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严谨,细致耐心,擅长案件类型涵盖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征收、房屋土地腾退、违建拆除纠纷以及因拆迁所涉及到的婚姻、继承等民事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民事诉讼业务。
12月23日,据媒体报道,2022年1月,广东清远的一位购房者在经过多次考察后,以88万元的价格买下了一套位于佛冈的房子。
房屋交易过程看似顺利,没有出现任何异常情况。
同年9月,购房者满怀期待地搬入新居,开始新的生活。
然而,平静的生活在2023年12月被突如其来的消息打破。
购房者在与邻居闲聊时得知,这套房子曾在2018年发生过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原房主的前妻在此服毒自杀。
这个消息让购房者感到极度不安,心理压力陡增,甚至导致了严重的睡眠障碍,需要接受医院治疗。
面对这样的居住环境,购房者和家人最终决定搬离该房屋,并向原房主求证此事,得到了肯定的答复。
意识到自己可能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购房者决定采取法律行动。
他将原房主告上法庭,主张对方故意隐瞒了“凶宅”的事实,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购房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凶宅”是否应作为必须披露的信息存在争议,但法院最终认定原房主的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责令原房主退还88万元购房款,并赔偿购房者因购买该房屋所遭受的各种损失,包括装修费、中介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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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法律能够严惩这些不负责任的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也有网友认为,这简直是赤裸裸的欺骗!谁能想到花了那么多钱买的房子竟然是‘凶宅’?卖家为了卖房竟然可以这么无耻,真是让人寒心。
现在社会怎么了,诚信去哪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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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出售方必须披露“凶宅”信息,但从《民法典》的角度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之一。
当房屋内发生过影响人们心理预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时,这类信息显然会对潜在买家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基于公序良俗的原则,卖方应当主动披露此类信息。
本案中,原房主明知房屋内曾发生过前妻服毒自杀的事件,却没有向购房者如实告知,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8万买房入住后发现是凶宅#
凑百万买的婚房,竟然是“凶宅”,法院怎么判?
买到凶宅要求退房,法院怎么判
房屋买卖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卖房人应如实披露房屋的实际情况。
虽然发生非正常死亡的时间客观上未就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产生影响,但该情况会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从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构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
卖家故意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双方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可以判决退房。
售卖凶宅,隐瞒房屋情况,违背诚信原则合同可撤销
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或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此,卢秋建议买房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补充条款,就“凶宅”问题约定违约责任。
此外签订合同之前,应多方面通过居委会、派出所、周围邻居、社区论坛等了解房屋情况,以免误买“凶宅”。
什么样的房子算凶宅?
风水不好,不利主人,或者发生过大凶之事,或者闹鬼什么的。
都可以叫凶宅。
1、一般来说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比如自杀、凶杀和恶性传染性疾病);
2、不吉利或总出事的房子,住在该宅的人,都已非正常死亡(与第一点不同的是,不一定死在屋中,如交通事故等)。
3、五行分配失调和宅地本身缺陷,对宅内的人畜有危害的情况;
4、五行八卦中的气不顺,位不正,死门以及踩在鬼门线上的屋宅可以统称为凶宅!
5、房间的格局,或周遭的风水使人运气不顺,走背运等。
可见,什么叫凶宅,很多人住的房子里,曾经有人死过,有人自杀过;或者说有一些非常不吉利的事情发生;或者虽然是新房,但是由于地基问题,或者相关的其他问题,导致该屋宅险象环生,那么居住在这里的人们,心里就会觉得非常非常的不舒服。
这样的房子,就被认定为是凶宅。
什么样的房子不能买?
1、小区有凶杀案,诸如灭门惨案发生的当然要谨慎购买。
2、小区宅基地过去是乱坟堆也要谨慎购买
3、宅基地或者附近曾经是放射性工厂或诸如此类的军事基地、大学生化实验室基地等,都要谨慎购买附近屋宅
4、屋宅朝向诡异、南北方位倾斜15度,要谨慎购买
5、套房内户型缺角严重、与诸多风水原理相违背的屋宅要谨慎购买。
6、与自己命理五行格格不入的屋宅要谨慎购买。
一、买到凶宅后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
买到凶宅,如果对方明知是凶宅而不予告知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凶宅”房主没有告知义务,对于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信息是否属于房屋信息的一部分,目前在法律界存在争议。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二手房原房主必须要向购房人明确告知其房产产权无查封、无抵押及债务纠纷等,并提供房屋质量、设施及是否涉嫌诉讼等情况。
而对于与房屋居住条件无关的信息,原房主没有义务主动告知。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尽管“凶宅”中有一定的封建迷信色彩,但是如果社会上大多数人不能接受这种房子,房主应该尊重这种民间风俗,房主对于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有告知义务。
所以,如果“凶宅”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影响较大的社会事件且当地媒体曾进行大规模报道,购房者没有与原房主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房屋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进行约定的,法律上可以默认购房者已经对“凶宅”有所了解,购房者难以追究原房主的法律责任。
另外,如果购房者已知晓系“凶宅”仍购买,原房主则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
买到“凶宅”如何维权
可以起诉退款。
目前,我国法院对于此类买卖“凶宅”案件的处理方式相差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结果: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房屋本身没有瑕疵,卖方未告知“凶宅”之情形不违反公序良俗。
2、支持原告退房的诉讼请求。
根据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房内曾发生的凶杀碎尸案,已构成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
卖方不告知“凶宅”之情形构成欺诈,买方可撤销买卖合同。
一、发生房屋配套设施纠纷怎么办
涉及配套设施的合同约定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区内私有配套设施,属合同给付标的(房屋及所在小区)范围,无疑应属合同义务,对此房产商负有按约交付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配套给付不能或迟延的违约责任。
2、周边公共配套设施,系合同给付标的范围外具有配套意义的公共设施或环境条件,房产商对此不负有作成、交付的义务,客观上也无能为力。
而且一般不负必须告知的义务。
房产区位及周边环境等概况购房者可自行通过公共信息渠道了解,但是如果房产商售房时予以宣扬甚至在合同文书中明确表述,则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合同义务除给付义务之外,还包括附随义务,即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促进实现给付义务以最大可能满足债权人给付利益(辅助功能),或维护对方人身、财产利益(保护功能)而附随合同关系衍生的合同义务。
周边公共配套设施于房产有着效用利益关系,是房产重要的价值元素,不入合同叙明,购房者自行判断,若纳入合同作为标的状况叙明,则房产商应负真实告知的附随义务,以辅助购房者实现其预期的标的圆满状态。
对于所告知周边公共配套设施不具备,房产商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或欺诈,应综合配套不到位的原因、对购房者实际利益的影响、房产商在合同表述及履行上的过错等情况进行认定,如房产商作了虚假承诺,以至对购房者的订约初衷和房屋使用有较大影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违反告知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
然而,小区周边环境条件不在房产商掌控之内,订约时房产商所告知已经具备的或者尚在规划预计之中的公共配套设施以后发生变化,只要房产商原告知情况基本客观,可以免责,购房者应自负此预期意外落空的风险。
凑百万买的婚房,竟然是“凶宅”,法院怎么判?
法律分析:
如存在欺诈行为的,可以起诉退房,如事先双方协商一致的,不可以退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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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孙熙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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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