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巢拆迁补偿标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咨询

安徽明巢拆迁补偿标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法院官网)

文件首页

为促进矛盾纠纷就地源头化解,推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裁量标准化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关于医疗费

1、医疗费原则上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受害人主张后续医疗费用的,应告知其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能够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项目,且金额可以确定,该费用可以一并处理。

2、赔偿义务人确有证据证明医药费中存在不必要、不合理用药的,应予核减。3、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部分由社会保险核销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

4、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者部分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系该赔偿义务人为其投保的除外。

二、关于护理费

5、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时长价的,据实计算。没有支出凭据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6、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7、受害人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受害人出院后仅需短期护理的,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计算。

8、受害人已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按配置后的情况进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9、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完全护理依赖或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一般暂按5年计算。其他情况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合理确定护理期限。期满后确需继续护理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三、关于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

10、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同城就医产生的交通费按照30元天计算,结合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确定。

11、受害人确有必要外地就医的,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发生的住宿费,按照正式票据计算;外地就医产生的交通费,对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正式票据计算;但住宿费、交通费均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2、营养费按照30元天计算,营养费参照鉴定机构、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1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天计算。

14、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但需要鼻饲进食的除外。

四、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15、残疾辅助器具价格一般按照国产普及型的配置标准确定,以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为标准。更换周期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16、未成年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一般计算至其成年后20年;成年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一般按照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限计算。但受害人伤残等级高,且预期生存寿命不确定性大的,可以按照护理期限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期满确需继续配置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17、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总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2)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价格X器具配置次数;(3)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适用于义肢)=义肢价格X年维修费率X(赔偿年限-器具维修次数);(4)器具配置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得出的商有余数时,更换次数为商的整数值+1)

五、关于误工费

18、受害人主张按照固定收入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但仅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无法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等有关收入的直接证据,且赔偿义务人有异议的,按照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处理。

19、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0、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确定。两者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当事人对定残日是否存在不合理延迟有争议的,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鉴定意见予以确定。

21、误工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天)X误工天数(日历天数)。

22、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而减损收入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据,结合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误工费。

六、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23、受害人因2021年9月8日(含当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致残或死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就高确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24、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增加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伤残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25、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有无实际收入,不影响定型化计算残疾赔偿金。

26、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伤致残,在诉讼前或者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不影响定型化计算残疾赔偿金。

27、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为受害人的近亲属,非属受害人遗产。

七、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

28、受害人因2021年9月8日(含当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致残或者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就高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29、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起算时间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一致。

30、被扶养人人数的确定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准。对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存在的胎儿应予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除外。

3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计算的扶养年限,与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一致的,以时间短者确定扶养年限。

3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X伤残赔偿指数X扶养年限(2)单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该被扶养人的扶养人数;(3)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按照公式(2)进行累加,累加后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多个被扶养人扶养年限不一致的,扶养年限分段计算。

33、受害人的父母年满60周岁,且领取的养老金、退休工资以及其它持续稳定的收入累计未达到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应予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时采用补充差额的方式。

八、关于丧葬费

34、统计部门未公布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费用不再另行计算。

九、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

35、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单独核算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在确定数额时一般应考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不能与物质损害赔偿项目累加后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计算。

十、附则36、宁波海事法院派出法庭适用省相关标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最新版浙江省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内容是什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浙高法民一〔2013〕5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近期我庭经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的有关问题制定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

2014年1月1日后一审法庭辩论尚未终结的侵权纠纷案件,可参照本解答执行。

2014年1月1日前法庭辩论已经终结的一审案件、2014年1月1日后受理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当事人请求参照本解答执行的,不予准许。

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3年12月27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

侵权纠纷案件系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类型,关涉民生。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较为突出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的有关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受害人因享受医疗社保待遇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因侵权应承担的医疗费用能否因此而减免?

答: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在其享受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核销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的,系其与有关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不能据此减轻。

赔偿义务人抗辩从损害赔偿费用总额中扣除有关核销部分医疗费的,不予采纳。

二、误工时间是否必须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答:

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定残日存在不合理迟延的,误工时间可参照侵权行为直接所致的损伤治疗终结时间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中建议的休息时间来确定。

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一般应以相对在后的时间为标准确定。

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时间或者医疗机构建议的休息时间均有异议,且依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误工时间的,人民法院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时间。

三、如何确定误工费的计算依据?

答:

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误工费的证据宜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赔偿权利人未提供工资单等有关工资收入的直接证据,仅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且相对方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浙江省行业工资标准和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收入证明的效力和误工费计算标准。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以及所从事行业的,可以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经人民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拒不提供收入相关证据的,可依据赔偿义务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受害人的收入或者所从事的行业。

四、误工费具体数额如何计算?

