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拆迁酒店赔偿标准,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该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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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拆迁酒店赔偿标准,离婚损害赔偿:事实认定与举证之道-陆扬律师权威解析

一、离婚损害赔偿:事实认定与举证之道-陆扬律师权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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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事实认定和举证 #离婚损害赔偿# #陆扬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陆扬#

二、离婚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给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但在司法实践中真正依据该制度获得赔偿的当事人却极为少见。

这其中,举证责任问题占了很大一部分原因。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进入司法程序后,无过错方负有举证责任。

笔者从司法实践中看,除了重婚为登记婚的情形相对容易举证外,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是一个较为复杂和困难的问题,其余比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都是难于举证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般都是采取秘密的方式进行,无过错方很难知晓与发现,更不用说就提供确凿的婚外同居的时间、地点等。

另外,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无过错方通过跟踪、拍照、捉奸等方法掌握一些证据和线索,但往往因其证据的合法性等原因而难以被法庭认定和采纳。

实践中各法院对于该类证据能否被采信没有共同的态度,有的予以采信,有的不予采信。

在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况下,受害方以妇女居多,仅以其单独之力取证、举证,大多难以实现。

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接触的当事人大多是无知识的农村妇女,就是典型的弱势群体。

再加上中国传统观念里的男尊女卑思想,受害方往往很难取得关键性的人证。

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所以,笔者认为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一是在举证问题上适用较高概然性证明标准。

如果法官从证据中获得的心证为待证事实有可能存在,其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该心证就满足了较高盖然性的要求。

也就是说,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诉讼中,只要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较高程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就应予以认定,从而支持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使无过错方得到赔偿。

二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归责原则,即举证责任倒置。

处于弱势地位的无过错方往往难以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针对具体情况,可以作一些变通规定。

在特定情况下,当无过错方收集的证据表明对方有过错,但尚不充分时,可以考虑由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他不能提出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行为,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三是要从立法上确认离婚损害赔偿中无过错方私人取证的合法性。

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配偶一方在掌握基本事实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自行利用跟踪、偷拍的方式取得的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资料及照片应确认其合法。

当然,在采取这一手段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到第三者的隐私权不受侵害,在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对社会风气造成负面影响的前提下,使这一证据仅在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得以使用。

目前,这一取证方式已被我国某些司法机关在具体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认可并加以采用。

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该如何举证

离婚损害赔偿一般提供以下证据: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等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交通事故起诉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交通事故赔偿请求证据哪些

交通事故赔偿的诉讼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如原件类的证据有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医疗费发票等;

其次就是证明类的证据,如用人单位出具的能证明误工时间以及误工费的考勤记录、工资条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四、如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五、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给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但在司法实践中真正依据该制度获得赔偿的当事人却极为少见。

这其中,举证责任问题占了很大一部分原因。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进入司法程序后,无过错方负有举证责任。

笔者从司法实践中看,除了重婚为登记婚的情形相对容易举证外,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是一个较为复杂和困难的问题,其余比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都是难于举证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般都是采取秘密的方式进行,无过错方很难知晓与发现,更不用说就提供确凿的婚外同居的时间、地点等。

另外,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无过错方通过跟踪、拍照、捉奸等方法掌握一些证据和线索,但往往因其证据的合法性等原因而难以被法庭认定和采纳。

实践中各法院对于该类证据能否被采信没有共同的态度,有的予以采信,有的不予采信。

在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况下,受害方以妇女居多,仅以其单独之力取证、举证,大多难以实现。

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接触的当事人大多是无知识的农村妇女,就是典型的弱势群体。

再加上中国传统观念里的男尊女卑思想,受害方往往很难取得关键性的人证。

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所以,笔者认为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一是在举证问题上适用较高概然性证明标准。

如果法官从证据中获得的心证为待证事实有可能存在,其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该心证就满足了较高盖然性的要求。

也就是说,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诉讼中,只要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较高程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就应予以认定,从而支持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使无过错方得到赔偿。

二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归责原则,即举证责任倒置。

处于弱势地位的无过错方往往难以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针对具体情况,可以作一些变通规定。

在特定情况下,当无过错方收集的证据表明对方有过错,但尚不充分时,可以考虑由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他不能提出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行为,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三是要从立法上确认离婚损害赔偿中无过错方私人取证的合法性。

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配偶一方在掌握基本事实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自行利用跟踪、偷拍的方式取得的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资料及照片应确认其合法。

当然,在采取这一手段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到第三者的隐私权不受侵害,在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对社会风气造成负面影响的前提下,使这一证据仅在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得以使用。

目前,这一取证方式已被我国某些司法机关在具体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认可并加以采用。

六、离婚损害赔偿应提出的证据 -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离婚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是: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原告应提供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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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西安拆迁酒店赔偿标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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