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田地用于拆迁,农田在什么情况下可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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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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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分家析产纠纷等民商事、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农村田地用于拆迁,农田在什么情况下可征用

一、农田在什么情况下可征用

法律主观:

一、农村田地可以强行征用吗

根据《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若要征用农村田地,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并且办理审批手续,在征收过程中还要注意方式,减少冲突,

二、土地征用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征用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是法律授予政府的专有权力,除了国家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用土地。

(二)征用土地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或者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须经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用土地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对造成的剩余劳动力必须组织安置。给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劳动力安置可以是多种形式的,但以组织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和兴办乡镇企业为主。

(四)征用土地及其补偿方案必须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公告的内容包括征用土地的方案和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情形及程序有哪些

(一)土地征用的情形

1、房屋拆迁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2、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3、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程序如何进行

1、选取符合规划的农用地。

用地单位所征用的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编制项目可行报告。

确认农用地可用于建设后,应编制可行的建设项目报告,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用地申请。

3、提交用地预审申请。

4、办理立项等手续。

5、提交用地正式申请。

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各项审批文件,向原作出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6、办理审批手续,批准用地。

7、土地征用。

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征地手续。

8、领取用地批准文件。

9、缴纳出让费,获得土地适用权。

10、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签订合同并按约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从上可知,农村田地是可以征用的,但是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并且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征用还是要用合适的方法,强行征用是不可取的。

法律客观: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农田被政府强制征用了怎么办

该内容重点阐述了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我国将基本农田纳入了重要的保护范畴,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

对于确实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

此外,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占本行政区域耕地面积的80%以上。

纳入保护区的耕地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良好的耕地、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法律分析

基本农田是否能够被征用?基本农田可以被征用。

基本农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耕地,基本农田的征收程序也有别于其他耕地。

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占用基本农田。

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让或者征用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也就是说,只有国务院有权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其他任何单位都没有这个权力。

根据有关规定,基本农田面积应占本行政区域耕地面积的80%以上。

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水利、水土保持设施良好的耕地、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和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因此,实际上很多耕地都属于基本农田的范畴。

如果你的耕地属于上述范围,那就是基本农田。

当政府部门决定征用你们的耕地时,请注意,征用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否则是违法的。

如何审查征地拆迁的合法性?

征地拆迁是否合法,首先要知道是否有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地”;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方案,包括土地征收的目的和用途、土地征收的范围、类型和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土地征收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劳动力安排方式、土地原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情况土地征用,并通报土地征用情况和确认土地征用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会;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方案》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

安置补偿方案;

评估报告等文件。

其次,这还取决于它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的。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合理补偿的法律行为。

如果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土地,即使被征收人不同意,也无法阻止征收。

拓展延伸

基本农田的征收程序在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基本农田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

基本农田的征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被征收的基本农田得到充分补偿。

首先,在土地征收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确定被征收土地的基本农田身份及其权属状况,并听取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的意见。

这是为了确保基本农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征收方案,明确征收范围、征收方式、补偿标准等,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农村予以公告。

这有助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了解征收情况,维护自身权益。

接着,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有陈述权、申辩权。

他们有权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就征收方案提出异议。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并针对他们的合理性进行充分的论证。

随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就征收补偿标准达成协议。

协议应明确具体的补偿金额、补偿方式、支付时间等,确保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

最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征收实施计划,明确征收工作的具体时间、进度安排等,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基本农田的征收程序涉及多个环节,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被征收的基本农田得到充分补偿,维护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

基本农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耕地,只有国务院有权批准征收。

基本农田的征收程序也有别于其他耕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根据有关规定,基本农田面积应占本行政区域耕地面积的80%以上。

因此,如果你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的范畴,需要注意征收是否合法,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同时,政府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被征收人无权不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

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国家征用农田怎么补偿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四、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占用基本农田

法律分析:

不可以。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中有明确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的,应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五、基本农田能不能被征用

该内容重点阐述了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我国将基本农田纳入了重要的保护范畴,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

对于确实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

此外,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占本行政区域耕地面积的80%以上。

纳入保护区的耕地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良好的耕地、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法律分析

基本农田是否能够被征用?基本农田可以被征用。

基本农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耕地,基本农田的征收程序也有别于其他耕地。

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占用基本农田。

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让或者征用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也就是说,只有国务院有权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其他任何单位都没有这个权力。

根据有关规定,基本农田面积应占本行政区域耕地面积的80%以上。

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水利、水土保持设施良好的耕地、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和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因此,实际上很多耕地都属于基本农田的范畴。

如果你的耕地属于上述范围,那就是基本农田。

当政府部门决定征用你们的耕地时,请注意,征用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否则是违法的。

如何审查征地拆迁的合法性?

征地拆迁是否合法,首先要知道是否有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地”;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方案,包括土地征收的目的和用途、土地征收的范围、类型和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土地征收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劳动力安排方式、土地原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情况土地征用,并通报土地征用情况和确认土地征用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会;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方案》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

安置补偿方案;

评估报告等文件。

其次,这还取决于它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的。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合理补偿的法律行为。

如果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土地,即使被征收人不同意,也无法阻止征收。

拓展延伸

基本农田的征收程序在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基本农田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

基本农田的征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被征收的基本农田得到充分补偿。

首先,在土地征收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确定被征收土地的基本农田身份及其权属状况,并听取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的意见。

这是为了确保基本农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征收方案,明确征收范围、征收方式、补偿标准等,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农村予以公告。

这有助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了解征收情况,维护自身权益。

接着,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有陈述权、申辩权。

他们有权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就征收方案提出异议。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并针对他们的合理性进行充分的论证。

随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就征收补偿标准达成协议。

协议应明确具体的补偿金额、补偿方式、支付时间等,确保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

最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征收实施计划,明确征收工作的具体时间、进度安排等,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基本农田的征收程序涉及多个环节,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被征收的基本农田得到充分补偿,维护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

基本农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耕地,只有国务院有权批准征收。

基本农田的征收程序也有别于其他耕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根据有关规定,基本农田面积应占本行政区域耕地面积的80%以上。

因此,如果你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的范畴,需要注意征收是否合法,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同时,政府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被征收人无权不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

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六、基本农田可以被征收用于开发吗

法律分析: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订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各地还要综合片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地价,可以适时提高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同时也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纳入了养老社会保障体系,新的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先补偿后征地和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农民如果没有拿到补偿之前可以选择拒绝征地请求。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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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田地用于拆迁,基本农田能不能被征用

内容审核:周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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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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