答:

误工费可按下列方式计算:

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日历天数)。

本公式系按日历天数计算。

虽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制度工作时间的年工作日为250天、计薪天数为261天。

但261天计薪天数为基数得出的日平均工资标准相对应的误工期间不能连续计算,必须扣除其中的节假日、双休日。

经实际测算,按日历天数和按计薪天数计算的误工费并无明显差距。

因此,基于标准化、简易化和可操作性考虑,误工天数统一按日历天数计算。

五、年满60周岁的受害人(不论男女),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误工费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明,结合当事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从事的具体行业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

六、护理费应如何计算?

答:

护理费一般可区分住院期间和非住院期间采取不同的计算标准。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按照当地医院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期限、护理级别,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酌情确定。

七、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多处损害并构成不同伤残等级的,如何确定残疾赔偿附加指数?

答:

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按以下方式确定:

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

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八、残疾辅助器具的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

据此,残疾辅助器具一般应参照国产普及型的配置标准确定,即以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为标准,包括有助于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有助于恢复性、回归性社交等功能。

人民法院可选择两家或两家以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咨询,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承受能力、材料性质、功能等因素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标准。

九、《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还有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吗?

答: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已失效)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规定确未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但同时该法也未明确在不计取被扶养人生活费情况下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进行计取,有关费用金额应合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作为赔偿金项目费用的组成部分。

十、受害人在城镇工作,其被扶养人在农村居住生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

受害人与被扶养人分别居住在城镇和农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依照被扶养人实际生活的环境,即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答: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时间应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时间相一致,一般自定残日(死亡之日)起开始起算。

十二、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起诉前被扶养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计算?

答:

侵权责任的承担应以侵权行为人的合理可预见性为原则,即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范围应限于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当时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害后果。

由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被扶养人的情况为标准进行核计。

十三、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计算?

答:

受害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有多个被扶养人,对每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应结合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分别计算后累加,累计数额不得超过一个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四、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综合判断。

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受害人所在集体的土地被国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的,致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或者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跟随父母在城镇居住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消费地在城镇等情形,一般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十五、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

答: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

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内容是什么

法律主观:

一、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内容标准1、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8、死亡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9、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1000到10000;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

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10、被抚养人生活费(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1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12、后续治疗费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3、整容费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4、康复费该项为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发生的费用。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5、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费。

16、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个月×6个月17、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财产直接损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等。

二、人身损害赔偿能否仲裁人身损害赔偿不可以仲裁。

仲裁适用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因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仲裁适用范围,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人身损害赔偿有哪些人身损害赔偿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同时酌情赔偿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客观: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存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两种不同标准,也就是所谓的城乡“同命不同价”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规定:

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根据上述《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确立了以下城乡认定标准:

首先是户口标准:

城市户口的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农村户口的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其次是“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并列标准:

农村户口的,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律师提示】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农村户口的农民进程务工、经商、居住,其人身遭受损害的,应当适用城市赔偿标准。

对于户口在农村,要求按照城市标准赔偿的,必须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

能够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主要有暂住证和收入来源证明。

四、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

法律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五、浙江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2023年度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内容是什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浙高法民一〔2013〕5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近期我庭经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的有关问题制定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

2014年1月1日后一审法庭辩论尚未终结的侵权纠纷案件,可参照本解答执行。

2014年1月1日前法庭辩论已经终结的一审案件、2014年1月1日后受理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当事人请求参照本解答执行的,不予准许。

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3年12月27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

侵权纠纷案件系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类型,关涉民生。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较为突出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的有关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受害人因享受医疗社保待遇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因侵权应承担的医疗费用能否因此而减免?

答: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在其享受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核销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的,系其与有关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不能据此减轻。

赔偿义务人抗辩从损害赔偿费用总额中扣除有关核销部分医疗费的,不予采纳。

二、误工时间是否必须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答:

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定残日存在不合理迟延的,误工时间可参照侵权行为直接所致的损伤治疗终结时间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中建议的休息时间来确定。

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一般应以相对在后的时间为标准确定。

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时间或者医疗机构建议的休息时间均有异议,且依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误工时间的,人民法院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时间。

三、如何确定误工费的计算依据?

答:

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误工费的证据宜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赔偿权利人未提供工资单等有关工资收入的直接证据,仅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且相对方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浙江省行业工资标准和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收入证明的效力和误工费计算标准。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以及所从事行业的,可以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经人民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拒不提供收入相关证据的,可依据赔偿义务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受害人的收入或者所从事的行业。

四、误工费具体数额如何计算?

