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对于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处理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及法律法规进行。
1)宅基地面积超标处理1. 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 超标部分处理后登记:若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超过部分需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通常,这种“处理”涉及处以罚款。
3. 超标部分待处理:宅基地仍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超过标准的部分可在土地权利证书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2)一户多宅处理1. 合法原因可确权:一户多宅如果有合法原因,如因房产继承和赠与形成的多处住宅,只要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倒塌,可一直居住和使用,并依法确权。
2. 符合分户条件可补办手续:对于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户且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可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后,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3. 自愿退出或拆除:对于无合法原因的一户多宅,国家允许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选择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并获得补偿,或面临被责令限期拆除的结果。
4. 有偿使用或调整:部分地区已试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一户多宅的农户可通过向村集体缴纳费用继续使用宅基地。同时,也可结合村庄规划、新农村建设等进行逐步调整,化解遗留问题。
对于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对超标部分进行处理、补办用地手续、自愿退出或拆除、有偿使用或调整等。
新一轮宅基地改革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将进一步厘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权能,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这意味着宅基地的权益将更加明确,农民对宅基地的权益保障将更为完善。
2)宅基地的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改革试点将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例如,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同时,试点地区将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退出机制,以优化宅基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
3)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和使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的申请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试点地区将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将探索实行有偿使用。
5)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改革试点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同时,建立健全审批台账报送制度,加强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全程监管,制定完善农房建设施工标准和安全规范。
6)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以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益。
新一轮宅基地改革试点内容涵盖了宅基地的权益保障、分配、流转、审批、监管等多个方面,旨在通过制度创新优化宅基地资源配置,推动农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关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宅基地是否可以保留的问题,以下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解读和分析:
1)城镇开发边界与土地用途管制1. 城镇开发边界的定义
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这一边界的划定是控制城市无序蔓延的重要措施,它根据地形地貌、自然生态、环境容量和基本农田等因素确定。
2.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等。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土地主要被规划为建设用地。
2)宅基地的法律规定1. 宅基地的定义和性质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 宅基地的保留与退出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如果宅基地位于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保留。如果宅基地被规划为非建设用地或者需要转为建设用地进行其他开发,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可能会受到影响。
同时,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意味着,如果农村村民选择进城落户,他们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退出宅基地,并获得相应的补偿。
3)宅基地保留的实际情况分析1. 宅基地保留的条件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宅基地能否保留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宅基地的具体位置和用途等。如果宅基地符合规划要求且未被纳入拆迁范围,那么使用权人可以继续保留宅基地。
2. 宅基地保留的注意事项
在保留宅基地时,使用权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或进行违法建设。同时,使用权人还应关注当地政府的政策和规划动态,以便及时了解宅基地的最新情况。
城镇开发边界内宅基地的保留问题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在使用和保留宅基地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并关注当地政府的政策和规划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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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新一轮宅基地改革试点内容,城镇开发边界内宅基地可以保留吗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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