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关于集体土地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是有偿取得还是无偿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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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征收 房屋违建认定与危房认定案件 国有及集体土地群体性安置补偿纠纷案件

擅长民营企业征收补偿纠纷、重大群体性补偿安置纠纷案件的处理。专门致力于全国重大涉黑案件的再审、复杂企业征收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并担任国资委等多家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

物权法关于集体土地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是有偿取得还是无偿取得,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土地的有关规定

一、宅基地使用权是有偿取得还是无偿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需遵循土地管理法的具体规定。

2. 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通常是无偿的,这体现了宅基地的福利性质。农村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依法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 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时,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具备村集体成员资格、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等。这些条件旨在保障宅基地使用的合理性和有序性。

2)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取得与无偿取得

1. 无偿取得: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的。这是基于宅基地的福利性质,旨在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2. 有偿取得:虽然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通常是无偿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时,可能会涉及有偿转让。如果宅基地被用于经营性用途,如工业、商业等,并经过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那么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有偿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

3)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以及宅基地的面积限制和取得条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了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谁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和管理方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方式。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既有无偿取得也有有偿取得,具体取决于宅基地的使用情况和法律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但涉及经营性用途或特定情况下的转让时,可能会涉及有偿取得。

二、最高法关于集体土地与征收补偿若干意见

关于最高法关于集体土地与征收补偿的若干意见,主要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问题。以下是对相关法律依据的详细解读: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若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有权请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这一条款明确了土地权利人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补偿权益。

2. 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对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且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可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但需注意,应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其在征收过程中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2)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这一条款为土地权利人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包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以及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等。这些规定为土地权利人在行政诉讼中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其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3)总结

最高法关于集体土地与征收补偿的若干意见主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土地权利人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补偿权益和司法救济途径。在征收过程中,应确保土地权利人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并为其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同时,土地权利人也应积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民法典 在 用益物权 分编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中作了原则性规定 第 363 条规定

《民法典》在用益物权分编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中,对宅基地使用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第363条具体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权及限制。以下是对该条款及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

1)第363条原文及解读

1. 原文: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2. 解读:此条款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需遵循土地管理法律及国家相关规定,体现了对宅基地使用权管理的严格性和规范性。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与性质

1. 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 性质: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旨在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需求,具有长期稳定性和福利性。

3)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消灭

1.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需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等环节,且通常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消灭: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灭。对于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以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4)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与登记

1. 流转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受到严格限制,一般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且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地上建筑物一同转让。

2. 登记制度: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以确保土地权属的清晰和交易的安全。

四、最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规定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规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由当事人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在经过行政处理后,当事人若对处理结果不满,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此类纠纷具有管辖权。

2)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表明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对集体土地的特定使用权。

2.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需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体现了其作为物权的一种,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3)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原则

1. 协商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首先应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来解决,这是解决纠纷最直接、最经济的方式。

2. 行政处理:协商不成时,应提交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作为土地管理的行政机关,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具有处理权。

3. 司法救济: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4)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特点

1. 主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通常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或者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

2. 客体的特定性:纠纷的客体是宅基地使用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3. 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往往涉及土地管理、物权保护、合同关系等多个法律领域,处理起来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特定的处理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具有其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会充分考虑这些特点,确保案件的公正、合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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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最高法关于集体土地与征收补偿若干意见,民法典 在 用益物权 分编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中作了原则性规定 第 363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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