标准不依法制定,未经审批或听证,致使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

3、因历史遗留问题致使房屋产权证明缺失,征收部门以此降低补偿或者强拆房屋时有发生;

4、补偿协议签订不明确或是签订后不依约履行,致使拆迁后续纠纷发生。

一、房房屋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如果和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且还没有政府的拆迁裁决的话,到建设部门申请拆迁行政裁决。

如果和拆迁人已经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觉得不公平,可以到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诉讼,提拆迁合同纠纷。

如果和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有政府的行政裁决的话,既可以申请上级部门或本级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到本级法院。

二、遭遇拆迁纠纷该怎么解决

1、行政裁决

国务院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行政诉讼

当事人的房屋拆迁纠纷对行政裁决不满的,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但是行政诉讼有个前置的条件,行政裁决后对其裁决结果不满意的,可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满意的可依法进行行政诉讼。

4、补偿协调裁决

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四、征地拆迁纠纷产生的原因

城镇化建设是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的依托和载体,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

就城市建设来说,征地拆迁是关键环节。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村利益与城市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矛盾,导致了各种矛盾冲突,从而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1、征收涉及个人利益,有的被征收人没有树立正确的征收观念,违法违规现象普遍存在。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存在法律的空白和盲点。

3、失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

4、综合协调和齐抓共管的力度还不够。

5、司法强拆可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6、当事人寻求法律途径救济的维权意识不够。

7、房屋征收信访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8、媒体的舆论引导失范,持续放大着征地拆迁问题的严重程度。

一、征地拆迁中存在哪些问题

1、征地拆迁对象抵触情绪较大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征地拆迁会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并丧失依附土地的相关权益。

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存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交往的社会关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对城市的拆迁户来讲,虽然没有土地问题,但房屋一旦被拆,可能买不到或买不起自己认为合适的住房,也要改变早已习惯了的生活环境。

这就使得农民或居民会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需要花力气进行宣传、解释与化解。

2、在利益调整过程中,部分群众心态失衡引发冲突

在利益调整过程中,部分群众心态失衡引发冲突。

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一部分社会成员、阶层、群体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没有受益或受益较少的群众出现心理不平衡,出现了赔偿、补偿、漫天要价等不合理要求。

当要求不能满足时,部分群众就采取上访或闹事等形式争取其利益,存在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以及法不责众的错误心态,认为聚众闹事是唯一可以解决问题,获得实际利益的途径,进而故意扩大事态,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达到个人目的。

3、征地拆迁政策还待完善

从国家层面讲,虽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地方政府也颁发了一些实施细则,但是,征地拆迁政策还是显得尚待完善,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些许困难。

4、补偿标准不一致

表现在三个不一样:

一是在农村,同一时期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乡与乡、村与村,甚至于同一个村的同类地块补偿标准也可能不一致,造成农民之间的攀比心理。

二是在城市,居民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同一时期同一地区不同项目可能会不一样,因而造成区与区、街道与街道、居委会与居委会之间补偿标准不同的情况。

三是农村与城市的补偿标准不一样。

上述三个不一样,尤其是前二个不一样,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引发了不少纠纷。

作为征地拆迁对象的农民或居民,希望尽可能得到合理补偿,或者多一点补偿,以维护自己的生计和权益。

这就会引起利益上的冲突与矛盾,这是征地拆迁工作中各方都予以关注的重要问题。

5、社会保障措施尚未健全

征地拆迁对象因为国家建设失去了土地与房屋,如何以人为本,保障他们当前和长远的利益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但是从目前来讲,国家还未出台专门的社会保障法规,以妥善解决征地拆迁对象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就业、子女教育和生产生活等问题。

据了解,有些省市出台了一些具体办法,但不够统一与规范。

如果,征地拆迁对象的眼前生活有着落,长远生计有保障,则建设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就会顺畅得多,也不会变成天下第一难了。

二、应对征地拆迁纠纷的策略

1、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2、尽快制订出台有关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

被征收人的权益在城市土地国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二元所有制结构下,应该采取权变思维,区别对待,尽快将讨论、制定有关农村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法规提上日程。

3、确保实行以土地换保障政策,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更新理念,制定合理的政策,促进失地农民充分就业。

4、加大各部门联动协调力度,促进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整合资源,妥善解决善后矛盾纠纷。

5、司法强拆采取裁执分离制度,以保障征地拆迁的顺利进行。

由法院裁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予以监督。

既解决了法院人员短缺,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又可以避免统一由法院裁决执行而导致的滥权、侵权和腐败等问题。

从而降低司法强拆执行难度。

6、创建经济廉租房制度,尽快解决部分困难被征收居民的居住问题。

7、建立开放型房屋征收程序,落实被征收人的参与权。

公开、透明的征收程序,充分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

8、坚持舆论先导,做好房屋征收中的法制宣传工作。

房屋征收中的法制宣传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使群众知法懂法是做好征收工作的基础。

五、征地拆迁纠纷的案由要怎么确定

1、立案案由按照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的规定,一级案由为物权纠纷和债权纠纷;

二级案由相对应确定为用益物权组织和合同纠纷;

三级案由相对应确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2、征地拆迁纠纷属于三级案由

(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在其项下又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四级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荒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是指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成立及其归属和内容的发生的纠纷;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指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定程序征收后,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失地者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由此而发生的纠纷。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在其项下又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等5种四级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承包或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丘等农村土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等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是指承包人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其他人承包而签订的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经营而签订的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他人互换而签订的合同。

六、征地拆迁纠纷可以协商吗

城镇化建设是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的依托和载体,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

就城市建设来说,征地拆迁是关键环节。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村利益与城市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矛盾,导致了各种矛盾冲突,从而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1、征收涉及个人利益,有的被征收人没有树立正确的征收观念,违法违规现象普遍存在。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存在法律的空白和“盲点”。

3、失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

4、综合协调和齐抓共管的力度还不够。

5、司法强拆可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6、当事人寻求法律途径救济的维权意识不够。

7、房屋征收信访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8、媒体的舆论引导失范,持续放大着征地拆迁问题的严重程度。

一、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经济利益的冲突。

虽然土地征收是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但实际上土地的征收直接导致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

村集体认为征地补偿款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分不分和给谁分由村集体决定,而农户认为其拥有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当有权分得征地补偿款。

经济权利这间的冲突是产生该类纠纷的根本原因。

(二)人口流动及户籍变动。

近年来城乡之间、乡村之间人口流动日趋频繁,导致某些村民因户籍、居住地、婚姻等原因成为特殊群体,包括户口未迁入、也未分到承包地但长期在集体组织内生产生活;

户口已迁入,但没有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或时间较短;

长期在外打工或经商但户口未迁出;

入赘到女方集体经济组织且将户口迁入等等。

而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可以要求分配相应土地补偿款。

那么以上各种情况的村民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能否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由此存在的争议是此类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对出嫁女的待遇政策。

所指的出嫁女,是广义上的概念,包括与本村村民结婚、户口仍在原村的妇女,嫁入本村、户口也从原村迁入本村的妇女和嫁给外村村民但户口仍在原村的妇女等。

出嫁女待遇问题引起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涉及到社会、经济、法律、传统思想观念等诸多因素,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及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的难点。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1)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2)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3)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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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利益相关者,征地拆迁纠纷的案由要怎么确定

内容审核:吴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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