答:

误工费可按下列方式计算:

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日历天数)。

本公式系按日历天数计算。

虽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制度工作时间的年工作日为250天、计薪天数为261天。

但261天计薪天数为基数得出的日平均工资标准相对应的误工期间不能连续计算,必须扣除其中的节假日、双休日。

经实际测算,按日历天数和按计薪天数计算的误工费并无明显差距。

因此,基于标准化、简易化和可操作性考虑,误工天数统一按日历天数计算。

五、年满60周岁的受害人(不论男女),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误工费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明,结合当事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从事的具体行业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

六、护理费应如何计算?

答:

护理费一般可区分住院期间和非住院期间采取不同的计算标准。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按照当地医院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期限、护理级别,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酌情确定。

七、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多处损害并构成不同伤残等级的,如何确定残疾赔偿附加指数?

答:

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按以下方式确定:

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

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八、残疾辅助器具的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

据此,残疾辅助器具一般应参照国产普及型的配置标准确定,即以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为标准,包括有助于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有助于恢复性、回归性社交等功能。

人民法院可选择两家或两家以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咨询,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承受能力、材料性质、功能等因素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标准。

九、《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还有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吗?

答: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已失效)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规定确未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但同时该法也未明确在不计取被扶养人生活费情况下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进行计取,有关费用金额应合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作为赔偿金项目费用的组成部分。

十、受害人在城镇工作,其被扶养人在农村居住生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

受害人与被扶养人分别居住在城镇和农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依照被扶养人实际生活的环境,即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答: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时间应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时间相一致,一般自定残日(死亡之日)起开始起算。

十二、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起诉前被扶养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计算?

答:

侵权责任的承担应以侵权行为人的合理可预见性为原则,即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范围应限于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当时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害后果。

由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被扶养人的情况为标准进行核计。

十三、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计算?

答:

受害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有多个被扶养人,对每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应结合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分别计算后累加,累计数额不得超过一个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四、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综合判断。

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受害人所在集体的土地被国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的,致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或者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跟随父母在城镇居住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消费地在城镇等情形,一般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十五、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

答: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

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安徽明巢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2、安徽省明巢高速发展有限公司

3、安徽明巢拆迁补偿标准最新

4、安徽明巢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5、安徽明巢高速何时开工

6、安徽明巢高速赔偿标准

7、合肥明巢公司

8、明巢高速拆迁补偿标准

9、安徽明巢高速经过哪些地方

10、合肥明巢装饰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徽明巢拆迁补偿标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安徽明巢拆迁补偿标准,浙江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内容审核:司秉雷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安徽明巢拆迁补偿标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企业拆迁补偿浙江,企业支付村民的征地补偿款怎么入账

25年09月22日
浙江房子拆迁政策,农村土地已征收 但土地上的房子没拆迁,浙江省房屋拆迁标准

25年09月22日
浙江省拆迁用房票政策,现在拆迁给房票怎么给补偿

25年09月22日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拆迁政策

25年09月22日
浙江政府拆迁补偿,浙工新村拆迁方案公示

25年09月22日
浙江国有土地拆迁赔偿,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多少钱一亩

25年09月22日
浙江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浙冮省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办法

25年09月22日
浙江省拆迁县名单,全国拆迁回收土地省市县试点有哪些

25年09月22日
浙江省高院强制腾退,最高院关于强制执行中腾退房屋的若干规定

25年09月22日
浙江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浙江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25年09月22日
拆迁物品损失赔偿标准,厂房拆迁赔偿标准一览表

25年09月22日
与村委的拆迁补偿协议能起诉吗,拆迁可以诉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吗

25年09月22日
长沙拆迁赔偿,不当得利与财产损害赔偿的区别,长沙拆迁怎么补偿

25年09月22日
拆迁事故损坏房屋赔偿,房子使用几十年后成为危房咋办国家会赔偿吗

25年09月22日
耕地损害赔偿怎样提起,耕地赔偿款怎么分

25年09月22日
321国道拆迁标准2026,扩路后离民宅太近怎么处理,321国道什么时候开建

25年09月22日
拆迁协议无效损害赔偿,哪些行为会构成政府做出的拆迁决定无效

25年09月22日
在拆迁区域受伤可以赔偿,离婚了户口在拆迁区域可以得到赔偿吗

25年09月22日
长沙拆迁赔偿方式,不当得利与财产损害赔偿的区别,长沙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25年09月22日
拆迁补偿损害赔偿的案由,拆迁补偿款返还属于什么案由

25年09月22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5年09月22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5年09月22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09月22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09月22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09月22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09月22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09月22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09月22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22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22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