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集体土地办养殖,养殖占地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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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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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房屋土地征收 行政处罚

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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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殖占地的最新规定

关于养殖占地的最新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概述:

1)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

依据相关土地管理政策,养殖用地被归类为农业用地。在农业用地上建造养殖用房并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对于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进行养殖业的,不再按照临时用地或建设用地进行审批。

2)养殖用地的具体规定

1. 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当分开。

2. 畜(禽)舍设计与建筑: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具备良好的采光、污物处理、通风和污水排放设施。生产区内应设有清洁道和污染道。

3. 专职防治人员与设施:必须配备专职的防治人员以及专业的消毒、隔离和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4. 相关证照申请: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之后,才能申请《营业执照》。若涉及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还需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特定政策下的养殖用地规定

以生猪养殖为例,为了稳定生猪生产,自然资源部公布了相关政策:

1. 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占用一般耕地。

2. 取消了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的15亩上限规定,具体规模根据各地养殖情况而定。

3. 鼓励利用荒丘、荒山、荒沟、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生猪生产。

4)其他相关注意事项

1.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养殖活动,除非因位置关系难以避让且必须补划。

2. 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进行养殖。

3. 养殖用地不得“非粮化”,即不得将耕地转为非农业用途,如种植林果业、挖塘养鱼等。

4. 养殖场用地不得用于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等设施,也不得建其他无关设施。

5. 所有养殖用地必须上图入库,否则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将不被认可。

养殖占地的最新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用地性质、具体规定、特定政策下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注意事项。在进行养殖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合规合法。

二、农村养殖用地新政策

农村养殖用地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农村养殖用地的分类管理

1.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则实行分类管理:

\t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t 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农村养殖用地的使用限制

1.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新的政策明确规定,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2. 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3. 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且不得“挂羊头卖狗肉”,即养殖场用地不能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

3)农村养殖用地的申请与审批

有养殖用地需求的个人或组织需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并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具体的审批时间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同时,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种植和养殖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上图入库。

4)农村养殖用地的监管与责任

对于未经上图入库的养殖用地,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将不予认可。如果发现违法使用养殖用地的情况,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农村养殖用地新政策在保障养殖业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耕地的保护和合法合规用地的要求。个人和组织在使用养殖用地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一般耕地上建造养殖场违法吗

在一般耕地上建造养殖场是否违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基本农田的保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基本农田是受到严格保护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非农业建设活动,包括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因此,如果拟建养殖场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那么在此建造养殖场是违法的。

2. 非基本农田的利用:

- 对于非基本农田的耕地,其利用方式相对灵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七条,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且这类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 因此,如果拟建养殖场的耕地不属于基本农田,并且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是可以用于建造养殖场的。

3. 农用地转用的审批:

- 无论是在基本农田还是非基本农田上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如果涉及农用地转用,都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将面临法律责任,包括限期改正、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在一般耕地上建造养殖场是否违法,关键在于该耕地是否属于基本农田以及是否办理了相关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是基本农田,则不得建造养殖场;如果是非基本农田且符合规划并办理了审批手续,则是可以建造养殖场的。

四、现在养殖可以占耕地吗2024新规定

2024年养殖业占用耕地的规定主要遵循国家关于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原则,即养殖用地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占用耕地,但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不破坏耕地资源和粮食生产安全。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用地性质及分类管理

养殖用地通常属于设施农用地范畴,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这些用地类型在占用耕地时,需遵循特定的规定和审批流程。

1. 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如畜禽舍及其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设施等。这些设施在占用一般耕地时,需确保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并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

2. 附属设施用地: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管理用房、检验检疫监测用房等。同样,这些设施在占用耕地时也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用地合规。

3. 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化农业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可能涉及晾晒场、烘干设施等。在综合性养殖项目中,这些设施也可能占用耕地,但需经过严格审批和备案。

依据《土地管理法》,养殖用地一般按农用地管理,可使用一般耕地,但不得破坏耕地耕作层。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则有严格限制,一般情况下禁止占用,但生猪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在特定条件下可使用,并需补划。

二、占用一般耕地的条件与规范

1. 履行备案程序:养殖者需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详细说明养殖项目的规模、用地面积、建设方案等。这是确保用地合规、便于监管的重要步骤。

2. 保护耕作层:在使用一般耕地进行养殖时,必须确保不对耕地的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例如,避免大规模硬化地面或挖深坑,以确保养殖项目结束后耕地能恢复原有耕种条件。

3. 落实“进出平衡”原则:在占用一般耕地进行养殖设施建设时,需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来补充被占用的耕地,以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情形

1. 少量零星占用:在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且确需占用的情况下,若养殖设施数量少、面积小,且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破坏耕作层,经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论证和补划后,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这种情况需严格审批,并确保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与被占用的相当。

2. 涉及国家战略的重大养殖项目:对于具有国家战略意义、保障重要农产品供给的重大养殖项目,在严格审批程序和论证的基础上,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也可能被允许占用一定面积的永久基本农田。但这种情况极为特殊,需经过严格的审批和论证程序。

四、用地审批流程与环保要求

1. 用地审批流程:养殖者在选择地块时需避开禁养区域,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随后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还需签订流转合同。之后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备案。若涉及占用林地,还需按照《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2. 环保要求:养殖场必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养殖废弃物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同时,根据养殖项目规模,需进行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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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养殖用地新政策,一般耕地上建造养殖场违法吗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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